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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智慧財產權之整合與風險之調合

一、科技業在併購或內部研發取得智慧財產權利(下統稱IP)予以商品化的過程,為了優化全球供應鏈效率及稅務負擔,經常透過企業內部的跨國授權架構進行整合,例如使開曼、BVI或盧森堡總公司取得專利權,再授權臺海兩岸子公司研發、製造,並另外授權美國等第三地註冊公司在地經銷,此一企業跨境整合內部IP之授權措施,倘若配置不當,可能導致潛在稅務風險甚至進一步衍生智慧財產權爭議,探討如後。

二、降低跨境IP整合的稅務風險

臺灣企業在經營跨國佈局時,首要挑戰即為各國稅務機關對「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之嚴格審查。根據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BEPS行動計畫及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準則」),企業宜特別留意以下風險:

(一) 防範「出場稅(Exit Tax)」風險

國際稅務實務所謂「出場稅」,常發生於企業將高價值IP移轉至低價值稅負地區時,此時相關稅務機關可能認定「IP實際已轉移」至高稅負地區的關係企業,即使該關係企業名目上並未登記為權利人,仍可能導致高額補稅的問題。例如美國母公司將關鍵技術「授權」予海外設立於開曼群島或BV之子公司,該授權合約授予子公司過寬的權利(如永久使用及未來無限改良權),且子公司實質上僅為紙上公司,美國稅務機關(IRS)即可能認定此項母子公司間之交易並非授權,實質上屬於「資產出售(Deemed Disposal)」,而要求母公司須針對該IP技術未來潛在獲利,一次性認列處分利益並補繳鉅額稅款。台灣稅法中雖無直接名為「出場稅」的條目,但透過「移轉訂價準則」中關於「企業重組」與「無形資產評價」的相關規定,台灣國稅局也具備相同的核課能力 (「移轉訂價準則」第9-1條參照)。

(二) DEMPE功能分析決定利潤歸屬

1. 根據OECD 指引及「移轉訂價準則」第9-2條,企業就專利等無形資產的利潤分配不再僅依法律形式上的權利人判斷,而取決於集團內各成員對該IP生命週期關鍵階段的實質貢獻,包括研發(Development)、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利用(Exploitation)五階段。因此,若台灣團隊執行了關鍵的研發、專利申請維護功能,即使形式上將IP授權予海外子公司,稅務機關仍可能認定利潤應歸予台灣。

2.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30號判決中,某台灣公司支付海外母公司鉅額「技術情報提供費」,惟經查核發現該技術主要由台灣端自行研發,海外母公司並無實質貢獻,最終該筆費用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即是無實質DEMPE貢獻者,不得享有超額利潤原則之體現。

三、確保IP之可執行性-避免非專屬授權導致的維權困境

(一) 企業在進行IP架構設計時,往往過度專注於稅務規劃而忽略了該架構在潛在訴訟戰場上的可執行性。特別是在全球IP訴訟主要場域-美國,「當事人適格」是啟動訴訟的先決條件。美國法院就原告資格審查嚴格,就專利、營業秘密、商標及著作權等,必須是權利人或者專屬被授權人,才具有訴訟適格。若跨國集團將專利權配置於海外紙上控股公司,而實際遭受侵權損害的是台灣或者美國營運的子公司,而兩者間僅存有「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關係,各該營運的子公司在美國恐將因缺乏訴訟適格而無法獨立起訴;甚至可能因為權利歸屬分散,導致必須將所有相關企業列為共同原告,徒增訴訟程序的複雜度與成本。

(二) 為確保集團內的IP營運中心具備獨立維權能力,企業宜檢視內部授權合約,確認是否已將「所有實質權利(All Substantial Rights)」,包含獨家實施權、轉授權及單獨起訴權完整授予負責維權的實體,以靈活應對市場侵權挑戰。

四、完善跨國研發之權利歸屬鏈

(一) 專利屬地主義下的合規風險

在跨境協同研發日益普及之環境下,研發人員可能散布於台灣、美國或中國大陸等地,由於各司法管轄區域對於「職務發明(Work Made for Hire)」之規定有別,企業有需根據各地法律審慎訂定雇傭合約,釐清員工參與創新技術成果的合理權利歸屬。以專利申請為例,美國法強調發明人(自然人)為原始權利人,權利須透過明確的「讓與書(Assignment)」移轉予公司;而台灣專利法第7條雖規定職務發明歸屬雇用人,仍須注意契約中對於「職務上」的定義。若跨國團隊身處不同法域,必須根據當地勞動法規及專利法,因地制宜擬定IP歸屬條款。

(二) 預防共有僵局

若合約中未明確約定IP歸屬,新技術可能在跨國混合研發後依據各地法律解讀為各地子公司之參與者所「共有」,而導致單一公司在未經其他共有公司同意下無法單獨授權或者處分IP,形成營運僵局,甚至衍生與各發明人間的IP歸屬爭議。因此,釐清研發成果的最終歸屬實體,並建立定期的權利讓與機制,是跨國企業確保新技術的IP權利完整可控的基礎。

五、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的「表裡如一」

古老的諺語「言行一致、表裡如一」,在現代精密複雜的跨國IP治理中,仍展現其超越時空的智慧。總結以上爭議,企業在追求稅務優化與營運效率的同時,儘量使「紙本上的法律形式」與「運作上的經濟實質」達成一致,使IP持有者真正具備管理與承擔風險的法律權利,且利潤配置與功能貢獻相符,或許才是面對各國稅務機關移轉訂價查核及相關專利訴訟挑戰的最佳運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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