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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著作權局:奧斯卡金像獎改作之衍生作品不具創作性,不得登記著作權

美國著作權審查委員會於2020年5月7日維持美國著作權局核駁之決定,認定將奧斯卡金像獎改作之平面繪圖作品不具創作性,否准其註冊申請。茲摘錄本件主要背景事實如後供參。

美國影藝學院(The Academy of Motion Picture Arts and Sciences,下簡稱AMPAS)於2017年6月26日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註冊如下圖所示之「學院標示」,該作品為黑白平面圖形,由站立在基座上的奧斯卡金像獎輪廓及環繞之三角形所組成(下簡稱本件作品)。奧斯卡金像獎,其全稱為「學院功績獎」(Academy Award of Merit)是美國影藝學院每年頒發以表揚電影成就的獎盃。金像獎座上的小金人雕像早於1941年即已註冊著作權(註冊號:38512),並更新登記註冊(註冊號:R-443432號)。

(本件作品,資料來源:美國著作權局官網)

美國著作權局在其原處分以及第一次覆議請求中以本件作品欠缺最低「創作性」為由核駁AMPAS之申請案。美國著作權審查委員會對AMPAS的第二次覆議請求亦基於以下理由維持著作權局之核駁處分:

  1. 受到美國著作權法保護之作品

  • 作品倘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第102(a)條所規定,為附著於任何有形表現媒介之具有原創性的作品,得准以註冊。因此受到美國著作權法保護之作品須符合最低原創性以及創作性之要求,諸如單純將印刷排版加以裝飾、一般字型或者著色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Feist Publications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s)。
     
  • 至於將個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元素加以組合,亦需在其材料之選擇以及編排達到具足夠程度之創作性時,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Satava v Lowry)。因此,將含有圓形、三角形以及星星造型的幾何圖形加以組合設計的包裝紙,每個元素以非尋常的模式排列並用不同顏色描繪,著作權局曾經准予註冊,至於單純以紫色為背景其上分布均勻的白色圓圈,則被否准註冊。

  2. 關於衍生著作之註冊及其著作權之保護

  • 依美國著作權法第103條(a)款規定,衍生著作權僅及於原著作之表達範圍以外獨立創作且具足夠程度創作性之作品。同法第103條(b)款亦進一步規定,衍生著作之著作權獨立於原著作權以外,且不影響或擴大原著作權之範圍、期間、歸屬、或存續。
     
  • 因此,衍生著作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之關鍵在於衍生創作部分是否以非平凡的方式將原著作加以變化,使其得與原著作加以分別(Schrock v Learning Curve International)。如果僅是將原著作為瑣碎的變化,例如:改變原著作的尺寸大小、以不同媒介改變其表達方式,或者增加本即不受保護之元素至原著作,即均未達到可將衍生作品獨立加以保護之程度。

  3. 本件作品分析

  • 奧斯卡金像獎之小金人雕像為創作在先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作品。至於本件作品為前述原著作的衍生作品:由一個黑色等腰三角形,該三角形圍繞著前述已存在的白色奧斯卡雕像輪廓及其下設置的梯形獎座輪廓所組成。前述個別的形狀以及彩色元素本身常見且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 再者,本件作品對於形狀以及顏色元素的選擇以及編排亦欠缺足夠的創作性:本件作品之奧斯卡金像獎輪廓沿著黑色三角形的中線對稱設置,且梯形輪廓置於可以預期之雕像底座位置,佐以標準的黑白顏色組合,為常見的配對組合,使得本件作品無從以新的、有意義的方式與奧斯卡金像獎(原著作)加以區別。因此,本件衍生作品欠缺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 AMPAS固然稱本件作品是由具有高度專業訓練及經驗豐富的藝術總監在專業設計公司的協助下製作,選擇本件作品的組合方式是用以象徵在聚光燈下的舞台以及銀幕上所投射的奧斯卡金像獎。惟創作性之判斷應依客觀標準,與作者之個人及職業背景無關,亦不受到作者主觀創作理念之影響。

附註:即使本件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亦已另行獲准註冊美國以及歐盟商標,美國著作權局對於著作權規範之解釋適用結果,亦不影響AMPAS另闢蹊徑以其他方式保障其智慧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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