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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實務:專利說明書中陳述的發明相關背景技術,能否作為判斷專利要件之依據?

  專利說明書中,在記載發明內容之前,往往對發明相關背景技術先加以陳述。此等段落在台灣稱為「先前技術」,在中國大陸稱為「背景技術」。專利審查時,尤其進行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審查時,能否直接引證這些段落作為判斷之依據?這是相當重要之問題。此問題之所以重要,關鍵在於:此等段落有可能僅僅反映申請人的內部技術,或僅僅反映申請人自身對於技術現況的理解,而不一定是已公開的技術。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對於能否直接引證「先前技術」,原無明確規範。之後,由於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74號判決就此問題有所闡釋,智慧局乃參考判決意旨,於2023年6月修正專利審查基準,對上述問題提出了原則性之說明:「說明書中引述之先前技術,若未載明或無法確認其公開之期日,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或禁反言,原則上,應認定其為先前技術,而可作為論斷專利要件之依據。惟若申請人申復有具體事證證明其於說明書中引述之技術為其未公開之內部技術,則該先前技術不得作為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專利要件之依據。」(詳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第1章第1.4節「審查注意事項」第(5)點)。

  因此,在台灣,進行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審查時,原則上可以直接引證「先前技術」做為判斷依據。

  中國大陸則有所不同。中國大陸之專利審查實務向來認為:說明書「背景技術」所載內容可能包含了發明人依自身認知與經驗所描述的背景知識、技術,難免受發明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影響,可能包括未公開的技術內容,故不宜直接視為「現有技術」。

  中國大陸之法院判決亦支持上述觀點。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最高法知行終429號二審行政判決書中指出:「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5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內容並不必然是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並不必然屬於現有技術。」

  總結來說,中國大陸原則上不能直接引證說明書「背景技術」來判斷專利要件,除非能證明「背景技術」內容之公開時點早於申請日。此點與台灣原則上能以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作為論斷專利要件之依據,除非申請人能證明「先前技術」未公開,有很大的不同。此點值得兩岸專利申請人留意。

  換言之,兩岸專利說明書,不僅在技術用語、法律用語、語法習慣等層面上存在區別,即便是相同的技術記載內容(例如「先前技術」與「背景技術」等段落所記載的內容),也可能因為兩岸審查基準的判斷標準不同,而被賦予不同的法律性質,從而導致不同的專利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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