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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專利異議制度自2025年12月31日生效

  馬來西亞專利近期啟動新制度,專利核准後的異議制度自2025年12月31日實施,異議制度之重點規定如下:

  • 任何利害關係人可對2025年12月31日起公告的專利提出異議。
  • 異議須在專利公告後6個月內提出,且期限不得延長。
  • 異議理由例如新穎性、進步性、專利適格性、說明書是否充分揭露。
  • 異議採書面審理(沒有口頭聽證程序)。

  專利核准後的異議制度使利害關係人有機會以低成本且高效率的方式令競爭對手的專利失效,進而為自身進入市場創造有利的條件。然而,由於可提異議的期限較短,因此在收集證據與撰寫理由的時程上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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