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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2026年度第28卷05期實務報導出刊了

※本期報導標題及摘要如下,歡迎有興趣的讀者至實務報導專區 閱覽全文

自CAFC於REGENXBIO Inc. et al v. Sarepta Therapeutics, Inc., et al.案之判決看近期美國生物相關專利適格性之發展

洪子洵  律師    

生物相關發明(如涉及基因療法者)因其本身性質特殊,於提出美國申請案時時常須面對美國專利法第101條 (以下稱「§101」)有關「專利適格性」之挑戰,而須確認該發明標的是否屬於自然法則、自然現象等司法排除之不具專利適格標的。依美國國會於1952年修訂專利法時之立法用意,對於可專利的標的應包括在太陽下任何人為的事物,美國法院早期實務運作上秉持此意旨,對§101所例示的可專利標的,採取最擴張的解釋方式。

 

一、 前言
二、 案件背景
三、 地方法院之見解
四、 CAFC之見解
五、 結論

    

從Top Brand LLC v. Cozy Comfort Company LLC案探討審查歷程放棄聲明

鄭宇真專利師、陳宇承專利師    

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如果審查委員認為申請專利範圍已被先前技術所揭示,將會發出核駁審查意見,以不具可專利性為由,核駁專利申請案。這時,專利申請人提出修正或陳述,說明所申請的專利範圍與先前技術不同。如果說服審查委員,將可獲得專利權。

由於設計專利在申請時是以圖式為主,而不是以文字為主。則設計專利在經過陳述而獲准後,正確的專利範圍解讀為何?而此專利範圍解讀,又是否會對侵權訴訟產生影響?

一、 前言
二、 背景
三、 討論
四、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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