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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判決「被遺忘權」僅在歐盟成員國內執行

       歐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14年裁決,當個人資料已顯然過時且不相關時,民眾在一定條件下可對搜尋引擎業者行使「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right to be delisted)。2019年9月24日歐盟法院進一步以判決認定,「被遺忘權」僅在歐盟成員國內執行(Google LLC, successor in law to Google Inc. v Commission nationale de;Case C-507/17),茲摘錄歐盟法院新聞稿要旨如後供參。

  1.  背景事實:

    Google Inc.在2015年5月21日經法國個資保護局(以下簡稱CNIL)通知,要求應執行「取消引用」涉案個資裁決於其管理之所有網域名稱,Google Inc.拒絕,並且僅刪除可得在歐盟成員國透過其搜尋引擎取得之爭議連結。2016年3月10日CNIL對於Google Inc.拒絕執行其裁示,裁罰10萬歐元。Google Inc.對於法國國務委員會(Conseil d’État)提出申訴,請求廢棄前述裁罰,並主張「取消引用」的權利(the right to de-referencing)不應毫無實施的地理範圍限制。本案之後由法國最高法院提交歐盟法院裁決,以確定與「被遺忘權」有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歐盟法規其適用區域,是否及於搜尋引擎業者管理之所有網站,或者僅及於因被「取消引用」受益者之居住成員國,或全部歐盟成員國內。
     
  2. 歐盟法院認定:

    (1) 在全球化的世界,網路使用者(包括歐盟之外的用戶)可透過網路連結至可能對該人產生重大影響的歐盟個資,因此透過全球化的層級執行「被遺忘權」具有立即而直接的實效。然而,歐盟以外許多第三國不承認此權利,或者採取其他的法律應對措施。個人資料並非絕對的權利,仍必須考慮其在社會中的功能,並與其他基本權利保持平衡。即,在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和網路使用者自由取得資訊之權利間,兩相調和。前述權利之間的互動,世界各地法律評價差異很大。

    (2) 從法律文義看,歐盟立法機構尚未授予超越成員國以外範圍的個人權利。歐盟法律也未明文規定,強制加諸搜尋引擎業者(例如Google)「取消引用」義務,此係由歐盟法規授權歐盟成員國以個別法律加以規範。況且,目前歐盟法律尚未有針對在歐盟以外執行「取消引用」裁決的合作機制。

    (3) 因此,法院的結論是,根據歐盟法律,目前尚未明文賦予成員國應在其國內透過調查或司法機構,在發出禁制令後應對於搜尋引擎之「全部」作業系統加以執行的義務,而僅要求在歐盟成員國之內履行對應的「取消引用」義務,並採取足夠有效的措施(有效阻止或者至少大幅度遏止歐盟網路使用者透過搜尋,取得歐盟其他成員國之個人資料),以確保有效保護個資主體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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