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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院全球首件NFT禁制令

一、虛擬資產市場繼比特幣等同質化代幣推出之後,在2022年間又因元宇宙概念和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下簡稱NFT)等商品之發展成為新興投資和交易的熱門領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NFT在為市場帶來新商機的同時,也對各國法院和監管機構帶來一些挑戰和風險,特別是NFT建置於網路區塊鏈,同時具有跨國界及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因此產生的糾紛往往面臨加害人無法特定、法院審判權難以貫徹、訴訟文書難以送達等議題。英國高等法院商業法庭在去年為全球首件針對NFT竊盜行為所下的禁制令([2022] EWHC 1021 (Comm),Case No. CL-2022-000110),Lavinia Deborah Osbourne v. (1)Persons Unknown(2)OZONE),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對虛擬資產的性質進行了重要的界定並提出監管方式,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二、本件背景

申請人(Lavinia Deborah Osbourne)在英國法院對不知名人士(第1被告)以及第三方Ozone Networks公司提出禁制令申請:主張她在Ozone Networks公司經營的線上點對點NFT交易市場-OpenSea平台開設了一個帳戶,並於2021年9月24日儲存案外第三方贈送移轉的一些NFT。在2022年2月27日,申請人發現其帳戶內的NFT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被不明人士入侵,經過追蹤發現其中兩個NFT已被移轉到第1被告持有的NFT帳戶內,該帳戶也設置在OpenSea。申請人聲稱不知名人士(第1被告)侵害其對涉案NFT的權益,請求英國法院以禁制令凍結第1被告對涉案NFT的處分權。前述請求是以要求Ozone Networks公司不得提供在其控制下第1被告NFT帳戶內容的移轉服務,並應進一步揭露第1被告相關訊息(information order)之方式為之。

三、英國高等法院的裁判

(一) NFT的法律定性及管轄權之認定

1. 本案法院認定:「NFT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被儲存在加密貨幣帳戶中的一個信用項目(non-fungible tokens are in effect a stream of electrons resulting in a credit item to a crypto account)」。而該信用項目的價值會隨市場需求和供應量而變動,因此NFT具有物理上的表現形式及市場價值,屬於可受英國法律保護的「財產(property)」,申請人具有向法院提出本件程序救濟權利的「法律訴因(cause of action)」。

2. 對於此種涉及加密資產的詐欺行為,應由加密資產持有者居住地之法院取得管轄權。2020年間,法院在其他至少兩件未公開的加密資產爭議案件中也持相同意見,因此關於如何認定加密資產爭議之管轄法院,已在英國高等法院商業法庭達成共識。

(二) 衡量本案是否符合「禁制令」核發之法定要件

1. 判決確定後之金錢損害賠償對申請人而言並非適當的補救措施:

(1) 被告1身分不明,對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有實際上的困難。

(2) 申請人已經證明被偷走的兩個NFT目前市價為4千英鎊,且由於取得兩個NFT的特殊背景,對申請人個人而言,被竊NFT也具有超越市價的獨特價值。

2. 本件申請人願意對應提供擔保金以保障終審法院認定禁制令之核發無理由時被告1可能產生的損失。

3. 根據「衡平原則(the balance of convenience)」,核發本件禁制令有其必要性:

法院在審查禁制令是否有核發必要性時,有權根據具體個案中兩造的利益狀態(例如:是否對相對人造成痛苦、不便,是否對申請人造成急迫危險等),平衡斟酌是否有核發禁制令之必要性。由於本案被竊標的存在極大風險可能在短時間之內透過不同帳戶被快速轉移,使得申請人難以、或者幾乎不能追索取回被盜的NFT,因此本案有准予核發禁制令的必要。

(三) 對身分不明的被告1以便利的替代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本件法院採用了替代方式進行「送達」,以確保禁制令能夠迅速地讓相對人知悉。這種替代方式是指在衡量透過《海牙送達公約》規定送達文書給不知名外國被告緩不濟急的情況下,法院職權使用其他方式進行送達 (an extra license to serve orders)。本案之法院僅提到透過網路方式進行送達;具體而言,可能使用了被告1向OpenSea提供的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送達。

(四) 禁制令的具體內容-第三方資訊揭露命令

1. 英國法院根據其判例法,有權限要求非涉案第三方(通常是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揭露與案件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以追索詐騙款項或侵權者的訊息。此種第三方資訊揭露命令根據適用的範圍,又可區分為「Bankers Trust orders」(從信孚銀行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 and Others [1980] 1 WLR 1274 案件衍生,可適用於財產性質的爭議,並可由法院依職權對外國送達訴訟文書),以及「Norwich Pharmacal orders」(從Norwich Pharmacal v. Commissioners of Custom & Excise (1973) 2 All ER 943 案件衍生,僅適用於個人性質或者非財產相關事件,且僅能在英國領域內送達法院文書)。

2. 本案申請人請求法院對Ozone Networks公司核發「第三方資訊揭露命令(The Bankers Trust Disclosure order)」,並且釋明:有足夠的證據顯示該公司控制或者管理被盜NFT相關的加密帳號資訊;前述資訊對申請人的資產回復追索至關重要;且無其他方式可以獲得第1被告或者涉案加密帳號的相關文件和資料。法院因此准予對Ozone Networks公司核發資訊揭露命令,要求其提供:「與涉案NFT虛擬帳號的持有者或維護者相關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任何其他聯繫方式,或者此些帳號的最終受益人聯繫資訊」,以衡平考量申請人被侵害的權利和第三方隱私的保障。

3.  法院在本件裁判末附帶表示:Ozone Networks並未被指摘涉入本件竊盜行為,且是註冊於美國的公司,倘若配合法院就審可能產生附帶的費用支出或者損害,因此基於司法管轄屬地主義之原則,英國法院實際上無法強制對Ozone Networks公司行使審判權,法院只能相信或者期待該公司會同意與英國法院共同合作以追蹤被詐欺或被竊盜資產的流向。

4. 目前被竊的兩個NFT(Boss Beauties #680Boss Beauties #691) 在OpenSea交易平台上已經顯示為「由於存在可疑活動,此項商品無法進行交易(This item can’t be bought or sold due to suspicious activity)」之狀態。

四、本件裁判的法律上意義

(一) 法律專家曾因為NFT虛擬化的特性,而質疑其法律地位。本件裁判肯定了NFT的法律性質,將之視為一種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property)」;可作為權利的客體、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 本件裁判也強化了各國司法者對於虛擬資產市場的監管立場,特別是對於市場中非法活動和詐欺行為表達了明確的管制態度。為確保消費者的權益,目前是以一般大眾進行虛擬資產交易不可或缺的「平台經營業者」作為錨定、追查虛擬資產竊盜者或犯罪者的方式,透過對平台經營業者下達「凍結帳號處理權限」或者「揭露資訊」等禁制令,達到維護消費者之目標。

(三) NFT基於其虛擬資產的特性,搭配網路、區塊鏈等科技設備,有隨時可被跨國轉移的風險,雖然增加了追索此類侵權行為的困難度。本件裁判呼應了前述特性,在管轄權、訴訟文書之送達等程序法事項予以彈性化應對,並公開呼籲平台業者配合司法追索NFT竊盜等侵權行為,是現階段對於虛擬資產侵權爭議較佳的處理方式。本件禁制令核發之後,也引發了其他國家司法者的響應。新加坡高等法院在本件禁制令之後,在一宗「無聊猿NFT」交易爭議案(Janesh s/o Rajkumar v Unknown Person (“CHEFPIERRE”) [2022] SGHC 264),也認定該國法院對於不知名的侵權者具有審判權及管轄權、可對其以替代性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並亦對NFT交易平台業者下達配合凍結帳號處理權限之禁制令。

(四) 如以台灣法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及第2項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關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規定即大致相當於本案英國法院所為之「禁制令」。此外,英國法院在本案對於禁制令是否准予核發之法定要件之衡量,若干要素亦與台灣司法實務有相似之處。因此,本裁判的見解,對於台灣往後在類似案件中如何對NFT予以法律定性、衡量是否核發假處分裁定,甚或與第三方進行國際合作的方式追索虛擬資產侵權資料等,亦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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