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下簡稱ITC)對於專利侵權調查,相較於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一向承認更具彈性的文書合法送達方式。
在非新冠肺炎疫情期間,ITC對於被控訴方為外國人或外國廠商之傳喚等調查文書,已允許由其自行透過聯邦快遞或者美國郵政對於被控訴方之美國境內關係人(包含當事人、子公司、境內代表或員工)合法送達,而毋庸遵循海牙送達公約(Hague Service Convention),或者其他國際公約規範之程序送達相關調查文件。如果 ITC 無法自行送達,控訴方也可在獲得ITC行政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許可之情形下自行以紙本郵寄、親自遞送或者將投訴電子文件以電郵搭配「郵件已讀」回條之方式合法送達給被投訴方。ITC在近日兩件調查案中更擴張了文書合法送達的方式,承認可透過被控訴方在亞馬遜(Amazon)電子商務平台註冊的賣家資料頁面網路連結合法送達控訴文書。
日商佳能(Canon)集團於2021年3月間向ITC依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提起控訴,主張有26個被控訴方製造並且向美國進口和銷售侵害其碳粉匣相關專利的產品,ITC已啟動兩件337調查程序(337-TA-1259;337-TA-1260)。由於對其中五個被控訴方無法以郵寄方式送達控訴書,也無法取得其他實際聯繫地址,Canon主張:被控訴方為在Amazon電商平台銷售產品的中國籍賣家,其等在電商平台提供的網路聯繫方式既然是賴以維持商業運作的方式,應是具有合理可信度的聯絡管道,承審之行政法官之後准許依Canon之申請承認以電子化方式,透過被控訴方在亞馬遜電商平台註冊的「與賣家聯繫」頁面連結傳送投訴書文件為合法送達方式。
ITC隨著電子商務時代來臨准許更彈性的文書合法送達方式,使得專利權人得以更有效率主張權利,而被控侵權方亦應留意此種文書送達方式已被認定合法,在以類似方式收到ITC相關控訴或者調查文書時,應於法定期間內適時提交答辯資料,以免被視為放棄出庭及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