印尼憲法法院於2024年07月30日宣布,註冊商標未使用撤銷之規定,由原來之連續三年未使用調整為五年,該項決定已於2024年07月30日生效。
憲法法院考量中小企業於取得商標註冊後,需要較長的時間準備使用及發展業務,尤其疫情期間,三年的期限對中小企業構成沉重的壓力;因此,決定調整商標未使用撤銷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同時,增加「不可抗力」可作為商標未使用撤銷的豁免情形。
印尼商標撤銷由原告負舉證責任,須證明該註冊商標未使用;未使用撤銷期限延長為五年,意味著原告須等待更長的時間,收集連續五年未使用之事證,撤銷成本隨之墊高,好處則是商標所有人擁有較長準備時間,可投入較多時間創新研發,無立即使用的壓力,有助於疫情後的經濟復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