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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動畫虛擬角色可否受著作權保護之審查標準 (DENISE DANIELS V. THE WALT DISNEY COMPANY)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2020年5月4日於DENISE DANIELS V. THE WALT DISNEY COMPANY案件(No. 18-55635),對於動畫中的虛擬角色是否具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適格性,闡明其審查標準,茲摘錄判決要旨如後供參。

原告(Denise Daniels)為一兒童情緒智能發展專家,設計並推廣協助孩童應對諸如失落感等強烈情緒的商業應用作品「Moodsters」。Moodsters由5個用顏色代表情緒的擬人化角色所組成,每個角色代表不同的情感:粉紅色(愛)、黃色(幸福)、藍色(悲傷)、紅色(憤怒)以及綠色(恐懼)。原告在2007年間與其團隊發行一30分鐘名為「The Amoodsment Mixup」(下簡稱「飛行員」)的電視節目,2012至2013年間發行第二代Moodsters系列玩具及書籍產品。原告稱其於2005年至2009年間與被告(The Walt Disney Company,下簡稱迪士尼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數名員工接洽,其中包括迪士尼樂園頻道(Playhouse Disney)、皮克斯動畫工作室(Pixar)及其他財務主管或者經營階層人員,分享Moodsters資訊。另一方面,迪士尼公司於2010年間開始製作,並於2015年播映動畫電影「腦筋急轉彎」(Inside Out),劇情是將11歲小女孩Riley的情緒轉化為5個擬人化角色(喜悅、恐懼、悲傷、厭惡和憤怒)演出。

原告於2017年對迪士尼公司起訴,稱該公司利用原告提供的Moodsters資料製作「腦筋急轉彎」動畫,侵害原告對Moodsters個別及整體角色之著作權。初審法院採納迪士尼公司之抗辯,判定原告對其Moodsters角色並未享有著作權,駁回其訴。

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依以下兩標準判斷Moodsters角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維持地院判決結果:

      1. 依Towle Test標準審查

此一審查標準,是2015年在DC Comics v. Towle案對於虛擬角色所建立,該案之蝙蝠俠電視影集及電影中的虛擬「蝙蝠車」(Batmobile)角色被認定具有著作權。依此標準,虛擬角色符合以下3項檢測標準時,可受到著作權之保護:

(1) 該角色具有外在及觀念上的特質(physical and conceptual qualities):
      
本件Moodsters角色具有外在的形體而非只是文字敘述,因此符合此一標準。

(2) 不論於何時呈現,角色被充分的描繪足以使其被辨認(sufficiently delineated to be recognizable as the same character whenever it appears),且呈現一致性的特徵和屬性(display(s) consistent, identifiable character traits and attributes):

  • 角色隨著不同產品系列或者年代的推出未必維持一定的外觀,但必須呈現一貫性的、可被立即識別的特徵以及屬性。例如:電影中的「哥吉拉」(Godzilla)持續保有「具有歷史意義的、噴火的、活在現代世界的巨大恐龍型態」,「詹姆士龐德」 (James Bond)具有一貫「冷血、開放性行為、喜愛馬丁尼酒、招牌用槍手法、極佳體能及複雜人格」;「蝙蝠車」是「打擊犯罪的車、具有噴射引擎以及配備先端科技武器」的角色特徵及屬性。
  • 本件Moodsters五個角色分別以不同顏色代表不同的情緒,然而無論是單純的「顏色」或者「情緒」都只是觀念,是經常出現在兒童心理學等教育書籍及其他各種行銷產品之內的元素,並非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方式。根據以下分析,本件Moodsters角色不符本項審查標準:

-Moodsters第一代電視影集「飛行員」時期,五個Moodster有像昆蟲般的外觀、瘦小的身體、長耳朵以及在情緒感覺強烈時會發光的天線造型;但第二代Moodsters玩具產品時期,外型變成圓潤可愛、穿戴偵探帽和小斗篷的熊。

-原告提供的歷代資料對於各角色只是「輕描淡寫」(lightly sketched characters),未對於個別角色特性有較為深刻的描繪,例如:在2005年手冊稱「Zip」(幸福)角色「具有傳染性的笑聲,每天早晨醒來時,臉上帶著微笑,具友好的態度」,在2007年「飛行員」時期則未有類似的描述。Moodsters 2007年「飛行員」時期,每個事件發生時每個角色會有對應的情緒,2015年「情緒偵探」時期,每個角色則可幫助孩童克服面對生活情境時的情緒。

-歷代角色的姓名都不相同。

(3) 包含特別顯著的獨特表達方式(especially distinctive and contain some unique elements of expression)

  • DC Comics v. Towle案的「蝙蝠車」為例,其具有獨特且高度識別性的名字「Batmobile」。至於如Rice v. Fox Broad. Co.,案的「魔術師」,其穿著標準黑色燕尾服、襯衫、黑色領結和紅色襯裡的黑色斗篷,並表演魔術的角色,雖然為一般可被識別的特徵,但不具獨特性,仍不具可著作權性。
  • 本案各角色更改姓名三次,且僅具有對應的情緒特徵無其他獨特的表達方式,亦不符此項審查標準。

      2. 角色即故事標準(The Sotry Being Told Test)

  • 「角色即故事標準」是Towle Test發展前,自1950年代起對於文學以及繪畫勾勒的「角色」,判斷是否具有著作權而建立的審查標準。依此標準,當角色是故事的主角或主軸時,該角色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當角色只是故事中的工具(棋子),不影響故事主要情節時,該角色即被排除於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為門檻較高的標準。
  • 本院並不採納地方法院的見解,認定本案唯一的審查標準僅為Towle Test,「角色即故事標準」仍然是一個有效且獨立的審查標準。但即使如此,由於本案Moodsters角色只被作為介紹以及探索「情緒」的工具,因此其角色無論個別或整體依本審查標準仍然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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