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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判決:要求網路平台業者移除侵權貼文之判決,可具有域外效力

  歐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19年10月3日對於成員國法院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例如臉書)移除侵權貼文之判決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表達其意見(Eva Glawischnig-Piesczek v Facebook Ireland Limited; Case C‑18/18),茲摘錄判決要旨如後供參。

  1. 背景事實:

    (1) 本件原告為奧地利政治家,其在奧地利商業法院對臉書(Facebook Ireland)提起訴訟,要求後者刪除其網路社交平台服務之用戶所發布的有害名譽評論,以及其他與起訴侵權內容相同或類似的評論。

    (2) 案件起源於一臉書用戶在其個人網頁以貼文方式公開分享奧地利網路雜誌oe24.at之文章,貼文內容為原始文章的擷取圖,其中包含文章標題、內容摘要、原告的照片,以及該名臉書用戶對所分享文章的評論,並使所有臉書使用者都可透過搜尋接觸前述內容。奧地利商業法院認為上述內容涉及侮辱以及損害本件原告的名譽,而對於臉書核發禁制令,要求:(1)刪除本件爭議貼文;(2)刪除臉書平台上其他所有相同的內容;(3) 刪除臉書平台上其他所有可能損害本案原告人格權,與爭議貼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內容。

    (3)  臉書提起上訴,主張奧地利法院的判決效力僅及於該國,無域外效力。維也納高等區域法院維持原審禁制令第(1)及第(2)項之內容,但認為原審禁制令第(3)項之義務範圍過於廣泛,將過度壓縮臉書用戶表達言論的自由,因此將原禁制令第(3)項改判為:可透過本件原告、第三人或者得以其他方式使臉書注意到有可能損害本案原告人格權,與爭議貼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貼文均應刪除。

    (4) 兩造均續行提出上訴,奧地利最高法院認為本件涉及對於歐盟電子商務指令如何適用之解釋,即成員國法院禁制令的對人效力(僅及於爭議之臉書用戶或者其他用戶)、效力範圍(是否及於與爭議貼文相同內容的貼文或者其他類似的貼文)暨執行範圍(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如何,均有需提請歐盟法院裁釋。
     
  2. 歐盟法院認定:

(1) 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4條規定:如臉書之類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不知其所提供給用戶自行使用的網頁內容涉及非法,或者於知悉爭議後迅速移除或者採取其他措施禁止第三人接觸該爭議內容時,原則上無需因其提供網路資訊儲存服務而負法律責任。但成員國法院或行政機關仍得根據其本國法律制度,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或者禁止第三人接觸爭議網頁,以停止或預防侵權行為。同指令第15條規定,成員國不得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概括加諸監視其傳輸或儲存的訊息,或者主動查知違法行為的義務。

(2) 前述電子商務指令,立法意旨是在不同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但並不排除成員國法院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以下措施:

  •  移除其所儲存與違法內容相同之資訊,或者封鎖得接觸該等資訊之網路連結,而不論是何人要求儲存該等資訊;
  • 移除其所儲存與違法內容具有同等效果之資訊,或者封鎖得接觸該等資訊之網路連結,但前提是該等資訊之內容與認定為非法並據以核發禁制令之內容相比,基本措辭特徵相同,網路服務提供者無需再對內容進行獨立評估(因此,網路服務提供者可透自動搜尋工具及技術履行禁制令之要求);
  • ˙在符合相關國際法的情形下,成員國得依據其各自之國內法令考量,其禁制令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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