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2020年3月20日裁決:德國批准「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簡稱「UPC協議」)所依據之法案 (以下簡稱「批准法」)違憲而無效。根據聯邦憲法法院公告新聞稿摘要相關背景以及主要判決理由如後供參。
- 「批准法」的目的是為批准2013年2月19日「UPC協議」,使其在德國生效。「UPC協議」是專利包裹法案的一部分,其核心是透過歐盟成員國之合作,建立具有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UPC協議」規定透過建立「單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統一處理大多數歐盟成員國有關專利紛爭的訴訟(包含專利侵權、專利有效性爭議以及針對歐洲專利局決定的某些訴訟)。「批准法」雖經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但在其三讀程序中,只有該議會35名成員出席,既未達法定出席人數,亦未符合法定之多數決要件。
- 依據德國「基本法」第23條第(1)款第3句規定,歐盟的成立、以及其條約和相對應法規的變更,可能實質上修正或補充德國「基本法」之規定時,應依同法第79條第(2)款規定在立法機關獲得2/3多數代表之出席,以及出席代表2/3表決同意。這是因為在依國際法移轉部分主權予歐盟或者一個超國家組織之情形下通常難以輕易恢復原狀,國家等同「失去」移轉部分之主權,因此規定較嚴格之法定程序要件。
- 「批准法」賦予一個超國家法院(UPC)司法權,使其具有統一裁決特定法律糾紛的專屬管轄權,並可在「UPC協議」締約國內執行其決定和命令,等於取代德國法院體系依「基本法」所被賦予行使之司法權。此種將國家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之權能授予國際單一法院行使之行為,將會改變國家固有管轄權之分配,並且構成對「基本法」之實質性修正,應依同法第23第(1)款及同法第79條第(2)款規定,由法定多數決程序通過。違反前述規定之決議欠缺民主合法性,應屬無效。
前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裁決將使德國聯邦議會有需重新表決確認「批准法」之合法性。參以英國於今年2月27日表明不會參與UPC,歐洲單一專利法院之運作短期內恐怕難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