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智慧局(KIPO)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並於2025年7月11日生效,主要修改如下:
1. 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答辯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
韓國針對審查意見書的答辯期限原本為2個月,與大陸、美國、日本、歐洲等國家為3個月或4個月相比,明顯較短,申請人通常難以於限期內充分準備答辯內容,導致申請人往往需要申請答辯延期以及額外繳延期費,造成申請人負擔。為了提升申請人之便利性並降低其成本,新修法將答辯期限放寬,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僅調整審查意見答辯期限,申請延長答辯的期限最多4個月則維持不變,因此,申請人最多有8個月的時間答辯。
2. 允許分割案申請延緩實審
本次修法明確規定,發明與新型的分割案亦可比照母案,適用延緩實審。申請人可於提交分割案實審請求時,或於提實審後的9個月內申請延緩實審,且無政府規費。此外,申請人可指定實體審查的時間,發明案需在申請實審之日起2年後且在發明申請日起5年內,新型案則需在申請實審之日起2年後且在新型申請日起3年內。因藥品、生技、通訊等領域進行商業化所須時間較長,新修法有助於申請人於此領域之布局,從而提升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