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大陸北京互聯網法院2023年間在「春風送來了溫柔」AI生成圖片侵權案中首次以判決承認:AI生成的作品倘若符合中國著作權法獨創性的標準,其自然人作者受著作權法保護,可對侵權者主張權利。2024年,廣州互聯網法院於近日再從另一角度認定:AI生成之作品侵害著作權。該案維權標的是在台灣等地俗稱「鹹蛋超人」的知名日本變身英雄角色「超人力霸王系列(ウルトラシリーズ,Ultra Series)」,不僅在世界各地廣受歡迎,被金氏世界紀錄列為「衍生系列劇最多的電視節目」,在中國大陸也以「奧特曼」之名成功多角化發展,具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近日,奧特曼超人在中國大陸再度發揮其角色影響力,成為中國大陸及全球首件認定AI生成圖片網路供應平台侵害著作權之案例。
二、生成「奧特曼超人」著作侵權案-(2024)粵0192民初113號
(一) 本案原告為奧特曼著作權人-日商圓谷株式會社在中國大陸的著作獨占被授權人。其對一AI生成圖片供應平台據中國大陸登記著作權之18件奧特曼作品提起侵權訴訟,主張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利用原告享有著作權之奧特曼作品提供予其用戶,透過輸入提示語「生成奧特曼」、「奧特曼拼接長髮」、「生成插畫風格的奧特曼」等對應生成實質相似的圖片,侵害其著作權。
(二)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快速認定被告平台構成著作侵權:
1. 奧特曼作品享有高知名度,可在各大視頻網站進行訪問、查閱及下載,被告存在接觸原告作品的可能性。
2. 下表中,被告網站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生成物圖1至圖3關鍵特徵與原告作品形象具有極高相似度構成實質近似,圖4至圖10在保留奧特曼獨創性表達的基礎上形成新的特徵(圖4至圖6呈現插畫風格,圖7至圖10拼接第三方卡通形象)。
3. 被訴平台侵害原告受中國著作權法52條及53條所保護之著作複製及改編權。

(三) 被告應承擔之民事責任
法院援引2023年8月15日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認定被告通過可編程接口的方式接入第三方服務商的系統,進而向用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屬於「管理暫行辦法」22條第2款規定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依該辦法負以下民事責任:
1. 停止及防範侵害
「管理暫行辦法」14條第1款規定:倘若發現違法內容,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生成、停止輸出、消除等處置措施,採取模型優化訓練等措施進行整改,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本件被告應採取「關鍵詞過濾措施」,防範其服務繼續生成與案涉奧特曼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片,防範程度應達到:用戶正常使用與奧特曼相關的提示詞,不能生成與案涉奧特曼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片。
2. 賠償損失
是否負賠償損失責任需考慮被告是否有過錯。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工具屬性,可用於合法目的,也可用於非法目的。對此,「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服務提供者」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本案被告未盡到以下所列之合理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應賠償損失:
(1) 投訴舉報機制之欠缺:
被告經營的網站並未建立「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規範的相關投訴舉報機制,使權利人難以透過投訴舉報機制保護其著作權。
(2) 潛在風險提示的欠缺
「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第3、5項規定,服務提供者應「基於服務類型特點,採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透明度,提供生成內容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與一般網路服務有顯著差異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在使用服務時,對他人、特別是著作權人的潛在侵權風險缺乏明確認知,因此服務提供者有義務以服務協議等方式提示使用者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本案被告欠缺此項提示。
(3) 顯著標識的欠缺
根據「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和「網路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 定」第17條第5項,對於涉及深度合成技術提供的生成服務,為尊重公眾知情權並保護權利人,服務提供者對於生成的內容負有向公眾標識義務。本件被告並未顯著標識案涉生成圖片,未盡標識義務。
(4) 被告身為平台供應商只是面向用戶提供生成涉案圖片之服務,並非AI模型開發商,法院因此並未准予原告將奧特曼物料從訓練數據集中刪除之主張,且認定被告影響範圍有限,酌定人民幣1萬元整之損害賠償額。
三、與歐美司法審查角度之區別
(一) 歐、美法院目前雖已有諸多案件繫屬於法院,並且分兩階段主張生成式AI之訓練過程涉及「重製」在先著作,以及AI生成階段亦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訴訟。但原告負有證明被告「重製」等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而由於前述生成圖片兩階段可由不同的行為主體在互無聯絡的情形下各自行為,加上「強AI」也具有不斷自主學習、生成的運算能力,更加難以定位、勾稽生成行為與在先原始著作的關聯性,使得歐美司法迄今仍在調查及研究AI對先前作品的還原過程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義之直接「重製」要件,遲遲未有直接認定著作侵權之判決。
(二) 相比之下,前述中國判決之審查則相當快速,並未細究著作權法律規範是否足以涵射於相關技術手段,而援引新施行的「管理暫行辦法」,跳脫傳統侵權訴訟原告舉證責任原則,反向課以「生成式AI相關服務提供者」停止及防範著作侵權之注意義務。因此,中國大陸已建構其對於生成式AI獨有的管理框架,並透過司法逐步具體細緻化其框架,AI生成內容倘若為知名作品,即可能逕行被認定侵權,在當地提供生成式AI服務之業者宜留意前述司法實踐,採取對應的合規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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