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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新制-私運仿品不限金額均將罰鍰

一、在現行制度架構下,倘若進出口貨物是透過未經向海關申報之「私運」1方式,經查獲為仿品但貨物價格未超過新臺幣(下同)5千元,可免處罰鍰,僅沒入貨物2

二、另一方面,如果貨物是經過正常申報程序進出口(「報運」貨物),而涉及違法行為,無論價值多寡仍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處罰,目前對於這類行為尚無免罰規定。

三、財政部近期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對侵害智慧財產行為的處罰標準將趨一致

(一) 由於「私運」和「報運」行為的處罰標準不一致,導致法令適用結果不平衡。為加強邊境管制和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財政部建議排除「私運」行為的免罰規定。

(二) 根據財政部提出的「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草案,未來對於「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貨物,無論私運、報運或者金額大小,均將被處以貨價三倍以下的罰鍰,並沒入貨物

(三) 此草案目前正公告邀請公眾提出意見或修改建議,預估將於2025年6月正式施行。

 


1 「私運」貨物,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是指未經正常申報程序,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的行為;與懲治走私條例中所指之「走私」指違反法律規定,私運違禁品或管制物品進出口之行為有別。

2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而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本文規定:「依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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