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面對氣候變遷對全球供應鏈帶來的衝擊以及日、韓和東南亞等國都已推出碳交易平台之國際趨勢,台灣證交所和國發基金共同出資成立「碳權交易所(TCX)」,並於2023年12月22日正式啟動「國際碳權交易平台」,提供企業在地取得國外碳權的合法管道。平台啟動首日即有台積電、奇美、公股行庫及大型金控等27家大型企業進行購買,橫跨半導體、電子、金融、鋼鐵、化工、航運、紡織、貿易百貨等代表性產業,國際碳權交易量達到8.8萬餘噸,交易總金額約240萬美元,展現國際競爭力。近期國際碳權管理趨勢及台灣接軌國際情形如後。
二、碳權交易一二事
(一) 「碳權(carbon credit)」是指二氧化碳的排放權。碳權交易模式始於1997年各國簽訂的京都議定書,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鼓勵各國及企業共同努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制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及彈性減量機制,其後陸續有巴黎協議及格拉斯哥氣候協議等國際協議,施行碳減排計畫及推動碳排交易制度,以抑制全球暖化。例如「巴黎協議」第6條規範「碳市場」,即是將碳排放量區分單位加以定價,進而讓各國透過買賣「碳權」方式抵銷碳排,緩和自行減碳的成本壓力,進而達到全球整體減碳的目標。
(二) 目前國際常見的「碳定價(carbon pricing)」機制
1. 「碳稅」以及「碳費」:
都是由國家針對每噸碳排放量徵收一定的費用。其中,「碳稅(Carbon Tax)」是由財政主管機關依碳排放量對末端排放者徵收環境稅,由國家財政機構「統收收支」,與其他稅收共同作為國家社會福利或基礎建設費用。「碳費(Levy/ Carbon Cost)」則是由環保主管機關對碳排放來源徵收費用,收取的費用可「專款專用」作為減碳科技發展或者成立氣候基金。採取哪種制度較能有效減低碳排量仍是討論中的議題。台灣於2023年施行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將採取徵收「碳費」制度。
2. 總量管制碳交易制(Cap and Trade):
又稱「排放交易機制」,由環保主管機關設定「排碳總量(cap)」,核配「碳排放額度(Emission Allowance)」,並由金融主管機關建置「碳交易市場」,使企業可互相交易「配額(allowance)」,讓碳排量未達上限的企業可出售給未達減量目標的企業,對應讓排碳量高的企業透過交易以增加容許碳排量。屬於「強制性碳權交易市場(Mandatory Market)」。例如:歐盟即採用此一機制,並採用較嚴格的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下核定的碳權,以定其碳排量配額。
3. 碳抵換制(Carbon Offset):
企業執行減碳專案,例如進行森林保育或建置再生能源,據以專案申請核發碳「減量額度憑證(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屬於「自願型碳權交易市場(Voluntary Market)」。台灣企業以往自主進行的減碳措施即屬此類型。
4. 各國或區域組織,根據該區域之產業政策及在地需求有不同的碳定價政策,從事外貿或者屬於國際供應鏈一環之企業應留意遵守產品輸入各區域的不同碳定價機制。
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一)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底,歐盟為呼應全球實現碳中和、使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於1990 年達到減少 55%之目標,開始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對於輸入歐盟的產品,要求特定產業需按季向歐盟提交「碳排量報告」,敘明「相關期間內進口到歐盟商品的總數量,前述商品的直接和間接碳排量數據,以及原產地國針對相關碳排量是否已有碳價管制措施」。目前適用於:鋼鐵、水泥、鋁、化學肥料、電力、氫氣、特定條件下間接排放和若干下游產品(如螺釘、螺栓)。
(二) 自2026年1月1日起,前述產業的歐盟進口商將正式根據碳排量向歐盟購買對應的「碳信用憑證(CBAM憑證)」。但在2030年前產品碳足跡若達到排放標竿的前10%,可獲得100%的免費碳權,或者在其原產地國已先就對應的排放量繳納「碳稅」者,可申請減免。因此目前已有許多國家預先制定國內相關的碳排放稅法,以將相關稅收留在國內。不符合前述標準者,例如各國政府自行訂定的碳權額度(credit)、或者透過「自願型碳權交易」取得的碳權,都無法申請減免。
四、台灣TCX「國際碳權交易平台」架構及交易現況
(一) 交易主體
1. 「國際碳權交易平台」的「賣方」可為台灣或者外國法人,「買方」以在台灣設立登記的法人為限。TCX並未授權其他平台出售上架的相關碳權,也未開放「自然人/一般民眾」進行交易,以避免投機炒作。
2. 雖然平台啟動首日的主要交易者為台灣大型企業,但可參與交易的企業規模並無限制,中小企業均可透過平台取得碳權。
(二) 買賣標的
1. 目前平台買賣之標的是「國外碳權」,以「每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為計量單位,以期先滿足企業配合國際標準進行碳權交易的需求。
2. 首批專案類型包括潔淨水源、太陽能/風力/沼氣發電,共7個碳權專案產品,案場位於亞洲(越南、印度)、非洲(莫三比克、烏干達、肯亞、厄利垂亞)和南美洲(智利),賣方則是來自瑞士、英國、新加坡和台灣的開發商或仲介商。
(三) 交易規則
1. 因碳權專案種類繁多,各專案依其性質、屬性或年份而有不同價值,初期以定價交易為主,輔以開放賣方依市場供需調整價格。首批上架的國際碳權以美元為交易貨幣,專案價格約為每公噸3.9~12美元間,採取信託帳戶交易、「子帳戶」標準化交易架構設計。
2. 賣方在碳交所上架的碳權應符合上架標準,如碳權核發機構應經認可、碳權年份應為五年內、碳權專案應符合三項以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等。為避免炒作和投機,買方購買碳權後僅能持有、註銷或移轉至買方國際碳權核發機構帳戶,不得在碳交所平台轉售。
(四) 交易目的及與國際接軌情形
1. 國際碳權交易平台目前仍屬「自願型碳權交易」,台灣政府尚未立法徵收「碳稅」,因此在平台上購得的「碳權」,不可用以抵減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衍生的相關費用。目前購買取得的碳權可用於3部分抵免:
(1) 因應國際供應鏈減碳要求:不必再如同往日透過海外交易模式進行跨國開戶取得碳權,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並完成碳中和的國際環保趨勢。
(2) 推動碳中和產品與服務。
(3) 自身追求碳中和或企業永續發展(ESG)目標。
2. 另一方面,台灣政府雖呼應歐盟CBAM等國際趨勢於2023年三讀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將會對年排放量達到2.5萬噸的電力業與製造業徵收「碳費」,但碳費只屬於國內減碳政策之一環,平台購買取得的「國際碳權」與國內實質減碳並非直接相關,因此從「國際碳權交易平台」購買取得的「碳權」尚無從抵減即將徵收的台灣「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