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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近年就AI的司法審查趨勢

一、2017年杭州設立全球首家互聯網法院,其後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陸續成立,成為電商等新興科技爭議的審理指標。自AI從2023年開始大規模影響全球之後,中國司法也同樣受到Midjourney及其國內「文心一言」等大模型普及之影響,從傳統網路侵權轉向演算法侵權、數據權益模糊化的爭議。三地法院也成為銜接中國大陸民法典、著作權法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新、舊法律規範的前哨。爰以三法院近三年(2023年至2026年初)公告涉人工智能之典型案例為分析樣本,探究中國大陸近年與AI相關爭議的司法審查演變及趨勢。

二、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

(一) 北京:從鼓勵創作轉向細緻化確權

1. 2023年初北京互聯網法院在中國首件春風送來了溫柔-AI文生圖爭議案 承認用AI生成的內容,若符合「作品」的定義,可受著作權法保護。法院深入分析原告的創作過程,指出原告對 AI提示了包含光線、構圖、風格等具體的設計內容,並反覆調整Seed值(隨機種子)、採樣步數等參數,此一選取的結果和過程體現人類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化判斷,屬於「智力投入」。同時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權屬可根據開發者、使用者、所有者等各參與方對生成內容的獨創性智力貢獻進行認定。本件判決是中國司法首度回應AI技術變革帶來的權屬議題,確立了「人機協作」下的著作權保護標準,備受全球矚目。

2.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同一法院在另一件「貓晶鑽吊墜著作權屬爭議案 則認定,當原告無法提供利用AI生成作品過程的完整證據(如原始日誌、具體提示詞演變過程)時,法院則不予認可原告享有著作權之主張。

3. 兩案顯示,隨著AI生成的管道種類趨於多元,中國法院已從最初鼓勵創作的角度調整為與歐美當前主流意見對齊-只有先證明人類對作品的主導地位,才能進而論及著作權利之保護。

(二) 杭州:數據財產權歸屬視角

1. 區分工具與主體:杭州互聯網法院在「虛擬數字人Ada案」中也認定了虛擬數字人Ada的靜態形象構成美術作品,但虛擬數字人Ada的聲音、神態、動作等「表演」,只是技術集合體,不能作為作者,其著作權歸屬於數字人背後開發團隊(真人)的建模、渲染等傳統智力勞動成果。

2. 「數據權」之轉化:對於利用虛擬數字人之表演視頻片段及其藝名謀取商業利益之侵權爭議,在著作權領域是否涉有侵權仍屬灰色地帶,法院則將AI生成的各項數據成果視為一種具有商業價值的「競爭優勢」或「數據產品」,轉而依「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保護,而不強行賦予其著作「作品」的屬性。

三、平台責任邊界的釐定-保護知名IP並提高平台業者的注意義務

(一) 避風港原則的失效

廣州互聯網法院2024年間在奧特曼超人著作侵權案,審理了全球首宗AI生成圖片平台侵權爭議。該案之被告網站提供AI繪畫服務,生成了與知名「奧特曼超人」角色形象實質相似的圖片。被告辯稱其只是技術提供者,應適用「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但法院駁回此項抗辯。

(二) 預見能力與過濾義務

法院認為,奧特曼作品享有高知名度,被告存在接觸原告作品的可能性,並援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加諸服務提供者的過濾義務,認定當平台服務提供者可預見到用戶可能利用AI生成侵權內容,即有義務採取「關鍵詞過濾措施」,對「奧特曼」等高頻侵權詞彙進行關鍵詞屏蔽和過濾。

(三) 平台責任延伸的基礎

前述涉案被告身為平台供應商只是面向用戶提供生成涉案圖片之服務,並非AI模型開發商,法院因此並未准予原告將奧特曼物料從訓練數據集中刪除之主張,且認定被告影響範圍有限,僅小額酌定損賠範圍。此項判決暗示了服務提供者倘若對於AI模型輸出的內容具潛在控制力,法院即可能課以服務提供者更高的侵權責任。

四、人格權之保護是司法底線-全面覆蓋式審查模式

相關案例顯示,在涉及人格權(聲音、肖像等專屬於自然人之權益)案件中,法院的判決展現出對數據利用的嚴格審查:

(一) 自然人聲音權益的擴張-可及於AI生成聲音(殷某配音員案

在中國大陸首件「AI生成聲音」侵權判決中,北京互聯網法院判定,即便被告擁有原告錄音製品的著作權授權,也不等於擁有了將其用於AI模型訓練的權利。法院強調,將聲音用於AI化(訓練數據)仍需要獲得權利人單獨、明確同意。此判決直接否定了產業界期待的「訓練數據可被視為合理使用」的假設。

(二) 「個人信息」之保護及於「深偽」侵權(廖某AI換臉案

本案中,即便最終生成的視頻難以識別出與原告相同的面部特徵(肖像權未被侵害),但涉案換臉模板視頻與原告創作的古風系列視頻出鏡妝容、髮型、服飾、動作、燈光及鏡頭切換呈現一致特徵,北京互聯網法院仍判定被告處理原告人臉數據的行為侵犯原告「個人信息權益」。

(三) 北京等互聯網法院在此類案例的態度非常明確,即技術創新不能以犧牲人格權為代價。對於涉及生物識別信息(人臉、聲音)的AI訓練,中國大陸的司法態度與歐美同調,採取「零容忍」的嚴格審查標準,必須獲得權利主體的明確單一授權, AI模型業者即便在訓練階段,就此類數據也不能期待透過模糊的授權合約條款降低「輸入端」的合規成本。

五、既往判決之總結有助於確立中國大陸對於AI治理的早期司法基礎規則,相關判決書顯示法院積極理解個案演算法原理之技術特徵,再適用於相關法規範,裁判理由及判決結果均呼應2023年開始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展望未來:

(一) AI相關著作權案件的核心將從「是否保護」轉向「如何證明」是由人類主導創作。可提供完整AI生成歷程的創作者始能獲得保護。

(二) 「技術中立」原則、「演算法是黑箱」不再是法院可接受的免責抗辯理由,平台服務企業,倘若可預期侵權風險之發生,即負有積極在事前控制及預防潛在風險的合規義務。主動採取規定標識方法、建立著作權庫比對機制或者過濾系統等技術措施,將成為AI服務提供者的基本合規步驟。

(三) 目前中國法院的案例集中在AI「輸出端」(生成內容)引發的侵權爭議,從歐美案件觀察,預期爭議將向「輸入端」轉移。法院在「奧特曼超人著作侵權案」之判決暗示,對於數據來源更具控制力的模型開發商,更有可能將被法院課以較高的注意義務。

(四) 另一方面,即便認定侵權,判賠金額都不高,顯示三地法院現階段仍有意兼顧「保護AI創新」的立場。作為電商與互聯網重鎮的杭州法院,嘗試從商業角度將爭議從著作權轉向「數據化」財產權的爭端解決方案,以衡平不同利害關係者的權益,亦見「數據權」新興的時代浪潮。而AI技術仍在持續發展,可預期司法將持續配合前沿技術衍伸的爭議,動態調整紛爭解決方法。

 

◎ 參考資料

中國大陸AI生成圖片著作侵權第一案-春風送來了溫柔爭議案

中國大陸首例「虛擬數字人Ada」侵權爭議案

中國大陸首件「AI生成聲音」侵權判決

中國大陸首宗AI生成圖片平台侵權判決-奧特曼超人著作侵權案

中國大陸將施行全球首部針對「生成式AI」的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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