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UPC海牙地區分庭在今年七月間核發了有利於蘑菇菌株開發商的臨時禁制令。本案涉及臨時禁制令規範要件之審查及蘑菇可專利性之實質問題,介紹如後供參。
貳、海牙分庭核發禁止種植蘑菇之臨時禁制令案
一、Amycel為一美國蘑菇菌株開發商,其開發之BR06蘑菇菌株享有EP1993350歐洲專利,改良棕色雙孢蘑菇之品種,使其具有更高的生產率、更深和更厚的菌帽以及用於形成遺傳疾病之屏障,是全球最暢銷的棕色蘑菇,專利請求項第1項將之稱為「傳家寶(Heirloom)」。2017年,Amycel發現一位波蘭農民生產並銷售名為「Cayene」的蘑菇品種。根據性狀和遺傳分析,Amycel認為「Cayene」侵害其「Heirloom」專利。經過幾個月與波蘭農民談判未果後,Amycel於2023年7月在波蘭(非 UPC締約國)提起侵權訴訟。不久,Amycel於2023年7月下旬發現「Cayene」菌株也在UPC成員國出售,包括荷蘭、德國、法國和義大利。2024年5月3日,Amycel向UPC海牙地區分庭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並於5月14日聲請對波蘭農民核發臨時禁制令以停止「Cayene」在前述締約國種植。
二、海牙地區分庭的判斷(UPC_CFI_195/2024; 2024.07.31)
(一) 程序問題:專利權人聲請核發臨時禁制令是否存在「不合理遲延」?
1. 相關法規範:法院應考量尋求臨時措施之任何「不合理遲延」(RoP第211(4))
2. 被告抗辯,Amycel 在2023年7月底發現爭議菌株在歐盟成員國銷售後,在超過9個月之後才於2024年5月14日聲請核發臨時禁制令,構成不合理遲延;被告並抗辯「Cayene」早在2017年間即在波蘭等地廣為人知,本件臨時禁制令的聲請欠缺急迫性。
3. 海牙分庭駁回前述抗辯,認為Amycel在UPC起訴之前,勤勞的蒐集「Cayene」菌株遺傳和性狀證據,並進行兩項額外的技術分析,基於聲請人對於支持所主張侵權的證據負有舉證責任,也需對於相對人可能提出的技術防禦預作準備,因此聲請人並未無理由拖延訴訟時程。至於波蘭並非UPC成員國,在該國的商業活動不影響UPC判斷管轄區域內是否有侵權可能。
4. 比較其他UPC地區分庭對「不合理延誤」的評估:
(1) Dyson Technology v SharkNinja案 (ORD_598328/2023; 2024.05.21)
Dyson在慕尼黑地區分庭對SharkNinja聲請核發臨時禁制令,主張後者的產品侵害其EP 2 043 492手持式清潔設備專利。在本案中,Dyson於 2023 年9月初參加柏林 IFA貿易展而知悉SharkNinja的產品,並於2023年9月27日提交本件禁制令聲請。慕尼黑地區分庭明確指出,被告在超過兩個國家以上可能實施涉案專利,必須評估涉案產品是否確實落入專利範圍和可能採取的法律行動及其成功之可能性,考量聲請人需要認真準備訴訟程序所必要的事前審查,在知悉涉嫌侵權情形後兩個月內提出臨時禁制令聲請,不構成「不合理遲延」事由。
(2) Ballinno B.V v UEFA and Kinexon案(UPC_CFI_151/ 2024 LD; 2024.06.03)
a. 荷蘭Ballinno公司在漢堡地區分庭據其EP 1 944 067專利在歐洲足球錦標賽前夕對歐洲足球協會聯盟(UEFA)和其技術合作夥伴(Kinexon GmBH)提出臨時禁制令聲請,請求禁止在即將舉行的賽事中使用視頻輔助裁判(VAR)技術。涉案專利是一種「用於檢測越位情況的方法和系統」,透過感測和處理音訊以確定球員踢球的時刻,Ballinno主張Kinexon系統檢測越位情況的方法侵害其專利。
b. 漢堡地區分庭以聲請人不合理延誤時程駁回聲請,認為聲請人透過其前身Invit BV,自2023年9月起即持續了解Kinexon系統之技術,並於2023年10月對Kinexon寄發專利侵權警告函。然而,在被告於2023年11月否認侵權後,Ballinno並未採取進一步行動,迄至2024年2月再次發函並附上聲請臨時禁制令的書狀草稿。法院認為:專利權人一旦獲知侵權行為,就必須進行調查,採取必要措施並取得所需文件以支持其主張。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在本案為幾乎3個月)未採取重大努力澄清可能的專利侵權,應視為不具有處理該問題之必要急迫性。法院並說明:雖然UPCA第62(2)條和RoP第211(3),並未明確規定臨時禁制令之聲請須具備「急迫性」要件,但根據RoP第209(2)(b)及211(4)之規範,法院在衡量所有臨時措施之聲請時,可將「急迫性(urgency)」列入考量,而其中「不合理遲延」也在前者的裁量範圍內。
(3) 小結:
a. 在對UPC聲請核發臨時禁制令的案件中,案件是否具有「急迫性」被相關程序規則列入法院衡量因素,而聲請人是否「不合理的遲延」其法律行動則被列為子衡量項目。在Dyson 案中,法院明確列出兩個月為「合理」時程,且其後的Ballinno 案延續前述案件認定3個月的不作為夠成「不合理遲延」,但蘑菇案則顯然又放寬了「合理」採取法律措施的時程。顯示UPC仍會考量爭議涉及的具體技術領域,及權利人採取侵權調查及評估所需準備作業之時程以判斷合理採取法律行動的時程。
b. UPC在10x Genomics v Curio Bioscience 案的評論,或許可以援引作為該院對於「不合理遲延」判斷的上位標準:在該案中,相對人抗辯爭議的Curio工具包已上市數年,聲請人10x「不合理遲延」了臨時措施的聲請。惟法院仍採納聲請人提出的證據,認定聲請人是在2023年11月10日的視訊會議才獲得相對人產品之必要技術資訊,並於同年12月4日提出臨時禁制令聲請。同意聲請人在進行調查、評估可採取的法律行動和所掌握的資訊和文件後提交聲請,已在最早的合理時程內為之。法院強調:專利權人並無「觀察市場的一般義務」,但在意識到侵權的具體情況時,就應採取一切可用的措施並進一步釐清情況,倘若專利權人不知悉侵權並非由於故意過重大過失,則知悉侵權之時點不當然構成不合理延誤訴訟救濟之理由。
二、實體問題:蘑菇的可專利性
(一) 波蘭農民對「Heirloom」專利提出無效異議,認為蘑菇應被視為植物。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53(b) 條,植物和動物品種禁止申請專利,因此蘑菇僅能根據UPOV公約申請註冊植物品種之保護,而不具可專利性。
(二) 海牙地區分庭澄清,根據生物分類學,蘑菇屬於真菌,有別於植物和動物,而仍具可專利性。前述論點在EPO已有前例,其在Tomato II 案( G2/12)中指出歐洲專利公約第53(b)條僅「專門針對植物品種和動物品種」而排除其可專利性,但「不包括任何肉類或飼料等衍生產品,甚至真菌或酵母等其它產品」。可專利性的例外必須進行狹義解釋,除非法律明確提及,否則不存在例外。
(三) 據上,海牙分庭裁決「Heirloom」專利不屬於任何可專利性例外的範圍,而維持其有效性,並認定「Cayene」品種侵害該專利。因此,臨時禁制令和其他請求的措施獲得核准。歐盟的蘑菇交易每年市值高達數十億,而波蘭和荷蘭為其中主要生產國,前述臨時禁制令之核准對於菌種專利權人有甚為重要的經濟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