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於2021年7月14日廢棄歐盟智慧局及其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判決嬌蘭口紅外殼具有識別性,應准予註冊立體商標(Guerlain v EUIPO, Case T-488/20)。茲摘錄本件判決要旨如後供參:
一、背景事實
(一) 法國知名香氛、彩妝及保養公司「嬌蘭」(Guerlain)於2018年間向歐盟智慧局(EUIPO)申請註冊如下圖所示之歐盟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3類之「口紅」商品。

(本件商標圖示。圖片來源:歐盟官網,本資料僅供案例討論使用)
(二) 歐盟智慧局及其上訴委員會都以本件商標僅是一般口紅商品外殼常見的外觀或稍為變化,並提出以下一般市面常見的口紅商品外殼為例,認定本件商標欠缺識別性,無法單獨作為指示商品來源的依據,依歐盟商標條例(2017/1001)第7(1)(b),具有絕對不准註冊事由,應駁回註冊申請。嬌蘭向歐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訴。

(市面常見的口紅商品外殼。圖片來源:歐盟官網,本資料僅供案例討論使用)
二、歐盟普通法院判決
(一) 判斷商標是否具有先天識別性,並不以該商標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領域具有原創性、從未使用或者具備新穎性的外觀為要件(與著作權或者設計之判斷標準不同)。以往判例揭示,由產品形狀組成的立體標示,其識別性判斷方式為商標外觀與該領域商品典型或通常的形狀是否存在顯著差異。此種識別性的判斷,並不當然以商品的品質或者商標是否具有美學特徵為條件,雖然美學特徵經常與其他因素共同被考慮,用以判斷識別性之有無,但判斷的重點在於該商標的設計特徵是否可使相關消費者產生客觀且非尋常的視覺印象。
(二) 本件商標具有以下有別於市場上一般唇膏商品外殼的識別性特徵:
1. 商標形狀使人聯想到「船體」或「嬰兒車」;而明顯有別於市面口紅常見的「圓柱」或「平行六面體」形狀。
2. 商標外殼表面的小橢圓形雕飾也非口紅商品通常或慣用的形狀。
3. 本件商標不具備使口紅商品得以單獨直立的功能性特徵,也強化了本件商標形狀具有使相關公眾產生獨特視覺印象的識別性特徵。
(三) 基於前述識別性特徵,可使相關消費者產生獨特的視覺印象,更容易記住本件商標形狀,形成有別於市場上其他唇膏商品的識別效果,因而使消費者得以辨識商品來源,應准予註冊。歐盟智慧局原決定未考慮到前述具有先天識別性的特徵,應予廢棄。
※ 本件判決提供時尚業界智慧財產管理的更新標準及展望,嬌蘭公司亦已利用本商標搭配其他裝飾性造型擴大推廣其唇膏產品,使本件成為智慧財產商品化並同時提供消費者變化性視覺享受的雙贏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