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一專利( UP)和統一法院(UPC)制度,自2023年6月1日運行迄今甫滿週年,回顧及分析EPO和UPC公布的指標性數據如後。
二、UP部分
(一) UP採用率更加提升
相較於傳統的歐洲專利,選擇採用UP的數量雖仍是少數,惟目前已有超過將近1/4的歐洲專利轉換為UP,其中約2/3來自EPO成員國,2024年前半年之採用率達到24%,相較於2023年之年度採用率(17.5%)有顯著之提升,前述數據已經超越業界人士在UP制度運作前的預期。
(二) 新申請案顯示UP受到國際性企業的關注
UPC對於UP具有專屬管轄權,不可選擇退出,而迄至2024年6月,共有12,447件UP新申請案,其中62.4%來自EPO成員國(其中以德國佔比18.4%最高);其次為美國(16.7%)、中國 (5.3%)、日本(3.9%)以及韓國申請人(3.3%);前述數據也顯示,對於UP 的運作需求超越17個歐洲簽約國,並受到國際性企業的關注。前述申請案是基於商業化的考量,或者單純對於新系統的測試性投資,將留待時間證明。
(三) UP以英語為主要使用語言,使用率將近3/4,其次為德語,約有二成比例。
(四) 技術領域之分布
1. 據EPO依IPC國際分類號對應WIPO產業技術分類之結果進行統計分析,「醫療技術」在UP申請案中所佔比例最大,有1,578件申請案,佔比12.7%。業界預期,此一成長趨勢可能吸引原本仍然在生命科學等領域觀望的企業。
2. 其他領域依序為量測(5.5%)、土木工程(5.4%)、數位通訊(5.3%)、運輸(5.1%)、電腦科技(4.8%)及製藥(3.7%)。
3. 相較於UPC運作前半年的統計數據:彼時所涉技術領域前三項依序為醫療技術(11.2%)、土木工程(6.0%)及其他特殊機械(5.6%);兩相比較顯示,醫療技術的申請案一直保持首位,這可能與嬌生公司是最多UP持有者有關,而其他部分所涉技術領域仍持續多樣化發展。
(五) 處於領導地位的UP持有者是製藥和電信科技業的嬌生公司、西門子、三星、高通和愛立信。這幾間大型企業持有的UP數量主導了前述技術領域的統計結果,使得醫療技術持續保持首位,數位通訊和電腦科技也持續領先。
(六) 中小企業占UP歐洲持有者的1/3(35.5%)。雖然大型企業仍為UP的主要持有者,UP強調降低維權成本和簡化行政流程的訴求顯然獲得科技新創公司的歡迎。
三、UPC部分
(一) 訴訟類型
1. 迄至2024年6月1日,UPC一審法院共受理373件案例,主要案型包括:
(1) 侵權訴訟及被對應提起的反訴:
- 占總案件量1/3。顯示目前UPC的主要啟動者為專利權人。
- 有超過七成的案件選擇向德國地區法院提出:其中慕尼黑地區分庭占四成(54件),其次為杜塞道夫地區分庭(27件)、曼海姆(16件)、漢堡(7件),巴黎地區分庭則有10件案例。
(2) 臨時禁制令、證據保全及調查令之聲請:約占1成。
(3) 撤銷專利權訴訟: UPC共審理39件撤銷訴訟(巴黎中央分庭35件、慕尼黑中央分庭4件)。與2022年間向EPO提出的3,775件異議案形成鮮明對比,有論者認為此一趨勢可能持續。
2. 上訴法院共受理63件上訴,其中涉及實體爭議者有16件。因此,目前主要爭議案仍集中於一審。
3. UPC收案總數量略高於法國法院,後者在2021年審理了174件專利案,但總數仍遠落後於德國法院,該法院當年審理了841件專利案件。短時間內高度成長的接案量顯示了業界對此新救濟制度的關注。
(二) 訟爭技術領域
1. 從技術角度來看,侵權訴訟仍集中在電子專利爭議(H類專 利糾紛50件),其次是生命科學(A類「人類必需品」30件),以及機械類(B類「執行操作和運輸」21件)。
2. 前述數據是幾家大型企業提起一系列訴訟的反映。依據涉案總數量排名依序為:
(1) 松下電器對中國手機設備製造商OPPO和小米提起的電信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案。
(2) Altria對NJOY的電子菸撤銷專利訴訟。
(3) 醫療器材爭議案:包括Dexcom和Abbott間就血糖監測系統訟爭、Edwards Lifesciences和Meril間就心臟瓣膜技術,以及10x Genomics 和NanoString間的系列爭議。
(三) 專利有效性和侵權之審理原則上由地區法院統一進行
1. UPCA第33條規範專利侵權和有效性由中央和地區法院分別審理並協調程序之進行,即審理侵權訴訟的地區分庭在接到撤銷反訴之提起時可選擇:
(1) 繼續進行侵權訴訟和撤銷反訴(在此情形下,審判小組將會增加一名技術法官);或者
(2) 將撤銷反訴移送給中央分院審理,同時考量在中央分院有初步判決前是否適合暫停侵權訴訟程序;或者
(3) 經訴訟雙方同意,將侵權訴訟和撤銷反訴均移送由中央分院審理。
2. 但目前為止,由德國法院主導的相關裁判顯示,專利有效性和侵權分別由不同法院審理是例外,大多數情形UPC地區分庭會統一審理有效性和侵權訴訟。杜塞道夫地區分庭的法官在裁判書內指出,侵權和有效性由同一組法官對專利進行統一解釋,可能更具效率及實質優點,如果技術不太複雜且對於專利有效性攻擊的數量可以控制,那麼由同一組法官統一審理的方法更為合理,此一論點,明顯有別於傳統德國法院所採取的侵權和有效性分開審理的模式,值得留意1。業界評論認為,前述現象與UPC制度強調審理效率,且希望避免被控侵權者受到不合理禁制令之核發背景有關。
(四) 令人印象深刻的審判效率及品質
1. 以幾件快速核發的禁制令為例,Ballinno v UEFA and Kinexon 的臨時禁制令聲請案,在聽審結束後數小時內即被核准,10x Genomics, Inc. etc v. NanoString Technologies 案件被快速核發禁制令,又在短期內被上訴法院推翻,無論地區或者上級法院都詳細審理有效性議題並且快速裁判的風格令業界印象深刻。
2. 有見解認為,前述審理風格,與其所採用的審理模式有關。UPC對於案件採限期書面先行提交程序,而口頭聽證會的時間較短(僅有一天),並關注於案件實體問題之審查。程序問題在書面意見交換之期間即已被法院陸續以中間裁決等方式處理,而實體議題亦配置具技術背景之法官及專業輔佐人員可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
3. 倘若持續前述模式,將有助於維持審理程序之精簡效率及可預測性。當然,這也表示有意參與UPC程序者,應十分留意快速的審理流程,對於證據的彙整及主張之提出,應有配合法院快節奏操作之準備。
(五) 有半數案件採用英語為訴訟程序語言,其次為德語,約占44%。
四、UP和UPC促進歐洲專利的國際化
(一) 前述數據顯示UP和UPC的發展,相較於傳統歐洲專利具有更廣泛的國際參與度,國際性的企業正在透過案件之進行關注統一執行專利權可能對其帶來的效益。而UPC也至少從快速裁決的臨時禁制令聲請案,向國際展示了其對專利權維護的效率及品質。
(二) 較樂觀的評論者認為:隨著專利權人對UPC系統的信心增強,歐洲以外更多專利持有者將會更加考慮利用此一制度之可能性。此外,UPC法院遍及歐陸各地且訴訟參與者朝向國際化發展,也有望推動傳統歐洲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法院的板塊位移。較謹慎的業界人士則認為,以醫藥領域的案件為例,最重要的案件仍然分別繫屬於各國家法院,而目前UPC大部分的案件都尚未上訴或取得終審判決,長遠而言,UPC仍必須先向世界展示其裁判品質、並且建立可預測的裁判模式,始有可能更大幅度強化利用此一制度的信心。無論如何,正反兩方的論辯都表示,UPC未來的發展仍將被各界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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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審理模式可能導致歐洲專利價值上升
UPC近期審理態勢
1 地區分庭繼續同時處理侵權和撤銷訴訟的案例包括:(1)杜塞道夫地區分庭: ORD_586970/2023、ORD_581034/2023、ORD_589338/2023;(2) 曼海姆地區分庭: ORD_7587/2024、ORD_7453/2024、ORD_7586/2024、ORD_7584/2024、ORD_7585/2024、ORD_7452/2024;(3)海牙分庭:ORD_82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