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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發布「數位服務法」及「數位市場法」包裹式草案

        歐盟委員會於2020年12月15日針對社群媒體、數位化市場以及其他在歐盟運作之網路平台發布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簡稱DSA)及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簡稱DMA)草案。根據歐盟新聞稿,前述包裹式法案是因應歐盟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發布後20年間網路平台之發展,在此期間內,「網路平台」成為數位化轉型的主要角色,一方面透過跨國界的貿易活動便利並打開歐盟商業貿易的大門,另一方面卻也傳播或者銷售非法的服務或者產品。大型的網路平台成為資訊及貿易流動的準公共空間(quasi-public spaces),有需以更完善的法律機制確保數位市場之良好運作、有效率移除非法內容且不侵犯公眾基本權利,並為消費者提供公平及透明的訊息。前述草案預期將於18個月內正式通過。

數位服務法(DSA)主要規範大型網路平台業者(例如Facebook及 Youtube)對於平台內容之責任及義務:

  1. 適用於在歐盟市場內提供中介媒體服務者,只要有居住或有設立營業機構於歐盟者均有適用。
     
  2. 此法案主要針對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大型網路平台業者(具有超過4,500萬個使用者,即服務至少10%歐盟人口之平台業者),歐盟委員會得在必要時修改前述標準,使平台業者之社會影響力與其責任相對應。
     
  3. DSA明確規範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包括:
  • 在歐盟以外運作之業者應建立單一聯繫窗口並指定其法定代表人;
  • 設置允許第三方於平台標示非法內容之機制;
  • 建立包括暫停帳號或刪除/禁用爭議內容之有效侵權投訴處理系統、促成有效的庭外和解機制、維護在平台發文卻被錯誤刪除之平台使用者權利、對於嚴重侵害生命安全之刑事犯罪行為主動提供訊息、使交易者使用遵守歐盟產品安全法之平台界面、擴大網路透明化機制之範圍(包括揭露廣告訊息以及所使用的演算法予消費者)、管理系統上的風險並公開周知其風險、使平台交易者可追溯非法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之訊息等。
  1. DSA 的實施和執行:
  • 各歐盟成員國,將設置獨立的數位服務一級主管機關,於收到投訴違反本條例規定時,進行調查、審核、訪談及現場檢查,並有權為暫時性處分措施及罰款。各國之主管機關得以相互合作,並進行聯合調查。
  • 歐盟將成立數位服務委員會,特別監督前述主管機關並協調聯合調查行動。
  • 歐盟委員會將被允許調查、審核、訪談及現場檢查超大型平台,並採取暫時性處分措施。對於違反DSA 之業者,最高得處以年收入或營業額6%之罰款。

數位市場法(DMA)主要用以確保大型網路平台業者遵守公平競爭秩序:

  1. 此法案為特別針對核心之大型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可能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新增訂之規範,以確立其「網路守門員」 (gatekeepers)之法律地位。
     
  2. 稱為「核心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是因為該等大型平台業者,控制至少一項「核心平台服務」(例如搜索引擎、社交網絡服務、傳送訊息服務、操作系統和網路中介服務),並且在歐盟多個國家擁有龐大且持久的用戶基礎,創造以其平台服務為核心的聯合企業生態系統,成為連結企業以及終端消費者之間的橋樑,如涉有不公平競爭行為,可能對歐盟市場帶來衝擊性的影響。
     
  3. 具有前述網路守門員地位之大型平台業者,為符合以下條件之公司:
  • 過去三個財政年度中在歐洲經濟區域(EEA)之年營業額達到或超過65億歐元,或其在上個財政年度之平均市值達到650億歐元以上,且至少在三個成員國提供核心平台服務。
  • 該平台在上一財政年度在歐盟建立或位於歐盟的每月終端消費使用者超過4,500萬,且年度商業用戶超過1萬家之情形。
  • 該平台業者在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中,每年度均符合前述兩個條件。
  1. 符合前述標準的網路守門員,應於達到前述標準的三個月內通知歐盟委員會。
     
  2. 網路守門員的義務:
  • 禁止採取「顯失公平」之措施:例如,綁定自己的產品,禁止用戶卸載任何預先下載之軟體或應用程式;或利用從商業用戶端取得的客戶個資為業務競爭行為等;以及
  • 應主動從事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之行為:例如允許企業用戶得以在網路平台以外行銷並與消費者簽訂合約,採取特定措施使第三方軟體得以正常應用於網路平台操作等。
  1. DMA不影響歐盟原有限制競爭法規之實施(歐盟運作條約第101條及第102條)以及各成員國之限制競爭規則。DMA之制定目的是為解決核心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逾越現行歐盟競爭法規,或者由於系統性運行等結果無法由現行歐盟競爭法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2. 不遵守DMA之網路守門員,最高將被處以其全球營業額10%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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