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UPC以其新創設之管轄法院獨立於傳統EPO或歐盟成員國法院之審理模式及統一認定歐洲專利效力的權利,本即是業界關注的焦點。在UPC運營將滿週年之際,其指標性裁判也被提出分析及觀察。有認為:UPC的審理模式可能導致歐洲專利交易價值之提升。
二、McDermott Will & Emery的合夥律師Charles Larsen在LSPN North America Spring 的演講中即以10x Genomics, Inc. etc v. NanoString Technologies 案為例主張:UPC在保全程序的執行效率應當被專利界所重視,UPC初審裁准了臨時禁制令,導致後者股價下跌13%,即使上訴法院最終推翻原審裁判,該公司最終仍然宣告破產。雖然UPC的臨時禁制令並非造成NanoString破產的唯一原因,兩公司在美國的平行專利侵權訴訟,被判決鉅額損害賠償也是部份原因,但UPC法院的影響力仍然不容小覷。
三、UPC的運作可能導致歐洲專利價值上升的實證
(一) 以UPC對臨時禁制令聲請案之審查模式為例
1. 對專利權人友善的快速救濟制度
(1) 較美國及德國更寬鬆的審查門檻
在10x Genomics, Inc. etc v. NanoString Technologies 案件中(UPC_CoA_335/2023),UPC法院對禁制令之審查採取「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標準(超過50%的機率),權衡爭議專利之有效性及侵權可能性,以綜合判斷核發禁制令是否可能對任一方造成不可挽回之損害,是相較於美國以及德國聲請核發類似禁制令更友善於專利權人的審查門檻。
(2) 專業之一、二審法院團隊,快速審理初步禁制令聲請案
前述案例中,聲請人於2023年6月1日聲請核發臨時禁制令,初審之慕尼黑地區法院於通知兩造到庭進行兩日聽審後,隨即於2023年9月19日,以106頁之判決篇幅詳細敘明爭議專利新穎性及創造性議題,迅速准予對UPC的17個批准國核發禁制令。其後UPC上訴法院仍自行重新審查爭議專利有效性議題、進行雙邊聽審程序,於2024年2月26日裁判推翻原審禁制令。其審理不僅遠較以往EPO異議程序或者歐盟各成員國快速,並且由各技術領域的專業法官共同參與以維持專業性。精簡審判的風格及執行效率已被業界部分觀察家認為值得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相提並論。
(3) 除前述案例外,杜賽道夫、米蘭以及布魯塞爾地區法院都有在極短時間內特別針對參展產品准予核發禁制令的裁判,地區法院均考量其情況特殊,而放寬對於侵權和專利有效性的審查門檻1。在杜賽道夫地區法院聲請的案件並根據聲請人單方主張的高額爭議金額,命供擔保後准予立即在展會執行禁制令。
2. 仍然重視對等的訴訟防禦權--法院仍期待禁制令相對人提前登錄保護函
事前向法院登錄保護函的主要目的在於:一旦有向UPC聲請啟動保全程序之行為,法院登記處將會把保護函分別轉知法院及聲請人,使法院可考慮以開庭等方式讓雙方進行論辯,以適度降低法院逕行據單方聲請即核發禁制令的風險。有認為,UPC架構上在保全程序被啟動前不會公開、也不會實質審查保護函之設計,顯示UPC法院也期待禁制令的相對人儘量提出反對潛在禁制令的意見。
(二) 國際化的紛爭解決制度和統一的案件管理及可追蹤的判例
1. 迄至2024年2月間,UPC待決案件中的原告並非全是歐洲公司,審理之案件中大多數原告都位於美國,德國和日本分別位居第二、及第三位。
2. 從2023年6月開始運營迄至2024年3月底,UPC已發布數百件裁決,主要涉及UPC和成員國法院何者有管轄權以及UPC和EPO雙軌運作協調等程序問題、侵權訴訟及其反訴和臨時禁制令,已建構出線上和紙本併行以及與各不同體系間協調的初步案件管理,暨可追溯的判例體系。
(三) 訴訟管道普及於中小企業
法院對於中小企業的程序利益及補強其訴訟資源不僅在UPCA中特別立法保障,亦實踐於相關裁判,其訴訟融資制度,及針對中小企業聲請變更訴訟程序語言的案例2,都有助於中小型企業參與UPC訴訟程序。
(四) 一般專利交易前進行盡職調查程序(Due Diligence)可能衡量的項目包括:以往訴訟的結果及目前訴訟繫屬情形、權利之可執行性、專利請求項涵蓋範圍及其強度。前述UPC建立的審理風格顯示法院至少在有效率核發臨時禁制令的項目對專利權人相當友善;且前三項大宗的案件,包括松下電器發起的電信產業標準必要專利爭議案、Altria和Juul Labs間電子菸相關專利侵權訴訟,及一系列醫療器材爭議案,都是原來在美國及德國法院專利家族平行訴訟的延伸,因此UPC也具備對專利家族或專利組合系列爭議之審理能力,對於擬進行交易的歐洲專利權人而言,都是加分的要素。
四、業界應對
UPC運營初期發展出有利於專利權人之有效率行使及維權態勢,業界有預期認為可能推動全球專利佈局(包括授權和交易)的版圖推移,科技界及法律界均應留意此一發展。在專利技術輸出方可留意臨時禁制令等制度的運用,而技術輸入方則至少應考慮採取預先遞交保護函、研議較可能推動禁制令核發前先進行雙邊聽審的保護函陳述等防禦措施。此外,雙方都宜留意相關主張的提出時程,以免因UPC的快速裁判流程錯失權利救濟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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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參展期間根據單方聲請核准臨時禁制令或者保全證據的案例,米蘭地區法院裁判案號:CFI_127/2023、CFI_141/2023以及CFI 286/2023:布魯塞爾地區法院裁判案號:CFI_329/2023;杜賽道夫地區法院裁判案號:CFI_177/2023以及CFI_452/2023。
2 UPC法院闡釋中小企業聲請變更訴訟程序語言應獲得特別考量及保障的案例,如: Aarke AB v. SodaStream Industries Ltd. (ORD_592147/2023)、Curio Bioscience Inc. v. 10x Genomics, Inc. (ORD_1819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