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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7天鑑賞期之例外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嚴峻,許多民眾為避免外出到人群聚集的場所而增加感染風險,近日多改以網購之方式替代到傳統賣場進行消費。惟網路購物無法當場確認產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迭生爭議。茲以下述案例說明網購有無消費者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7日鑑賞期之適用。

  甲女在網路購買近新台幣3萬元之名牌包,收到實品後認為與網站照片有色差,擬向商家要求退貨,但商家以網路已經明白標示「貨物拆封,即視為接受,除有任何外表或品質之瑕疵,本店將無法為您辦理退貨退款」等語拒絕。此時,甲女是否仍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要求網路商家應於7日內無條件退貨?可能依其購買產品特性或者網站架設地點而有不同之法律效果,說明其法律關係如後。

  1.  網路購物屬於消保法規範之「通訊交易」行為

    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就「通訊交易」定義為「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因此,本件案例之甲女透過網路向商家購買包款,未能檢視商品,其下訂購買行為屬於前述消保法規範之「通訊交易」。
     
  2. 網路購物原則上可受7天鑑賞期之法律保護

    (1)由於網購消費者,並未實際檢測商品本身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原則上賦予消費者7天鑑賞期之保護,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2)且同條第5項規定,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因此,即使網路商家自行於網站上單方面宣告:「貨物拆封,即視為接受,除有任何外表或品質之瑕疵,本店將無法為您辦理退貨退款。」等語,也無拘束網購消費者之效力。
     
  3. 網購7日解除權之例外

    (1)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另因應部分交易商品或服務之特殊性質公告施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將不再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2)此外,由於消保法並無域外效力,在前述行政規範之商品或服務之外,如係對境外架設之網路平台購買商品,目前恐怕也有國內法院無管轄權之爭議。因此,本件案例甲女網購之名牌包,如係向國外架設之網路平台所購買,甲女恐即無從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主張可在7日鑑賞期內享有無條件退貨之法律保護,消費者宜於選購前多了解購物平台之營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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