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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AI相關發明案例集與日本審查手冊新增AI案例之適格性案例概述

  隨著AI技術發展以及廣泛應用,AI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案持續增長。為了便於各界瞭解相關專利之審查實務,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於2025年10月13日發布「AI相關發明案例集」。其中之案例,以關於發明定義(適格性)與揭露充分性兩類,最受各界重視。本文先就其中適格性之案例,進行介紹。

  另一方面,日本專利局(JPO)在2024年3月13日更新了「發明及新型審查手冊」,其中針對「發明適格性」亦新增了AI相關案例。由於台灣現行電腦軟體審查基準之適格性判斷流程與日本相同,日本的新增案例可比較借鏡,因此本文也一併介紹。

  台灣「AI相關發明案例集」就發明適格性主題提供兩件案例,採用以下流程進行判斷:

  • 步驟(1):判斷所請發明是否明顯符合或明顯不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若無法判斷,則進入
     
  • 步驟(2):判斷其是否滿足「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之要件。
     

•    概述TW案例1—計算床墊匹配度分數

請求項3記載了「資訊獲取模組」、「人工智慧匹配模組」及「顯示模組」,並描述模組間的通訊連結及資訊傳輸。由於請求項內容具有軟硬體協同運作之技術手段,且記載依據資訊處理之目的建構出特定的資訊處理方法,因此滿足「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之要件(步驟(2)),符合發明定義。

  須說明的是,案例集對於步驟(2)進一步闡明:「並非指在請求項中須記載特定的硬體資源為必要」,並指出:「如請求項中已記載特定之資訊處理技術手段,縱使請求項中僅未記載硬體資源,但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知,可藉由一般硬體資源與電腦軟體協同運作而實現該特定之資訊處理技術手段,則符合『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之要件」。反之,如請求項中具體記載了硬體資源,卻未記載特定的資訊處理或計算,則步驟(2)之判斷仍為否定。

  也就是說,以一般軟硬體協同運作的軟體發明來說,請求項是否記載「特定的資訊處理」才是發明適格性判斷關鍵。

同一案例的請求項4記載了利用感測器自動擷取使用者之體型特徵資訊,且人工智慧匹配模組接收感測器所擷取之使用者的體型特徵資訊,據以計算出使用者與床墊的匹配度分數。由於其中的「體型特徵」資訊係屬於「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因此該請求項在步驟(1)即被判斷為具體執行依據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明顯符合發明定義。

  按台灣電腦軟體審查基準定義,「物體之技術性質」係指物體之物理性質、化學性質、生物學性質、電性等性質。由此可知,所請發明技術若有涉及上述技術性質之資訊處理,即可輕易通過發明適格性之審查。

•    概述TW案例2—預測程式存取記憶體位址

請求項2記載了「資料獲取單元」、「運算單元」及「實施於一積體電路上的一遞迴神經網路(RNN)單元」,分別執行程式指令而執行取得記憶體存取位址、計算位址差異值、產生相應序列資料的特徵向量表示等步驟。由於請求項內容具有軟硬體協同運作之技術手段,且記載「根據…差異值…產生特徵向量…預測…」之資訊處理,因此滿足「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之要件(步驟(2)),符合發明定義。

  至於JPO之發明及新型審查手冊的新增AI相關案例,在適格性判斷方面新增了案例5與案例2-14',分別併入審查手冊的附件A以及附件B。

•    概述JP案例5—訓練資料及用於產生訓練資料用之影像的方法

  該案例之請求項1是記載「訓練資料」本身,而請求項2記載了「取得人體放射影像和手術器械影像」、「由影像產生設備執行人體放射影像和手術器械影像之影像結合」、「產生訓練資料用之影像」等步驟。請求項1因為僅僅是資訊揭示而不符合發明定義,請求項2則是「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是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故符合發明定義。

•    概述JP案例2-14'—用於分析住宿聲譽的訓練模型

  本次新增的案例2-14' 是既有的案例2-14 的對照組。後者因請求項1記載了訓練模型分析住宿聲譽的特定運算,是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符合發明定義。而新增案例2-14' 則因為請求項1是記載「該模型由一參數集組成」,係屬於資訊揭示,並不屬於能夠產生特定結果的程式或電腦軟體,因此不符合發明定義。

  由以上新增AI相關案例可知,雖然台日之發明適格性判斷流程相同,但JPO所新增的案例主要在於補充步驟(1)之明顯不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說明「訓練資料本身」或者「參數集」屬於資訊揭示而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而TIPO則是偏重於加強步驟(2)的說明,要求請求項內容應具有軟硬體協同運作之技術手段,且須記載特定的資訊處理方法。整體而言,新增案例使得適格性判斷更加清晰,並為審查與申請實務提供更具體且可操作的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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