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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繪製的歷史名人仿真肖像可否申請註冊商標?

一、將AI廣泛應用於智慧財產之各個領域是發展中的議題,例如用AI蒐集、彙整及學習知名畫家林布蘭創作各種人物的筆觸、明暗配色等繪畫技法,並模擬其創作風格所繪製的人物肖像,在著作權的領域就「創作性」以及「著作權」之有無,已廣泛被討論而迄今尚無定論。而當AI應用於商標領域,是否也會衝擊既有的商標審查制度,是另一有趣的議題。

二、以歐盟為例,網路科技公司-趨勢發展有限公司(Trend Development B.V.)近期以AI根據歷史文獻中的繪畫、雕塑等資訊,透過2D和3D繪圖技術繪製一系列歐美知名政治人物、藝術家、作家等仿彿真人拍攝照片之仿真肖像作品,申請註冊商標(例如:埃及豔后Nefertiti肖像( 、音樂家韓德爾肖像貝多芬肖像莫札特肖像、威尼斯知名商人及探險家馬可波羅肖像、歐洲著名航海、探險家與殖民者哥倫布肖像等),並均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9類、第35類和第41類等商品或服務。歐盟智慧局(EUIPO)藉由仔細區分該等歷史人物知名之領域與各該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關聯性,分別判斷是否准予註冊

(一) 以欠缺識別性為由否准其註冊申請之部分:

歐盟智慧局指出:人臉面部特徵雖然都具有其獨特性,但不代表作為商標使用也當然具有識別性;歐盟的相關公眾可以特別辨識個別知名歷史人物的臉孔是根據相關書籍、文化以及廣告宣傳等累積的知名度而取得,因此,前述一系列人臉仿真肖像照商標,指定使用於該等歷史人物累積知名度相關的出版品、拍賣文化活動或博物館、美術館等商品或服務部分,例如:尼斯分類第9類中的電子書、第35類中以音頻、圖像和視頻記錄的交易服務,以及第41類文化活動、博物館、美術館或者透過網路或電視廣播等提供與名人歷史相關的娛樂、活動等商品或服務,只會使相關公眾認知到諸如韓德爾、埃及豔后等名人的仿真肖像只是與音樂、歷史文化商品或者活動相關的內容,不會將該等肖像認知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示,因此否准該等部分之申請

(二) 其餘與名人生活或其工作、累積知名度之歷史背景無關的部分,則獲准註冊:例如指定使用於當代科技相關(電玩遊戲、人工智能軟體)、當代商業產品(在線競標)和服務(主題遊樂園等),則獲准註冊。

三、台灣對著名歷史人物肖像之審查標準

(一) 在台灣,以往將歷史名人結合其姓名及肖像申請註冊商標的案例甚多,由於肖像與姓名均有指示特定人的功能,故著名歷史人物及近代已故著名人物肖像的審查,向來均一體適用其姓名的審查原則。台灣智慧局近期發布之民國111年版「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4.6.2並特別彙整以往案件審查結論,增修「著名歷史人物若其形象或聞名之領域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內容無直接說明或具密切關連者,原則上具有識別性。」之說明。因此,諸如將唐代知名楷書字體書法家「歐陽詢」之繪畫肖像結合其姓名( )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印刷出版品、毛筆、墨汁、事務用紙等商品,即由於易使相關消費者與學習書法使用之內容產生聯想,前經智慧局認定該標示僅為商品相關特性的說明,不具識別性而否准其註冊。

(二) 此外,由於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或者有不正利用近代已故名人形象以之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意圖獲取經濟利益等亦有害於公共利益,因此無論該等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種類為何,均可能另受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之規範,而被否准註冊。以往諸如將「賈伯斯」繪畫肖像()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電腦、手機商品之案件,即曾被台灣智慧局認定是不正利用近代已故名人形象,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之公共利益之虞,不得註冊(以上肖像圖片均源自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4.6.2)。

(三) 比較歐盟與台灣前述第(一)點所示審查基準及其核駁案例顯示:台、歐對於著名歷史人物肖像申請註冊商標之基本審查原則相同。而台灣智慧局審查之標的迄仍為以傳統繪圖方式繪製的歷史人物肖像,尚未見有以AI製作的仿真肖像等申請註冊的案例;歐盟案例之申請註冊標的雖是將AI技術應用於註冊圖像,亦未見特別因應新技術衍生不同審查方式,顯示:將AI應用於商標圖樣之註冊申請端,不會對商標之組成與其辨識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產生衝擊,不但未影響傳統商標法制中關於「商標識別性」有無的審查架構,並且因為AI的輔助而增加了可申請註冊之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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