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於2022年2月18日在世界貿易組織(WTO)對中國大陸提出爭端解決諮商請求,主張中國限制歐盟高科技公司對侵害專利權的中國手機製造商在外國法院行使其專利權,有違「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協定」(TRIPS)。若無法在60日內透過諮商妥適解決爭端事項,歐盟可要求WTO成立專家小組對此案進行裁決。
爭端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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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標的涉及製造手機等行動通訊產品不可或缺的3G、4G及5G標準必要專利(SEPs)。歐盟認為SEPs的專利權人既然已向標準協會提出承諾,同意將依「公平、合理與無歧視原則」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簡稱「FRAND」原則)授權需利用者,手機等行動通訊產品製造商即應在遵守前述原則之情形下與SEPs專利權人進行授權費用等協商,倘若手機製造商未取得授權或者拒絕支付合理授權金,專利權人依法可行使其專利權,訴請法院判決禁止製、售未經授權的產品,並強制執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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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法院於2020年8月在「華為訴康文森」案作出首件涉及SEPs的域外「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裁定:專利權人在中國法院對於手機製造商提起之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SEPs許可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前,不得對涉案中國手機製造商在外國法院申請執行停止侵權判決;如有違反,自違反之日起,將按日處以人民幣100萬元(約相當於13萬歐元)之累計罰款。中國大陸法院自前述裁定後連續對外國專利權人以類似模式核發至少4件禁訴令(包括「小米訴InterDigital」案、「中興通訊訴康文森」案、「OPPO訴夏普」案以及「三星訴愛立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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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主張:前述禁訴令使專利權人懾於高額罰款,面臨被迫以低於市場價之授權金與製造商達成和解的壓力,恐影響智慧財產權利之執行;且中方另涉有未及時公開SEPs案件相關司法裁決訊息,歐盟曾向中方提出異議、尋求解決方案,但無成效,因此提出本件申請。
SEPs爭議案域外禁訴令的發展
- 同樣的技術在不同國家對應註冊家族專利,本即因為各國專利法制之規範有別可能產生相異的解釋效果,各國法院對於涉外事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也早已發展出各種理論。SEPs具有相關產品不可或缺的關鍵技術且當應用的產品是當代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手機等行動通訊器材時,更加劇了跨國案件管轄權之爭議。因此發展的「域外禁訴令」並非中國大陸首創:
(1) 2017年間,無線星球(Unwired Planet)與華為間SEPs侵權以及授權爭議案在英國審理期間,無線星球對英國法院申請核發禁訴令獲准,法院裁定禁止華為在英國法院審理期間另外在中國深圳等法院進行同一專利家族的平行訴訟,以避免不同管轄法院對於實質相同之爭點發生審判矛盾。其後英國最高法院進行案件實質審理,基於標準協會的「IPR政策」賦予SEPs專利權人所屬國對爭議案之管轄權等依據,判決英國法院對SEPs全球授權條件等爭議有管轄及裁決權。
(2) 2019年間,在Continental與Nokia間SEPs授權金訴訟案,Continental向美國地方法院基於「長臂管轄權」之原則申請核發域外禁訴令,希望獲得法院裁定在該院審理期間禁止Nokia在德國對Continental之客戶Daimler提出涉案對應專利侵權訴訟。為反制Continental,Nokia隨即在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申請核發首件「反反訴禁制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獲准,德國法院以兩造聽審權之維護為由禁止Continental再申請任何反訴禁令,以及進一步續行前述已向美國法院申請的反訴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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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法院核發禁訴令之原因有別,無論是基於保障該國人民的兩造聽審權、或者基於標準協會的「IPR政策」,又或者基於雙方實質利害關係之衡量及國際禮讓原則的適用等,各國法院間產生司法管轄權之競爭已是國際現實。此次歐盟提出的諮商請求,顯示各主要智慧財產國有透過國際組織開始尋求協商解決SEPs管轄權衝突議題之趨勢,可期待更具國際協調性的紛爭解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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