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20年2月27日藉德國喜劇片名「Fack Ju Göhte」商標註冊申請案,闡明對於「違反善良風俗」商標的審查基準,以及商標法與「言論自由」基本權之關係(Constantin Film Produktion GmbH v. EUIPO, Case C‑240/18 P)。茲摘錄本件背景及判決要旨如後供參。
- 德國康斯坦丁電影製作公司(Constantin Film Produktion,下簡稱康斯坦丁公司)在2015年4月21日向歐盟智慧局申請將「Fack Ju Göhte」註冊歐盟商標,廣泛指定使用於13種不同類別之商品或服務。本件商標原是德國於2013年間大賣座之喜劇電影片名,「Fack Ju Göhte」中文直譯為:「該死的歌德」,台灣部分片商將片名改為「不良鮮師」。歐盟智慧局於2015年9月25日核駁本件註冊申請案,康斯坦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惟本案仍遞經歐盟智慧局第五上訴委員會(the Fifth Board of Appeal of EUIPO)、歐盟普通法院(the General Court)駁回上訴,維持原處分決定。康斯坦丁公司再對歐盟法院提起上訴,經歐盟法院接受,並以判決廢棄歐盟智慧局以及原審法院裁決。
- 歐盟智慧局及普通法院否准本件商標註冊申請之理由:
(1)主要是依據申請註冊時之歐盟商標規則(Regulation No 207/2009)第7條第1項第(f)款,認為本件商標有「有悖於善良風俗」,應不准註冊:
相關公眾在認知上會把本件商標「Fack Ju Göhte」同化為英文「Fuck You Goethe」,即使本件商標依照德語有不同的拼寫方式,或者在商標後段使用「歌德」姓氏也不能實質改變其整體觀感。從其最初的含義來看,英語短語「Fuck you」具有性含義且本質上是低俗的用語,它也可以在不同的上下文義中用於表達對人的憤怒、不信任或鄙視意味。即使如康斯坦丁公司所述,在「Fack Ju Göhte」電影上映時曾有數百萬觀眾,也不代表相關公眾不會對於「Fack Ju Göhte」被用作商標感到驚嚇,因為該部電影的片名與影片內容或者歌德都無關聯;以侮辱性的用語作為電影「片名」不代表公眾同樣會接受在社會上使用侮辱性的用語。因此,本件商標整體觀察,本質上粗俗且令相關公眾反感,依法不得註冊。
(2)並附帶論及,「商標」註冊之主要目的是為避免不當競爭而非表達自由,至於「電影名稱」具有可使觀眾區分不同的作品用途,屬於言論和創作自由的範疇。一般消費者可以區別「商標」和「電影名稱」的差異,因此未必會以相同的角度感知「商標」以及「電影名稱」。即使是熟悉該電影的消費者,也無從假定會認同「片名」轉而申請註冊之「商標」本身與片名一樣具有玩笑意味。況且一般消費族群的範圍更大於熟悉本案相關電影之「影迷」或者使用「年輕語」的族群。
- 歐盟法院對於違反「善良風俗」商標之審查標準:
(1) 歐盟商標規則(Regulation No 207/2009)第7條第1項第(f)款:「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商標,不得註冊」,所謂「善良風俗」(accepted principles of morality)通常是指社會在特定時期所抱持的基本道德價值觀和標準。這些價值觀和標準可能會隨時間、空間的變化而有所不同,應根據審查時該社會普遍存在的社會共識來確定。審查時應適當考慮當時的社會背景,包括文化、宗教或哲學之各層面,以確定相關公眾對於涉案商標使用於指定之商品或服務時之觀感。因此,不能僅因涉案商標品味低俗而認定有違「善良風俗」。「相關公眾」應基於敏感度和容忍度為平均值的合理人審查標準為之,並酌情考量具體個案商標之情形,以及在歐盟爭議的區域。因此,以往立法和行政慣例、公眾輿論以及過去對該爭議標示或類似標示的反應,暨其他可能影響公眾看法的因素,都是相關的。審查時不能僅限於對涉案商標,甚至該商標某些組成部分進行抽象評估,而須確認涉案商標可能使相關公眾視其為違反當前社會環境公認基本價值觀和標準的事實。
(2)本案「相關公眾」主要是位於德國及奧地利,以德語為母語之公眾。原審法院僅依本件商標本身之英語表達方式進行抽象審查,卻忽略:以德語為母語之公眾即使知道「Fuck You」之英文含意,也未必與以英語為母語之公眾有相同之認知。再者,本案相關背景事實尚包括:同名喜劇在德語國家中為最賣座的電影之一(有將近740萬名觀眾曾觀賞該片),甚至在2017年推出續集「Fack Ju Göhte 2」,且片名似乎未曾引起爭議;因為該喜劇片被使用德語的年輕人廣泛接受,因此也被在世界各地推廣德語的「歌德學院」(德國的文化機構)為教育目的而使用。至於相關公眾是否可以認知到本案商標即為同名之喜劇「片名」,或者是否將本案商標視為「笑話」,並非用以判斷是否違反善良風俗的標準。
(3) 因此,基於前述背景且並無具體證據證明德語系公眾會認為「Fack Ju Göhte」違反社會基本道德價值觀或標準,原審及歐盟智慧局認為本件商標違反「善良風俗」之裁決均應予撤銷。
- 關於言論自由之保護
歐盟法院認為,在審查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違反「善良風俗」時,應同時考量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此可從修訂之第2017/1001號商標規則及其後再修訂之第2015/2424號商標規則之前言第21條,都明文「應以確保充分尊重基本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的方式適用本規則」得到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