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利制度於2019年12月19日起有重大變革,其中一項改變是增加「原授標準專利」,與現行標準專利申請流程完全不同,開闢了一條全新、便利、省時的申請途徑。以下簡單說明新法的專利制度與變革重點。
【新法的專利制度】
新法將「標準專利」分為兩種,包含原有採用再註冊途徑的標準專利,並改稱為「轉錄標準專利」,另外新增可直接在香港提出申請之「原授標準專利」。
- 轉錄標準專利
● 即修法前的標準專利。
- 原授標準專利(新法增加)
● 申請流程:直接在香港申請。
● 權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
● 審查方式: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提出實質審查。
- 短期專利(新法修改)
● 請求項數目限制:允許最多2項獨立請求項。
● 審查方式:形式審查。另增加配套措施,專利權人或任何具合理理由/正當商業利益的第三方,可在專利核准後請求實質審查,以確認專利有效性。
【新法變革重點與特色】
- 增加原授標準專利保護途徑,提升專利申請的靈活度、降低申請時間與費用
● 原授標準專利與轉錄標準專利並行,讓申請人可依其專利策略選擇適當的專利保護方式,靈活度高。
● 原授標準專利直接在香港申請,相對於轉錄標準專利,不用先於指定專利局申請相應專利,有助於節省申請時間與費用。
- 優化短期專利制度,提升申請便利性與效益、增強制度公信力
● 新法將獨立項的數目限制由1項放寬到2項,可提升申請便利性與成本效益。
● 新增短期專利核准後可提實質審查之措施,以確認專利有效性。且專利權人展開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前,必須先請求涉案短期專利的實質審查,如此可避免短期專利被濫用。
- 規管與專利從業相關的名銜或描述,建立較完善的專利代理監管制度
● 禁止使用具混淆性或誤導性的名銜或描述,例如「註冊/認可專利代理人」、「註冊/認可專利師」。
● 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從事專利業務而獲得的資格,只要能清楚指明該資格是在哪獲得,則該資格之相關名銜或描述仍可使用。
資料來源: 香港知識產權署官網
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patents/New_Patent_System.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