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11月28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布「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資格修訂指南(Revis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撤銷2024年2月13日發布的舊版指南,明確拒絕特別針對AI輔助發明建立特殊分析步驟之作法,確立「單一標準」,即無論發明過程中是否使用了AI,判斷發明人資格(Inventorship)的標準皆應回歸傳統的「發明構思(Conception)」檢測法。
二、2024年舊指南嘗試建立的標準及其限制
(一) 在生成式AI剛開始席捲全球之際,由於「美國專利及其申請案中臚列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而產生AI輔助之發明是否允許申請專利之爭論,USPTO於2024年2月發布初步指南(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試圖在傳統專利法與新興科技間尋求平衡,引入了源自Pannu v. Iolab Corp.1 案的「Panuu因素(Pannu factors)」,用以衡量利用AI系統協助創新時,如何確定人類對創新的貢獻達到足以獲得專利、列為發明人的程度及資格。
(二) 「Pannu因素」包括:(1)人類對發明構思有「重大/顯著貢獻」;(2) 根據發明整體衡量,其貢獻在質量上非微不足道;(3) 該構思不僅僅是眾所周知的概念或者對現有技藝的解釋。前述以「顯著貢獻度」為核心建立之標準雖初步解決了人類利用AI協作時,是否仍具備發明人資格之爭議,在適用時也發現以下悖論:
- 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Thaler v. Vidal 案中再確認「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的邏輯產生矛盾,Pannu因素原本是用以判定多位「自然人」之間是否構成「共同發明人(joint inventors)」,AI既然不具備法律人格,便不存在與人類「共同發明」的法理基礎,2024年指南無意中迫使審查員與申請人去衡量一個「非人類」實體的貢獻度。
- 「Pannu因素」以往適用於評估多位人類共同發明人都具有「重大/顯著貢獻」的情形,而在僅有一位人類使用AI的情境,人類對於一發明的貢獻程度應達到多少才算「顯著」? 若AI的貢獻超過50%是否專利即無效? 這些質疑在舊版指南之下並未被提供解答,且判斷「人類的貢獻是否在AI產出之上仍然『顯著(significant)』」,可能對申請人設定了更高的證明門檻。
三、2025年新指南的修正與釐清
(一) 確立發明人資格審查之「單一法律標準」
- 新指南明確指出應回歸傳統,無論發明過程是否使用了AI系統,判定發明人資格的法律標準皆應一致,即:人類發明人是否可滿足專利法下發明「構思」的要求,這將依個案事實的整體情況判斷。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Burroughs Wellcome Co. v. Barr Labs., Inc., 等經典判例的定義,發明構思是指:「在發明人腦海中形成的、對於完整且可操作之發明的明確且永久的想法。」
- 因此,發明構思必須具備「具體性」:不僅僅是提出一般性的計畫或研究方向,而是必須對請求項中的每一個技術限制都有具體的理解與安排,包含達成研究目標的具體手段。
- 構思也必須具備「完整性」:使「所屬技術領域具備通常知識者」,無須進行大量研究或試驗,依據該想法就足以將發明付諸實施。
(二) AI的法律定位
人工智慧系統,包括生成式AI和其他運算模型等,都是輔助人類發明過程所使用的工具(instruments),類似於實驗室設備、電腦軟體、研究資料庫。正如判例法所確立的原則,發明人可以利用他人的服務、想法和幫助,而這些先前智慧來源的提供者並不因此成為共同發明人,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AI,不因其提供服務或幫助而影響傳統發明人資格的審查標準。
(三) 新指南的適用範圍不僅及於發明專利,也包括:
- 設計專利:即使外觀設計是由AI繪圖工具生成,只要人類對最終的裝飾性特徵有具體構思與控制,即可申請專利,發明人資格的審查標準與發明專利一致。
- 植物專利:針對透過AI輔助育種或基因篩選出的新品種,發明人必須證明其對新品種的創造有貢獻,並「認知到其獨特性(Appreciated its uniqueness)」且完成了無性繁殖。
(四) 對國際優先權與申請實務的影響
1. 禁止AI列名:若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外國申請案(例如在南非或其他承認AI發明人的管轄區)將AI列為發明人,美國將拒絕承認該優先權之主張。
2. 發明人一致性:美國申請案與優先權基礎案之間,必須至少有一位共同的「自然人」發明人。若外國案僅列AI為發明人,該優先權將失效。
四、2025年新指南再度確認了「人類主導、AI僅是工具」的專利法原則,雖然簡化了發明人列名的法律分析標準,卻將舉證責任回歸到「人類構思」上,強調發明人必須「明確描述」其發明在心中的「完整圖像」。已導入AI技術作為設計等工具的企業,宜留意建立更精細完整之記錄,包括向AI「提示」之過程,保留AI原始產出與人類修改後的各種版本、參數設定等人類主導發明創作之歷程,以備為申請專利或者訴訟時被質疑之依據。
◎ 參考資料
美國專利商標局2024年發布的「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南」介紹
美國專利商標局: AI機器不得列為美國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人」
台灣智慧商業法院判決否准AI-DABUS可為專利「發明人」
南非智慧局和澳洲一審法院接受AI作為專利發明人
1 Pannu v. Iolab Corp., 155 F.3d 1344, 1351 (Fed. Ci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