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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廳發布「在日本成功取得設計專利權之關鍵」手冊

  日本設計專利法修法於2019/5/17頒布,要點可參考本所先前刊載之二則最新消息~日本設計專利修法自2020/4/1生效日本設計專利三項修改,自2021/4/1生效。後續,日本特許廳(JPO)曾於2020年Q3之後陸續釋出相關統計數據,該等數據顯示,修法後之日本設計專利制度受到申請人的高度興趣及運用,可參考本所另一則最新消息~日本設計專利修法自2020/4/1生效以來在新保護領域的申請狀況(二)

  此外,依據JPO所發布資訊可知,自從日本2015年加入海牙協定,「外國申請人」到日本提交設計專利申請之數量每年持續增加。為利於外國申請人瞭解日本的制度,JPO於官網設立用於指引外國申請人了解日本設計制度專區,且於近期發布一份「在日本成功取得設計專利權之關鍵」手冊。

      該手冊彙整了近年來外國申請人提交申請時常見之錯誤,也收錄了近年日本對設計法及審查指南所做的主要更新,期能對於正在考慮在日本提交設計申請的人有所幫助。此手冊的呈現方式活潑、可讀性高,亟具實用性,值得申請人善用。

      在手冊的總覽(Overview)章節,JPO首先強調在日本申請設計的好處包含:全部的設計申請均經過實體審查,權利穩定度高;高品質的先前設計檢索及審查品質;及審查速度快 (約6個月即可收到首次審查意見通知)。該手冊亦有提供「在日本直接提出申請」與「透過海牙協定申請」二途徑的差異,然而,因台灣非海牙協定會員國,以下未就此加以著墨。

      下面進一步依據該手冊各章節擷取幾個範例與說明,供各界參考:

(1) 日本《設計法》定義的「設計」?

  •  「包含圖案的織物」屬於物品。但是,可應用於任何物品的「圖案本身」不被認定為物品、建築物或圖像,不屬於日本《設計法》的保護範圍。(參手冊第8頁)
  •  標誌(Logo)及吉祥物本身無法獲得保護,但若畫成Icon,則可以被保護。(參手冊第9頁,相關截圖如下)

     

(2) 您打算申請的設計申請符合明確性原則嗎?

      若是申請文件和圖式中無法體現所提交設計之「用途和功能」以及物品、建築物或圖像的形狀、圖案和顏色,則無法滿足明確性。

      在手冊列舉的一個例子中,關於下面左圖的「桌腳」設計,如果設計名稱為「家俱的部分(Furniture Part)」且提交之設計說明中未記述任何其他說明,這樣的設計申請會被認定為不明確。

      反之,若設計名稱修改成「桌腳(Table Leg)」並且申請文件中包含「桌腳與桌板如何結合之參考圖(如下面右圖)」,此情況下,即使設計說明中無任何敘述,也不會被認定為不明確,因為「桌腳」一詞已足以指明此設計的用途與功能。(參手冊第10頁)

      在另一個例子中,如下所示「容器」的設計申請,如果僅提交六面圖而未提交任何透視圖或剖視圖,會因為無法確認俯視圖(Top view)中所呈現者究竟為「容器的蓋子」或是「有內凹空間之容器」? 同時,容器的深度也無法確認,這樣僅提交六面圖之申請會被認定為不明確。反之,若輔以剖視圖或透視圖,將可克服此問題。(參手冊第12頁)

(3) 您自己有與您已提交的設計相似的設計嗎?

      JPO以上面圖式為例來說明日本「關連設計(Related Design)」制度(類似於台灣衍生設計制度)。圖中的Design B與Design A近似,故Design B可指定Design A為「主設計(Principal Design)」來申請「關連設計」。類似地,因為Design C與Design B近似,Design C可指定Design B為「主設計」來申請「關連設計」。(參手冊第14-16頁)

      關聯設計制度的最大優點是,因申請人在先提交的設計而失去新穎性的設計,仍然可以提交並獲准公告。然而,前提要件包含:

  • 「主設計」和「關連設計」的申請人必須相同。
  • 「主設計」和「關連設計」近似。
  • 「關連設計」必須在自「主設計」申請日(或優先權要求已生效的優先權日)起 10 年內提交。

      此手冊特別提醒,2020年修法針對「關連設計」的重要修正包含:

  • 「關連設計」的申請期限已延長至10年(如上述);及
  • 一個僅與「關連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是可以被允許的,例如上圖中Design C的情況 (這一點與台灣衍生設計制度有所不同)。

(4) 您申請中的設計是否包含多個設計?

      此章節中,JPO提醒「一設計一申請原則」,惟「一個申請案中包含多個單一設計」與「成組設計申請」是被允許的。而成組設計申請中的各個組件是不能被分割出來成為不同設計申請的。(參手冊第17頁,與日本審查基準第一章第八部分(Part VIII, Chapter I))。

(5) 申請中的設計是否享有優先權?

      此章節中,JPO強調,要能有效地享有國際優先權,在日本提交之設計申請(Application filed in Japan)必須與優先權母案(Application filed in the first country)之設計相同,以下面二圖所示設計為例,其等設計將分別因為顏色及實虛線繪製的差異,被認定為設計不同(NOT IDENTICAL),無法成功地享有國際優先權效力。(參手冊第19頁)

(6) 申請中的設計在提交前是否已經公開?

      此章節涉及喪失新穎性例外實務(或稱為新穎性優惠期實務),JPO的提醒主要有幾點:

  • 2024年1月,喪失新穎性例外規定再放寬,申請人主張適用此規定時,僅須證明最早的公開行為。
  • 必須自設計公開日起一年內在日本提交申請,且必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適用此規定。
  • 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此規定。

      在手冊最後的參考 (Reference)章節中,JPO貼心地提醒錯失三種期限下的救濟措施,彙整如下: (參手冊第22-23頁)

  • 倘若錯失國際優先權期限(6個月),可於2個月內請求恢復並呈送證明文件(此實務與台灣不同 )。關於此救濟,JPO已於2023年4月再放寬,目前可主張恢復之理由已從「有合法理由(there are legitimate grounds)」放寬為 「非故意(failure to file was unintentional)」。
  • 倘若錯失呈送優先權文件期限,可以在收到JPO通知後的2個月內補呈文件。
  • 倘若錯失回覆核駁通知之答辯期限,於答辯期內或答辯期最後一天的次日起 2 個月內,可請求將答辯期從答辯期最後一天起延長 2 個月(僅限一次)。

      上述僅為摘述的部分內容,其他細節可參考手冊連結:

https://www.jpo.go.jp/e/system/design/gaiyo/guideboo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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