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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單一專利(UP)的兩項短期措施將於2023/1/1開始受理

  參本所最新消息「歐盟單一專利法院(UPC)已進入籌備階段」,EPO為了擴大導入UP新制,創建了「提早請求生效」及「請求延後公告」二項短期措施,原先啟動受理的時點為「德國提交UPCA批准文件後」,各界預期德國的提交日約在接近今(2022)年12月底,可參考本所另一則最新消息「歐盟單一專利(UP)及歐盟單一專利法院(UPC)有機會於20230401上路」。

  隨著UP及UPC有很高機率在2023/4/1上路,EPO近日在官網及官方月刊(Official Journal)2022,A104&A105 通知,將兩項措施的啟動時點固定為2023/1/1,也就是說,已收到EPC 71(3)核准通知且法定期限落在2023/1/1之後的歐洲發明申請案,可以運用此二項短期措施。此二措施於UP上路即終止。

  EPO提供了以下二範例供申請人瞭解,第一個範例假設申請人A收到EPO於2022/11/17發出的EPC 71(3)核准通知,其進行第一階段領證的法定期限為2023/3/27,申請人A辦理第一階段領證後,假設EPO預計於2023/4/5(此為4/1上路日後的第一次專利公告日)刊登核准公告,申請人A可以在2023/3/31前提早請求UP生效,若符合各項規範,則EPO會在2023/4/5後隨即註冊UP生效。

  第二個範例假設申請人B收到EPO於2022/9/16發出的EPC 71(3)核准通知,其進行第一階段領證的法定期限為2023/1/26,申請人B可在2023/1/1~2023/1/26辦理第一階段領證及請求延後公告,則EPO將於2023/4/5(此為4/1上路日後的第一次專利公告日)刊登核准公告,申請人B可以等到公告日起一個月內請求UP生效,或是在2023/3/31前提早請求UP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核准公告日加1個月已屆但UP尚未上路,則無法請求UP生效,提早請求生效與請求延後公告是兩種獨立的程序,提早請求生效不保證在UP上路後才會刊登核准公告,即上述範例一為理想狀態但存有風險。故提醒近期接獲EPC 71(3)核准通知的申請人,如欲將UP專利納入領證佈局規劃,要謹慎進行1.管制第一階段領證法定期限、2.管控核准公告日及3.儘早準備說明書第二歐盟官方語言之全文翻譯,而運用「請求延後公告」是管控核准公告日最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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