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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首件判決-駁回AI開發商的合理使用抗辯(Westlaw法訊摘要爭議案)

一、2022年起,隨著AI 的廣泛應用也同時產生伴生各類著作侵權爭議,核心的爭議聚焦在AI 之利用是否構成著作「合理使用」。AI 創新的爆發式發展,導致技術領先的歐美司法界也不敢驟下評論,審查的鐘擺在「推動AI 持續創新」與「保護著作權人之合法利益間」不斷擺盪,Westlaw 法律平台爭議案是法院見解不斷隨著科技變化更新的最佳例示,介紹美國法界最新見解如後。

二、Westlaw法訊摘要爭議案(Thomson 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 Inc.1)

(一) 案件背景

Thomson Reuters 擁有Westlaw 法律檢索平台,提供包含法條、案例、評論、註解等查詢功能,並使用「關鍵數據系統(Key Number System)」來整理前述法律內容。ROSS Intelligence 研發了一款AI 驅動的法律檢索工具,但沒有自己的法律資料庫,在試圖獲得Westlaw 的授權遭拒絕後,與第三方公司LegalEase 合作,取得由後者製作的「法律問答文件資訊集(下統稱「Bulk Memos」)」,作為AI訓練數據;Thomoson Reuters 認為「Bulk Memos」大量使用Westlaw在每份檢索資訊開頭提示用戶的「題註(headnotes)」,於2020年在德拉瓦州聯邦地院對ROSS 提起侵權訴訟,主張後者未經同意或授權非法重製Westlaw法律平台的「題註」,用以訓練其AI驅動的類似法律研究平台,構成著作直接侵權。被告則主張,「Bulk Memos」主要是基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判決意見書(judicial opinions)編寫,且是獨立創作,第三方LegalEase 指導律師編寫其中的法律問答項目,僅要求參考但不直接複製Westlaw的「題註(headnotes)」,並抗辯縱有重製Westlaw的資訊亦屬於合理使用行為,兩造都申請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 駁回對方的主張。法院在2023年初曾部分駁回原告的即決判決申請。

(二) 地院法官主動變更其法律見解

本案地院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進一步檢視案情於2025年2月11日罕見的更改原判決,以新的即決判決認定:

1. 著作權有效性-Reuters 就「題註」和「關鍵數據系統」的編輯具有最低創作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1) 法院提出Feist 案例2建立的標準,認為「題註」是對判決意見中關鍵法律要點的簡要摘要,這些摘要由Westlaw 編輯團隊撰寫,並非純粹抄錄判決書內容,可用以幫助用戶快速理解判決的核心法律問題。因此即使部份內容來自於公開的判決書,但摘要內容經過篩選、歸納與組織,以凸顯判決中的關鍵法律原則,仍具有編輯創作性,屬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法院並以「雕刻大理石」為比喻,認為編寫「題註」類似雕刻家從大理石塊中去蕪存菁篩、以提煉關鍵內容的過程。這種篩選與摘要過程本身構成了「創作性」。

(2) 再者,每個「題註」不僅是簡要摘要,還會根據Westlaw 的「關鍵數據系統」進行分類,使律師和法律研究者能迅速找到相關判決,因此「關鍵數據系統」也具有創作性,因為它是Thomson Reuters 根據法律主題所設計的分類架構。

2. Ross 構成直接侵權:

(1) Ross 使用的「Bulk Memos」,許多內容與Westlaw 的「題註」高度相似,法院對2,830個「題註」進行比對,確認其中2,463個被非法直接複製於「Bulk Memos」。「題註」如前所述既是經過編輯的成果、與判決書並非相同內容,被告不能以「判決書屬公共領域」為由迴避侵權責任。又Ross 的AI 雖未直接輸出Westlaw「題註」,但AI 訓練過程仍涉及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本質上仍是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來建立競爭產品,這與直接複製Westlaw 的內容輸出給用戶雖有不同,但仍構成直接侵權

(2) Ross以下抗辯均無理由:

a. Weslaw 的「題註」均有著作權標示,Ross 不能主張「善意(innocent infringement)」。

b. 「著作權濫用(copyright misuse)」:被告不能證明原告透過著作權壟斷市場,此抗辯無效。

c. 「合併原則(merger doctrine)」:被告抗辯,當一個概念的表達方式極為有限時,著作權法不允許對有限的表達加以壟斷。本案法院認為法律要點可用不同方式表達,本案無此原則的適用。

d. 「必要場景原則(scenes à faire defense)」:倘若某些表達方式是該類型作品中必然會出現的元素,則該表達不受著作權保護,因為這些元素是場景的必然結果。被告雖主張,Westlaw 的「題註」只是針對標準化的判決內容,而法律研究工具必然會使用類似的編輯方式,本案有必要場景原則的適用,但法院認為「題註」是經過選擇後具有創作性的編輯著作,不適用本項抗辯。

3. Ross的「合理使用」抗辯被駁回

法院逐一審查合理使用的四個衡量要素,認為第一和第四個因素支持非合理使用的結論,而第二和第三個因素不足以使分析結果改變:

(1) 使用目的與性質

a. 被告使用「題註」訓練AI以建立競爭性的法律檢索工具,與原告Westlaw 的用途類似,屬於商業性使用,且並未顯著改變Westlaw「題註」的用途(未有明顯變革性),而僅是依賴Westlaw 的「題註」來優化其AI 系統,讓用戶輸入法律問題時AI 可提供更精確相關的法律索引,這與Westlaw「題註」幫助用戶篩選案例的功能類似。

b. 法院駁回被告的「中間複製」抗辯:

  • Ross 辯稱,其AI的訓練涉及「中間複製(intermediate copying)」,AI只是短暫地在技術操作過程中使用Westlaw 的內容來訓練(透過Bulk Memos 間接學習),而最終並未直接輸出Westlaw 的「題註」,因此應屬於合理使用。法院認為,雖然Google v. Oracle 3 Sega v. Accolade 4 都曾允許如逆向工程、API 介面複製等「中間複製(intermediate copying)」,但這些案件主要適用於電腦程式碼、且必須先複製原始碼始得以進行變革性的創作(基於程式碼互相銜接溝通的「必要性(necessity)」);本案被告所使用的資料並非程式碼,而是文件內容,適用於電腦程式碼的合理使用原則並不當然適用於複製書面文字的情況,且Ross 無法證明其AI 訓練過程利用原告「題註」之「必要性」,仍有其他方式可獲取訓練數據
  • 法院認為,本件更接近Andy Warhol 案例背景5,而更適用於該案建立的審查標準。即,如果新作品的用途與原作競爭,僅僅改變媒介(如照片變成畫作),並不當然構成「轉化性(或變革性)合理使用行為」。本案中,Ross 的AI 是用以建立與Westlaw 競爭的產品,即使過程中涉及技術處理,也不影響侵權的成立。

(2) 作品性質:Westlaw 的「題註」雖具有一定原創性,但屬於編輯性內容,創作性低於小說等作品,此要素有利於被告。

(3) 使用數量與實質部分:Ross 並未直接提供「題註」給其用戶,而是用於AI 訓練,此要素亦有利於被告。

(4) 市場影響:Ross 直接與原告競爭,且AI 訓練具有潛在市場價值,因此,此要素有利於原告。

(三) 本案仍需進一步審理部分細節,包括部分「題註」是否仍受著作權保護等,但本件即決判決已經大幅度削弱Ross 的抗辯力道。

三、本件裁判對AI開發商的影響

(一) AI 開發者較關心的是,本件裁判駁回被告所提出的「中介階段暫時性重製(intermediate copying)」構成合理使用的抗辯。誠如本所在介紹Andy Warhol 案例時所預期,美國最高法院近期有意限縮「轉化性」合理使用之範圍,避免其過度氾濫,而本篇Westlaw 爭議案正是美國近期實務態勢,傾向限縮未經授權逕行利用他人既存作品進行二創的合法性空間的寫照。

(二) 雖然本件承審法官也特別指出:本篇案件的被告使用的AI 並非生成式AI,被告也未直接複製WESTLAW 的判例摘要,而是用以訓練AI,但人工智慧的領域瞬息萬變,且AI 的著作權爭議本即牽涉數個不同階段利用原著作之行為態樣,本案之裁判凸顯了AI 訓練數據階段仍具有著作侵權風險,是否也將對其他繫屬中的生成式AI 著作侵權訴訟產生影響,可持續關注。

◎ 相關報導

    美國最高法院闡釋「轉化性合理使用」的界線(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Visual Arts, Inc. v. Goldsmith)

 

 


1 Thomson 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 Inc. Case 1:20-cv-00613-SB (D. Del.)

2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 Serv. Co., 499 U.S. 340, 345 (1991).

3 Google LLC v. Oracle Am., Inc., 593 U.S. 1, 24 (2021).

4 Sega Enters.Ltd. v. Accolade, Inc., 977 F.2d 1510, 1514–1515, 1522–23 (9th Cir. 1992).

5 Andy Warhol Found. for the Visual Arts, Inc. v. Goldsmith, 598 U.S. 508, 529–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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