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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的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制度

一、UPC從2023年中營運迄今,因其高效率的審理模式以及對泛歐洲區域的裁判執行力而成為全球專利爭議的核心戰場,兩年餘以來累積相當的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案例可為業界參照,介紹如後。

二、UPC臨時禁制令的特色

(一) 友善專利權人的裁判

裁判結果顯示,UPC展現出極高的臨時禁制令核准率,約有50%的聲請獲得法院准許,此一比例高於英國或美國等傳統專利司法轄區。

這很大程度歸因於UPC承襲了德國國家法院的程序精髓-德國長期以來一直是歐洲專利訴訟的中心,其法院對於臨時禁制令的聲請持較為開放的態度,且目前大部分對UPC的臨時禁制令聲請案都集中在德國地區法院,這些區域的法官原本對此類救濟措施的裁量就極具經驗。目前此種「友善專利權人」的氛圍也正逐漸影響其他成員國分院之審查態度。

(二) 精簡的審理時程-三個月內決定成敗

在UPC,效率並非口號,而是具體的數據。根據執業者的經驗,臨時禁制令的審理速度極快:從遞狀聲請到法院作出裁定,平均在3個月內,即80天左右1

對於企業而言,這意味著被控侵權產品可能在短短三個月內被凍結整個產品線在泛歐洲市場的運作,其衝擊力遠遠超越以往在各國分頭進行的訴訟。

(三) 「急迫性」的審查與「必要性」之舉證- 與時間賽跑的法律權衡

1. UPC對於臨時禁制令之審查較嚴格的部分為「急迫性(Urgency)」要件

法院在審查臨時禁制令聲請時,會依據程序規則(RoP)第211(4)條評估是否有「不合理遲延(Unreasonable Delay)」。就此,通常預期專利權人在「充分知悉(Full Awareness)」侵權後會立即採取權利救濟措施。近期裁判勾勒出的時效界線為:

  • 發現侵權後數日內:被視為具備法律之「急迫性」要件2
  • 一個月內:是普遍被接受的時程3
  • 二個月內:也有法院認為一至二個月內提出聲請為合理(少數較寬鬆案件)4
  • 接近三個月:經常被法院認定為「欠缺急迫性」而駁回5
  • 其他合理時程:Amycel 在2023年7月底發現爭議菌株在歐盟成員國銷售,超過9個月之後才聲請核發臨時禁制令,海牙分庭仍認為權利人在起訴前有需蒐集遺傳和性狀證據,並進行兩項額外的技術分析以提出專家意見,並非無理由拖延訴訟時程6

UPC在衡量權利人是否遲延提出救濟會綜合考量爭議涉及的具體技術領域、蒐證複雜度及權利人的勤勉程度,而法院對於此項審查仍具有裁量權,本所在2025年初檢索UPC裁判時,業界仍認為知悉侵權後一至二個月內聲請臨時禁制令屬「安全港期間」,但近期的裁判,對於超過一個月以後的聲請案則有更形緊縮的趨勢。

2. 權利人仍需證明臨時禁制令有核發之「必要性」

權利人在提交臨時禁制令聲請時也須根據程序規則(RoP) 第206.2條提出足夠的理由說明為何臨時禁制令的聲請是「必要」的,亦即若不核發禁制令,將導致不可修復的損害,如價格侵蝕或市場損失7

3. 基於前述法定要求,禁制令之聲請應盡可能包含涉嫌侵權的詳細資訊,以免受到法院以欠卻「必要性」為由而駁回。另一方面, 鑑於法定「急迫性」之要求,聲請則是分秒必爭,聲請人將有需審慎權衡如何平衡兼顧此兩項法定要求。

(四) 效力橫跨全歐的長臂管轄權

最令業界關注的是UPC的「長臂管轄權」。UPC法院不僅能發布同時涵蓋UPC成員國的禁制令8,更在近期案例中展現了對「非UPC成員國」(如西班牙9),甚至「非歐盟成員國」(如英國10)的管轄影響力。

案例顯示,只要被告在UPC成員國內有住所,UPC地區分庭通常即具備管轄權,而可能對歐洲專利在歐洲全境內的侵權行為核發禁制令。此種「一站式」的裁判執行力,使UPC成為專利權人最具震攝性的武器。

(五) 高度「程序前置」以兼顧程序正義

UPC臨時禁制令聲請程序高度強調程序前置(Front-loaded)、書狀先行,並遵守其他相關程序規範,聲請人須在初始聲請中即提交所有可用證據,即使法院允許第二輪書面陳述,仍可能駁回本可在初始聲請階段即提出的遲交證據,以確保程序效率及相對人公平回應的機會。

此外,根據歐洲執業者之警告:重要技術證據翻譯失誤、授權書遺漏、法定論點要件不足等程序瑕疵(Defects in form),都可能導致效力強大的專利禁制令聲請案件因此被駁回。

三、實務應對

(一) 專利權人的進擊策略

1. 有鑑於臨時禁制令高度壓縮的時程表,專利權人若有意利用UPC程序維權,可在平日由法務團隊即時監控市場,一旦「充分知悉」侵權,採取「一個月內完成遞狀」為SOP標準,是應對近期裁判實務較為穩妥的作法。若超過一個月,則有需在聲請狀中準備「非因過失而延誤」之相關證明。

2. 針對核心專利,預先備妥通用的臨時禁制令聲請狀及證據清單,確保權利歸屬等形式要件隨時更新。

(二) 相對人的防禦措施

1. 備妥「保護函(Protective Letters)」:若已知有高風險專利威脅,可主動向UPC提交保護函,防止法院在未經聽證的情形下依單方聲請核發禁制令。

2. 供應鏈應變:隨時準備好可繞過UPC轄區的備選供應鏈,或具備在短時間內停止該區域供貨能力的其他應變措施。

 

◎ 參考資料

UPC上訴法院闡明學名藥「即將侵權」禁制令審查標準(Boehringer Ingelheim v. Zentiva)

UPC:蘑菇的可專利性以及聲請臨時禁制令的「合理」時程

UPC首件實體判決-核發跨境禁制令

UPC首批裁決-准予保護參展之專利權人

 

 


1 10x Genomics, Inc. etc v. NanoString Technologies(UPC_CoA_335/2023)

2 myStromer AG v. Revolt Zycling AG (UPC_CFI_177/2023)

3 Ortovox v. Mammut (UPC_CFI_452/2023)

4 Dyson Technology v SharkNinja(UPC_CIP_443/2023); Hand Held Products v. Scandit AG(UPC_CFI_74/2024)

5 Ballinno B.V v UEFA and Kinexon(UPC_CFI_151/ 2024)

6 Amycel v. Redacted Defendant(UPC_CFI_195/2024)

7 Biolitec Holding vs. Light Guide Optics Germany(UPC_COA_540/2024)

8 Franz Kaldewei v. Bette(UPC_CFI_7/2023); Syngenta v. Sumi Agro(UPC_CFI_201/2024)

9 Dainese spa v. Alpinestars S.P.A.(UPC_CFI_792/2024)

10 Fujifilm Corporation v. Kodak GmbH etc.(UPC_CFI_3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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