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深圳南山法院於2019年12月27日審結首例承認以人工智能產出「作品」具有著作權之案件。根據該院官網公告,摘錄案件背景及判決要旨如後供參。
- 原告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訴稱:
(1)其關聯企業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開發一套基於資料和演算法的智慧寫作輔助系統Dreamwriter電腦軟體,並授權原告使用。自2015年以來,原告主持創作人員使用Dreamwriter智慧寫作助手每年可完成大約30萬篇作品。
(2) 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其騰訊證券網站上首次發表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 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的財經報導文章,該文章是原告主持創作人員使用Dreamwriter智慧寫作助手完成,故原告在官網發表涉案文章時採用末尾註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的方式表達文章屬原告法人意志創作。
(3)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於原告文章發表當日在其運營的網站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被控侵權文章,該文章的內容與原告使用Dreamwriter智慧寫作助手完成的前述作品內容完全相同。原告認為涉案文章係由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創作,並由原告承擔責任的作品,原告依法應視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此外,原告對於財經報導內容的高效產出是原告通過一系列創造性勞動所累積形成的競爭優勢,被告未經智力勞動創作,直接複製原告的工作成果用於被告網站獲取網路流量攫取競爭利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財經媒體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 深圳市南山法院以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創團隊人員運用Dreamwriter軟體生成,其外在表現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現的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資訊、資料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現形式及其源於創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並由Dreamwriter軟體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屬於中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因而判准被告侵害原告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之主張,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鑒於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
- 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人類作品」,目前世界法制尚未就此達成共識。前述案例為首度以判決承認人工智能作品屬於人類智能之延伸,仍具有著作權,並將權利歸屬於主持創作該人工智能的法人代表享有,已引起各國法界人士討論。本案尚可提起上訴,後續發展可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