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汽車製造商與副廠零組件製造商在售後維修零件市場持續呈現利益緊張關係,歐盟雖以法令明定「維修免責」條款,使法定範圍內的維修例外不受設計保護,惟汽車製造商仍積極尋求從不同角度提高零組件產品的保護密度,以下介紹近期歐盟汽車製造商透過商標強化零組件維權基礎及歐盟法院如何闡釋調和相關法令之適用。
二、Volvo的「雷神之鎚」車頭燈系列商標
(一) 2015年間,Volvo在其XC90系列車款首次推出Y 型設計車頭燈,以「雷神之鎚(Thor’s Hammer)」之名行銷廣受好評,Volvo隨後在2017年間將「雷神之鎚」平面圖形申請註冊下表第5欄歐盟商標獲准,該商標也成為國際註冊的基礎,陸續獲准於瑞士、挪威及澳洲等地註冊。
(二) Volvo嗣於2022年推出EX90系列電動車,將「雷神之鎚」更新配備應用在新車款,並開始嘗試以非傳統商標取代原有平面圖形,陸續將「雷神之鎚」搭配LED車燈顯示的效果以虛線繪製或從不同視覺角度設計,持續申請註冊圖形商標、立體商標、動態商標等(例請參見下表第1至4欄)。但其後更新形象的挑戰都被歐盟智慧局以消費者會認為圖案為「功能性」零件、「欠缺可識別為商品來源之識別性」為由駁回。Volvo對下表最後乙件立體商標註冊申請案持續爭議近三年,始於2024年6月間經歐盟法院判決廢棄其智慧局及上訴審議委員會之處分,採納專家證人的陳述,認定車頭燈可在白天和晚上被遠距離感知,且「雷神之鎚」的外觀與市場其他常見車頭燈有別,已達到最低程度的商品來源識別性,准予註冊。預期Volvo將持同一理由陸續對其他被駁回的圖形商標提出上訴。

三、Volvo並不是唯一嘗試將其車輛零組件外觀申請註冊商標的汽車製造商,歐洲知名汽車製造廠陸續都有嘗試將其標誌性的汽車零件外觀申請註冊平面或者挑戰立體商標等非傳統商標者,例示如下表。

四、零件維修免責不代表商標使用免責
(一) 歐盟的「維修免責條款(Repair Clause)」使第三方在維修用途下恢復複合產品的原始外觀,從而實施零件設計之行為,在遵守判例所定相關注意義務之情形下可豁免於侵權之追索1,以避免原廠車商透過主張零件設計權來限制維修市場的競爭價格。
(二) 維修免責條款是否影響歐盟商標法之適用?
如前述案例所示,倘若原廠車商另外將其汽車零件申請註冊立體商標獲准,此時歐盟商標和設計法令如何協調? 2024年間歐盟法院在奧迪對副廠零件製造商提起的商標侵權案(Audi AG v. GQ)2提出了初步指引:在該案中,副廠零件製造商在提供給客戶的奧迪A6車款散熱柵欄上預配置了一個可安裝固定四環標誌的「四環空間」、且其形狀與奧迪的四環商標相同或近似,奧迪據其著名的四環商標提起侵權訴訟,被告抗辯該「四環空間」構成散熱柵欄零組件的一部分,提出維修免責條款抗辯,波蘭法院提交歐盟法院裁示,歐盟法院認為歐盟設計法之「維修免責條款」並不影響歐盟商標法之適用,因此不能限製商標權人行使權利;再者,無論被控侵權者使用爭議標示之目的為何,特別是本案所爭議的搭配功能性零件的使用,都不能當然排除商標法之適用3。因此法院仍應依商標法之規範目的判斷爭議標示是否使消費者對於商品之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是否無正當理由、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據以起訴商標的著名特徵或聲譽。
(三) 歐盟法院前述解釋並未限縮歐盟設計法「維修免責條款」之適用範圍,只是諭知法院應根據各該法令之規範目的個別解釋具體案例是否構成侵權。在零組件搭配使用商標之情形尚且不排除歐盟商標法之適用,倘若零組件本身的形狀也獲准註冊立體商標,依相同之法理,即不能當然排除商標法之適用,只是受訴法院將有權依個案判斷爭議零組件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法規範下的合理使用、商標權利耗盡,或者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等侵權審查。因此,副廠零組件製造業者宜留意出口至歐洲之相關產品,遵守歐盟對商品來源標示之商標法規範或判例揭示的通知義務,以免誤觸法令。
1 Regulation (EC) No 6/2002, Article 110(1).
2 Audi AG v. GQ, Case C‑334/22.
3 歐盟法院在本件裁決中罕見地未採納其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之建議。該案佐審官認為,副廠零組件製造商在散熱柵欄上預配置原廠商標可擺放的四環空間,不構成在貿易過程中使用商標之行為,法院則初步表示:在散熱柵欄預設四環形狀之空間以備客戶貼上四環商標之目的即是為了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