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AI(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蓬勃發展,為符合產業變化及保護創新之需求,智慧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第12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化發明定義(適格性)判斷原則
刪除進一步技術功效及「簡單利用電腦」等相關內容,明訂以請求項之發明為適格性判斷對象及相關的判斷步驟與流程圖,並於各小節中輔以案例說明,使判斷原則更臻明確。
二、修訂進步性相關內容,使其與總則一致
(1) 配合現行進步性總則內容,增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與「肯定進步性之因素」相關節次。
(2) 將現行基準「技術領域之轉用」、將「人類所進行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將先前硬體技術所執行之功能軟體化」等納為「簡單變更」之否定進步性因素,並新增其他態樣。
三、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
(1) 人工智慧應用之領域十分廣泛,提醒審查人員如申請之發明係應用於醫療,應注意其方法發明是否屬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方法,而屬法定不予專利標的。
(2) 依據修訂後之適格性及進步相關內容,將人工智慧相關說明與案例納入 審查基準中,並以案例說明因未充分揭露而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之情形。
四、其他審查相關事項
(1) 配合申請及審查實務,明定「物之請求項」並不以記載結構上的限制條件為必要(第2.2.1.2節)。
(2) 新增「請求項不明確之情形」及「為說明書所支持」節次(第2.2.3 節及第2.2.4節)。
(3) 明定有關一般功能界定物與手段用語之舉證責任分配(第2.3節注意事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