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紅、直播主、部落客、明星等各自在體育賽事、音樂、電玩遊戲、時尚等領域藉其專業或魅力吸引大批追隨者,其所到之處、喜好的周邊事物也往往成為粉絲心之所向,透過其等社會影響力經常帶動品牌發展,使企業也將網紅明星列為廣告行銷之一環。據Influencer Marketing Hub調查:到2024年底,「影響力行銷」的市場規模價值預計將達到240億美元,其經典案例是Nike與知名籃球明星聯名發行的Air Jodan系列運動鞋,成為品牌與明星雙贏的典範。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網紅、明星行銷若未能事先預防相關風險,也可能產生令品牌經營者沮喪的反效果。例如:阿根廷球王梅西(Lionel Messi)在今年二月間因缺席香港表演賽引發4萬名滿場球迷強烈不滿,有究責主辦單位、球隊要求退票者,或向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投訴者、最後引發香港政府出面聲明將扣減對主辦者贊助金的社會事件。因此透過「影響力行銷」的同時也宜留意適度降低負面風險。
二、企業與明星、網紅簽署活動/代言合約注意事項
(一) 多面向的合約關係
1. 邀請網紅或明星參與活動通常牽涉複雜的多層次法律關係。以前述梅西香港表演賽為例,據新聞報導的活動內容,舉辦完整賽事活動可能涉及之契約關係即包含:(1)政府與主辦單位間的贊助契約,(2)主辦單位與表演賽雙方球隊之間的賽事合約,(3)球隊與所屬球員間的合約,(4)賽事前、後主辦單位自行或轉介第三方與個別球員簽署的見面活動合約,(5)主辦單位將活動流程拆解並轉包予各承包商簽署的「背靠背商業合作契約(back-to-back contract)」,例如:廣告、售票事宜委由專門的行銷及電子媒體公司辦理。
2. 由於契約僅能規範締約雙方,如前所述香港足球表演賽,至少需先與球隊、球員經紀人達成共識,其後才能陸續、分別與周邊締約關係人傳達。倘若希望確保特定明星球員於指定期間出席活動,通常合約會對應約定高額違約條款;惟超級明星也可能因其締約實力另外加入「豁免條款」,例如梅西主張因「傷患」無法出賽,未被追究違約責任可能因為合約另包含「個人身體健康或安全因素」豁免出場義務條款。賽事舉辦方倘若預期明星球員有主張豁免出場的可能性,預先以其他「替代方案」條款,或者同步周知締約利害關係人在相關廣告文宣適時揭露公眾知悉,都可以適度緩和「香港表演賽」事件引發的風暴。
(二) 網路廣告注意事項
1. 公平交易法本即要求「廣告主」不得為「不實廣告」,包含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例如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均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參照)。
2. 台灣2023年通過施行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將為銷售商品或服務,於網際網路刊播網路廣告的「廣告主」範圍,擴大及於經常利用社群網站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處理原則第3點)。因此,企業透過網路與網紅合作進行代言活動時,不論是企業自身品牌、與網紅聯名品牌,或是由網紅、直播主或部落客等代言企業商品或服務,對外刊播銷售之情形,企業與網紅均屬該網路廣告之「廣告主」(處理原則第4點)。如有不實行銷造成消費者損失,雙方將同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企業透過網紅進行自主代言、薦證效果評論等宣傳時,宜事前釐清網紅等宣傳方式、侵權責任歸屬,以免因網紅個人觸法行為連帶影響企業形象。
(三) 道德條款
品牌商尋找名人代言時,通常會先篩選形象與品牌精神相符者,為確保代言期間不會有涉及刑事糾紛等負面新聞導致負面宣傳之風險,宜訂立「道德條款」,雙方約明倘若代言人有特定行為或者新聞效應發生時,品牌商可終止代言等條件。
(四) 競業禁止條款
為避免稀釋代言效果及品牌識別性,宜約明在代言期間代言人不同時擔任品牌競爭廠商的代言或其他廣告行銷活動。
(五) 智慧財產權
1. 避免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倘若是以拍攝或錄製形象廣告等方式進行,宜留意相關音樂、獨特的背景是否為具有著作權的音樂或設計,事先取得相關授權。來源不明的網站圖文、音樂,許多可能涉及未經授權的盜版作品(尤其是「TikTok」上的音樂,已有多起侵權糾紛),宜避免隨意擷取作為對外文宣之一部分。
2. 透過網紅頻道等,發布薦證影音或聯名商品時,由於肖像、姓名或聲音都可能涉及商標或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授權及利用,其權利之歸屬及範圍,相關創作侵權責任之釐清等,均宜明文約定。
(六) 保密條款
保密條款的範圍及其規範密度,隨個案而有所別,例如:代言價碼、或者是否限制一方對新聞等媒體發布消息的權利等,宜根據企業具體在意的項目調整其內容。
(七) 其他合約可考慮事項,包括:(1)活動或合作之內容類型、(2)活動期間或網紅廣告促銷的次數及期間、(3)付款細節、(4)明星或網紅具體應履行的項目及應交付的成果,(5)違約責任等。
三、企業與網紅明星之合作,宜建構在對雙方之權利義務有清楚認知的法律基礎上,以合約適度調節規範雙方的認知,以期確保達到強強聯手之行銷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