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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樂之捐」- 新店開幕贊助金涉及的公平交易法議題

  上游供應商提供贊助金給量販超市業者,支援新店開幕、共創商機原是一樁美事,但在供應商無意或未預期贊助,卻因經濟實力或不明確的契約條款限制,須配合要求付費等情形,即有影響市場經濟秩序之虞。公平會近日就此種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合法與否的界線加以探討(公處字第110074號),介紹如後。

一、背景事實

(一) 家福(股)公司與惠康百貨(股)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底獲公平會同意結合,家福公司取得「家樂福」與「頂好」量販超市的經營權,「頂好Wellcome」超市更新為「Market便利購」。110年初有民眾向公平會詢問:結合後的家福公司要求原供貨「頂好」超市的供應商支付「新店開幕贊助金」,是否涉及不當收取附加費用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使公平會主動立案調查。

(二) 調查過程中,台灣糖果餅乾麵食工業等13個公會聯名或先後向公平會反映,家福公司擬對結合前曾於109年度簽約同意支付新店開幕贊助金之供應商,收取非供應商預期並且同意,高達196次新店開幕贊助費,影響前揭公會上千家會員事業。原惠康公司之供應商與惠康公司已訂有買賣契約且持續交易,家福公司應承受契約之權利義務,更改名稱後之超市仍繼續履行與原供應商之契約,並無實質增加交易量或金額,家福公司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三) 家福公司對應陳述略表示:109年度供應契約第14條約定「新店開幕/重新開幕特別條件」是其收取供應商贊助金之依據;且基於與供應商延續性的交易關係,在新約未定之前,原契約亦約定先依舊約履行,再於新約簽訂後就差額互負找補義務,供應商對於110年度新供應契約享有自由協商決定權,新開幕門市對供應商而言,也將因增加新銷售據點或者店面改裝而獲利。因此,收取本次新店開幕贊助金與銷售商品間具有直接關聯性且符合比例性。

二、公平會認為家福公司向結合前已在頂好超市供貨之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為「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顯失公平」行為,對之處新台幣150萬元整之罰鍰處分

(一) 為維持通路營運,流通事業自有其對商業利潤之期盼與設定,並依此目標與各供應商依市場地位、銷售情況等交易情形,協議決定利潤分配方式。因此,在貨款價金項目外,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就相關設備投資、賣場有限貨架配置更新、促銷及展店活動等,根據雙方協議向供貨商收取「附加費用」,本屬私法自治範疇,且有促進市場競爭效力等正面功能,未必損害競爭秩序。但倘若流通事業濫用其市場力量或相對優勢地位,於向供應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時,未充分揭露附加費用之項目、用途、金額等相關資訊,或者未與供應商充分就履約及違約處理方式等進行協商並訂立書面契約;或者,雖有訂立契約,但收取之費用與商品銷售間無「直接關聯性」或「比例性」,或未符合一般商業合理之交易習慣等,則屬於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二) 家福公司透過量販店、超級市場以實體店鋪直接陳列推廣行銷綜合商品,是上游供貨產製廠商與消費者的中介角色,掌握將供應商產製商品向消費者直接陳列推廣的重要行銷通路,屬於與供應商具有上、下游垂直交易關係之「流通事業」。

(三) 家福公司有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顯失公平行為

1. 家福公司具有「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且供應商對其具有經濟「依賴性」

(1) 家福公司雖未達獨占事業規模,於結合惠康公司之前已是國內門市數量最多、分布最廣之第3大量販超市業者,在結合惠康公司之後更有助於市占率之提升。家福公司本即擁有量販店、超市雙型態通路,並且推動線上購物業務,供應商透過其供貨體系,可使商品有效觸及各地消費者。

(2) 依本件109年度供應契約可收取開幕贊助金之供應商資料顯示,大多數業者為中小型供應商,與家福公司事業規模有顯著差距,雙方多為長期交易關係,家福公司為各該供應商主要甚至最大交易對象。倘若與家福公司斷絕交易,難以期待短時間內可開發其他市場填補與家福公司間相當之交易金額,故整體衡量供應商轉換新交易對象之可選擇性以及主觀上觸發其轉換新交易對象之期待可能性均甚微,而有與家福公司繼續維持交易關係之必要性,對後者具有依賴性。

2. 根據各供應商對於契約「附加費用」條款之可預測性、附加費用之收取與各供應商可獲得利益之關聯性判斷,家福公司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為顯失公平行為:

(1) 家福公司自承,本件109年度供應契約第14條所定「新店開幕/重新開幕特別條件」並未區分新店開幕或者(同一店面)重新開幕而有不同收費標準。

(2) 家福公司結合惠康公司之前,本即同時供貨予兩家公司之供應商,並未因兩公司結合,門市相關軟硬體更新、「頂好Wellcome」更名為「Market便利購」而使業績有所提升。家福公司向原已在「頂好」超市供貨的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對相關供應商顯失公平。惟由於大多數供應商對家福公司量販超市通路具有依賴性,縱使附加費用之支付對其業績提昇效益有限,其客觀及主觀亦難以拒絕支付費用。家福公司倘依原定計畫對已簽訂109年度契約之供應商,一律要求收取費用,將導致每一供應商對110年度單一年度因結合後改裝開幕之門市負擔196次新店開幕贊助金。家福公司將其門市軟硬體更新成本及經營風險轉嫁予原已在「頂好」超市體系之供貨商,使雙方垂直供銷體系公平合作之交易關係失衡,損及市場正當合理之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供應商也可能將支付附加費用之負擔,反映至商品品質或零售價格,影響消費者之權益。

(3) 家福公司雖主張收取開幕贊助金是基於延續性之交易關係而沿用以往109年度供應契約之作法,惟109年度供應契約簽訂時,各供應商僅能根據現有經營量販超市之型態及數量、過往開幕門市之資料等資訊評估,並未能預期家福公司之門市會因結合案而暴增,故在條件不相當之情形下逕行沿用以往契約條款於新年度之契約,其作法即欠缺合理性。

(4) 家福公司在調查中僅提出部分供應商曾與其協商同意之資料,不能代表家福公司與所有供應商均已進行協商,獲得後者同意而要求支付贊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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