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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Schedule A大規模訴訟對跨境電子商務的雙面影響

一、Schedule A訴訟模式是什麼?

  美國司法實務近年因應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大規模的仿冒事件發展出爭議「集中處理」措施,核心目的在於以單一程序快速鎖定並處理大量匿名或難以個別訴追的網路賣家。業界簡稱此種訴訟為「Schedule A訴訟」,其中多數集中於伊利諾州北區,而紐約或加州等華人集居地區亦不乏案例。原告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0條,在一份訴狀中合併起訴數百個甚至上千個在Amazon等平台的賣家,將其等統稱為「附件A臚列的被告」,主張商標、著作、設計專利等受到共同被告以不同方式侵權,再據同法規第65條,主張各被告隨時可能銷聲匿跡造成權利人難以追償之權利及商譽損失,單方聲請法院迅速核發臨時限制令(Ex Parte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獲准,據以凍結賣家在支付平台、電商平台的帳戶資金,多數案件是以和解或一造缺席判決結案。

  此一訴訟模式的特點在於:

(1) 被告資訊保密:大量的被告名單經常以賣家帳號、店家名稱或者域名為識別,臚列在彌封的起訴狀「附件A(Schedule A)」內,以預防消息走漏讓被告預先脫產,因此被告在其現金或者營運被凍結之前,完全不知悉已被起訴侵權。

(2) 法院同意免除傳統國際公約的繁瑣送達程序,直接透過電商平台的電子郵件或網頁連結「送達」起訴狀繕本。

(3) 法院在起訴幾日內快速據原告單方聲請核發臨時限制令,凍結被告資產以防止隱匿。許多在外國的被告並未出席接下來的聽證會,使得法院接著再核發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維持臨時限制令凍結被告資產的狀態。

二、Schedule A訴訟模式是權利保護的利器? 還是程序濫用的結果?

  「附件A訴訟」的特性使原告得以在案件未經實質審理前,即透過電商平台或電子支付系統之協力,實質上達到即時排除爭議品之起訴目標。然而,在提升執行效率的同時,此類訴訟亦引發程序正義與正當法律程序之爭議,特別是在被告未實際到庭、甚至尚未得知訴訟存在之情形下,即面臨資產凍結與商業活動中斷之效果:

  以往網路仿品賣家多為匿名,實際所在地點位於境外,縱使對當地法院起訴訟,也有難以送達訴狀及強制執行的缺點。此外,倘若商品仿製容易,各種微型賣家在不同的電商渠道販售琳瑯滿目的仿品,在收到侵權警告之後,隨即消失轉移到其他管道繼續行銷仿品,亦令權利人疲於追索、打假成效不彰。因此,站在權利人之立場,Schedule A訴訟模式,以單一訴訟解決多件具有爭議的侵權連結,在時間及費用上,均大幅度降低維權成本。此外,透過臨時禁制令以凍結被告PayPal或電商平台帳戶的現金流或者營運收益之方式,亦可有效率的迫使被告現身、預防侵權擴散。就此面向而言,Schedule A訴訟模式透過阻斷賣家營運與銷售的方式,可達到快速打擊與嚇阻侵權之目標,確為打擊電商業者跨境侵權的有效方法。

  另一方面,「附件A訴訟」迅捷的打假方法在近年亦發生被濫用之情形。某些效力、範圍本有疑議之智慧財產權利持有者,利用附件A訴訟模式拉進「一攬子外國被告」,例如:將未落入設計專利範圍的商品列入侵權項目,或者原告商標識別性薄弱,且爭議商品可能符合「描述性合理使用」之案件,被告囿於距離法庭地甚遠、應訴不便,而中小型賣家,亦無力負擔高昂律師費,即便認為被訴事項猶有爭議,權衡之下仍基於商務運作或現金流之壓力而同意和解、換取撤訴。至於未回應原告和解訴求者,大多也未到庭就被訴事項表達意見,因此以判決收場者,也多以一造辯論判決的形式為之。

  事實上,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65(b)(2),臨時限制令是用以防止原告在訴訟期間遭受立即損害的短期緊急救濟措施,其效期和禁止流通之商品通常有一定的限制,通常情況最多僅能裁定14日內暫停行銷爭議品項。而「附件A訴訟」,本質上是以司法程序作為槓桿,立基於大部分的支付及電商平台不願意冒險成為訴訟共同被告或被認定「藐視法庭」,在知悉臨時禁制令核發之後,通常會選擇立即凍結賣家的帳戶資金或產品銷售網絡直到確定爭議結束為止,導致賣家在資金流和營運銷售被雙重阻斷的情形下,選擇快速和解。有論者批判,此種未透過審判程序取得實體正義,而利用司法之不對稱性,進行掠奪式和解的手段,有程序濫用之虞1

三、變動中的平台角色與企業應對策略

(一) 「附件A訴訟」架構下,電商平台和支付服務提供者(如Amazon、PayPal)對於爭議商品的處理態度影響案件發展方向,實際上在爭議程序中逐漸扮演準執法機構之功能。由此亦可見,此種訴訟並非僅為傳統侵權救濟措施,而是結合電商平台、支付金流與在地司法程序的跨境公私協作執法模式。數萬件的案例顯示此種「仿冒爭議集中處理措施」至少在美國已成為因應大數量電子商務智慧財產侵權爭議的重要工具,其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值得所涉利害關係者持續關注。

(二) 就品牌方(智慧財產權利持有者)而言

「附件A訴訟模式」的確提供了一套在美國當地有效率打擊仿冒的應變工具。惟仍需留意,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文獻探討「附件A訴訟模式」的程序合法性,認為其訴訟爭議標的有時與起訴地之法院連結薄弱、過度擴大美國法院管轄之範圍,且將法律文書之送達程序簡化為「電子通知」模式,有繞過海牙等國際公約,使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受限,有悖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因此採取此種訴訟策略前,仍宜先確認被訴產品之侵權範圍,儘量具體敘明於起訴狀,並留意被告方可能在程序議題上強力異議的風險。

(三) 電商賣家

相對而言,手機殼、充電線等電腦周邊電子零組件,或者文創與禮品甚至日用商品等都有「附件A訴訟」的相關紀錄,如有利用美國電商平台跨境上架產品的企業,亦宜對應留意被濫用程序者一攬子列入起訴狀的風險,可考慮的應對策略,包括:

  • 在商品上架前先進行主要商品可能牽涉的智慧財產權利檢索,進行必要的商標、設計專利布局,作為潛在訴訟的反制手段。
  • 若收到起訴狀,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分析被訴侵權事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並與具備跨境協作經驗的律所合作,快速透過策略性答辯方式(例如:挑戰管轄權或送達瑕疵等),適度降低訴訟風險。

 


1 Eric Goldman, “A Sad Scheme of Abus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123 Column. L. Rev. F. 18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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