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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運作五個月回顧

一、UPC自2023年6月1日正式運行迄今已5個月餘,目前約有將近半數歐洲專利選擇退出UPC,惟仍有50餘萬件專利留在UPC隨著新制運行。已公開的資訊反映專利權人對UPC新制的操作態度。

二、約有將近半數專利選擇退出UPC,與所在產業領域密切相關

(一) 迄至10月底為止,約有將近56萬件專利或其申請案選擇退出UPC,一般認為此數據約佔所有歐洲專利將近半數。根據歐洲專利事務所提供的訊息,大部分選擇退出UPC的產業領域集中於製藥(64%的專利選擇退出)、紡織(64%)和有機化學(63%)領域。而最低的選擇退出率涉及引擎(32%)、半導體(34%)和機械元件(34%)。

(二) 另一方面,根據歐洲專利局統計資料,迄至11月7日,已有12,870件專利獲准註冊,案件成長量仍相當快速。所涉技術領域前三名依序為醫療技術(11.2%)、土木工程(6.0%)及其他特殊機械(5.6%);而8月初公開資料之前三名分別為基礎設施&力學(20.8%)、材料&製造(19.4%)、健康(19%),顯示涉及的技術領域仍有多樣化發展的可能。

三、UPC案件發展

(一) 以往歐洲專利訴訟審理模式仍影響UPC初期運作

1. 至11月3日止,UPC官網公告的「決定及命令(Decisions and Orders)」共有67件,其中大多為申請臨時禁制令(20件)、侵權訴訟(17件)及撤銷專利權(10件)案件,亦有涉及管轄權有無、判決執行等程序事項裁定。多數案件以德語(35件)或英語(21件)進行,並集中在德國慕尼黑中央法院(10件)或地區法院(24件),杜塞道夫及漢堡地區法院亦各自顯示5件裁決資訊。義大利米蘭地區法院近期有較多的臨時禁制令申請及裁決(9件),因此提高了義大利語在UPC的使用頻率。這也反映專利權人選擇法院審判地點,通常也會同時選擇依當地母語進行訴訟。

2. 傳統在歐洲的專利爭議案即以德國慕尼黑、杜塞道夫等法院為審理重心,以上數據反映專利權人在UPC初始運行階段仍然受傳統訴訟模式影響,傾向選擇最熟悉的法院及語言救濟權利。

* 附註:由於UPC官網未必將所有案件訊息公告,實際繫屬的案件數量應較前述公開訊息更多。

(二) 臨時禁制令的核發態勢有利於專利權人

1. 公告數據顯示專利權人已經迅速、積極運用UPC的臨時禁制令機制維護權利,其中不乏歐洲當地企業利用在地法院主張權利獲准者(例如:UPC CFI N. 286/2023 - N. 287/2023兩裁定,都是義大利企業向米蘭地區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獲准案例)。跨國企業參展申請臨時禁制令的有兩件(3個裁定)(MyStromer v. Revolt Zycling以及Oerlikon Textile GmbH’s v. Bhagat Group)。杜塞道夫及米蘭地區法院都以「展會活動正在進行或即將結束、時間緊湊或具有保存相關證據的極度急迫性」為由,在責由申請人提供擔保金之後,快速准予核發臨時禁制令(但Oerlikon Textile 申請案中,當事人完全相同,法院即僅對其中乙件裁定提供擔保金)。

2. 近期之禁制令由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核發(10x Genomics, Inc. etc v. NanoString Technologies; ACT_459746/2023),專利權人(10x Genomics)及其授權人(哈佛大學)共同據EP4108782號「用於分析物檢測的組合物和方法」專利,對NanoString 集團之美、德及荷蘭關係企業申請核發禁制令。相對人曾於今年6月間登錄「保護函」,詳細敘明兩造爭議專利家族廣及美國等地、亦爭執本件專利有效性,慕尼黑地區法院通知兩造到庭進行兩日聽審,並以106頁判決詳細敘明專利新穎性及創造性議題後,准予對UPC的17個批准國核發禁制令,禁止相對人銷售其CosMx 空間分子成像儀器和試劑及提供相關服務。相對人初步請求對應提供擔保金時被法院駁回,但其後法院准依相對人異議裁定主要營運所在地不在UPC 參與國的申請人哈佛大學應於6周內提供30萬歐元擔保金。

3. 前述案件顯示:德國及米蘭地區法院都有在極短時間內准予核發禁制令的可能,慕尼黑地區法院甚至在連續進行兩日聽審後迅速作成百頁判決書,表明其完全具備迅速審理技術爭議的能力。再者,法院准予核發禁制令之同時,不必然要求專利權人對應支付擔保金;至於已登錄「保護函」之相關案例則顯示,倘若不在其中爭執申請專利之有效性,法院可能仍會准依專利權人單方申請核發禁制令。

(三) 無效和侵權爭議管轄法院間的協調

1. UPC法院分為地方和區域分庭(由締約成員國設立)以及中央分庭。原則上,與專利有效性相關的大部分案件由中央分庭負責(設在巴黎、慕尼黑及米蘭),而侵權訴訟一般在締約成員國設立之地方分庭審理,上訴法院設於盧森堡。在同一事件分別向中央分庭提起撤銷訴訟、並平行向地方部門提起侵權訴訟時,依UPC協議第 33(4)條規定,撤銷專利訴訟原則上應於UPC中央分庭提起,除非同一當事人之間涉及同一專利的侵權訴訟「已提交給地方或區域分庭」審理,在後提交訴訟之法院將不予受理。

2. UPC首件裁決-安進和賽諾菲的時間賽跑(UPC_CFI_1/2023)

(1) 多年來,安進(Amgen)和賽諾菲(Sanofi)持續在歐洲多個專利法院就降膽固醇藥物Praluent進行訟爭。雙方的競爭在UPC運行首日立即開打。安進據其EP 3666797專利在UPC慕尼黑中央分庭對賽諾菲提起侵權訴訟,後者幾乎同時在慕尼黑地區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由於UPC電子資訊管理系統(CMS)技術錯誤,書狀電子檔案無法順利提交;賽諾菲同日立即向UPC 盧森堡上訴法院提交書狀紙本,安進也在慕尼黑地區法院提交侵權起訴狀,並對中央地區法院提出異議,主張已先提起侵權訴訟。

(2) 慕尼黑中央分庭由調查法官進行線上聽證後,認定賽諾菲遞狀收據登記時間為歐洲中部時間上午11:26,而安進書狀收據登記時間為11:54,比撤銷訴訟晚了約半小時。復根據「UPC登記管理規則(Rules governing the Registry of the UPC)」第3(2)條,「紙本文件和物證可以在原審法院或上訴法院主管部門的辦公時間內親自提交」。認定先受理的法院為賽諾菲向慕尼黑中央分庭提起的撤銷訴訟,而駁回安進異議。

(3) UPC協議為便利原告方,承認多重提起訴訟的管道,以上案例顯示傳統訟爭雙方各自透過程序規則選擇較熟悉法院的作法仍然適用於UPC。在發生無效和侵權平行訴訟之情形,各法院之間是否總是能夠如本案協調出避免分歧的爭議解決方式,將有待觀察。

(四) 英國脫歐的影響?

英國倫敦高等法院迄至在2023年10月底只受理約30餘件專利爭議案,而UPC從6月營運迄今已受理67件專利爭議案。此外,英國脫歐後該國律師或專利師不能直接在UPC執業,但由於幾乎所有英國專利師都具備歐洲專利師資格,目前已有1/3英國專利師登錄取得在UPC執業資格,使英國籍專利師成為僅次於德國登錄執業的第二大國(約有將近千名註冊律師),其數量遠遠領先排名在後的法國及義大利。引發英國專利執法重心在脫歐後移轉到UPC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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