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專利法於2019年3月11日頒布後,一直未公布生效日,詳細資訊可參考本所先前的報導。日前緬甸政府發布第106/2024號公告,宣布自2024年5月31日起正式實施緬甸專利法。專利法重點如下:
- 可以英文或緬甸文提申。
- 發明專利要件須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
新型專利要件須具備新穎性及產業利用性。
-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標的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理論、數學方法、商業方法、計算機程序本身、動/植物、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非生物學和微生物學方法不在此限)、人類及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妨害公序良俗者、醫藥產品或製程(2033年1月1日前)。
- 可依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得於第一次申請專利後一年內向緬甸提申專利。
- 發明專利須自申請日起36個月內請求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則無須實體審查。
-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目前緬甸政府尚未公布專利申請之相關費用與表格,本所會持續關注最新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