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成式AI隨著2022年底ChatGPT出世呈現爆發式成長,對全球智慧財產權的運作帶來多面相的挑戰。整體而言,已促成人類思考從利用畫筆、機器和電腦等「工具」發明到「工具」自主進行創造、發明的可能性。以Stephen Thaler為代表的團隊在全球透過訴訟主張生成式AI具有自主創造能力、可為權利主體;而生成式AI也的確在語言、圖形、音樂等各領域證明,相較於人類,它做得更快、更好。這挑戰了智慧財產權制度創立的預設目標-激勵發明和創新。透過生成式AI快速產出的成果,倘若賦予和以往相等程度的保護,是否符合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預設目的?激勵了誰?對於機器生成的「創意」是否應給予和人類相同的保護?成為核心探討議題。其中,澳洲智慧局在今年7月間發布系列研究報告「Generative AI and the IP rights system provocation series」,舉出若干與設計(專利)有關議題,可供參考。
二、澳洲智慧局預想生成式AI繼續發展,可能對設計領域帶來以下挑戰與機會
(一) 設計成果歸屬不明確
數位化時代透過網路平台進行創作,本即已有設計成果歸屬主體不明確的問題,在生成式AI技術導入數位平台之後,可能更擴大此爭議。倘若沒有明確約定,依既有的法律體系,將導致所有參與創作過程者(包括生成式AI終端使用者、數位平台經營者,或者生成式AI基礎模型開發商),都可能是權利主體的爭議。數位平台業者傳統透過使用者約款界定權利義務狀態的做法,在生成式AI導入後將會延續。
(二) 擴大數位化平台業者身為中介者之責任議題
在大型數位平台儲存大量設計成果的情形下,也可能將其使用者利用生成式AI創作的「中間內容」再加入其生成式AI的訓練數據集,用作其他使用者創作的基礎,如此反覆進行,使得平台業者握有大量創作數據,恐衍生壟斷設計市場等不公平競爭議題。
(三) 設計市場從稀缺到豐盛,將改變設計權保護制度的生態
1. 「先前技藝」充斥市場,申請設計保護的門檻提高
(1) 以澳洲而言,賦予保護之設計必須是與產品相關的形狀、立體構造、平面圖案或裝飾等具有新穎性及獨特性的視覺特徵。新穎性和獨特性是根據申請保護設計外觀與「先前技藝」是否同一或整體意象實質上是否近似判斷。
(2) 本報告模擬,在生成式AI「Stable Diffusion」提示「椅子設計 (1.1) 家具設計,獨特的設計,白色背景,技術繪圖,大膽,未來派,高辨識率,寫實」,可快速利用家用電腦生成以下圖片。

(3) 鑒於專利領域,利用電腦運算方式大量、自動化進行「防禦式的先前技術公開」已有先例(例如「All Prior Art」網站),本報告認為不特定個人透過設定「Stable Diffusion」為「不間斷生成(generate forever)」狀態,並將生成圖片持續上傳到公開的「生成式AI藝術社區(AI Art Generator Community)」並非不可實現。在審查員無法辨識公開社區網站自動上傳的設計圖片是否為AI自行生成或者包含人類創作的情形下,充斥市場的各種椅子設計圖片的確可能被援引做先前技藝,而影響新設計申請案的核准率。同樣的模式,當然可以適用到桌子等家具領域,透過生成式AI可使用簡單的語言來描述無數原先需要費時、費力設計的造型,衍生性的創作變得容易,造成設計市場擁擠,對於新穎性或獨特性的保護標準,都可能受影響。

2. 另一方面,生成式AI結合3D列印等新興科技,也可能快速衍生大量申請案
本報告指出,前述第1項大量生成的圖片倘若引起消費者選購意願,可再進一步透過目前已有的Fusion360等生成式AI工具軟體,進一步分析如何改進其結構完整性、耐用性等性能,以達到輕量化量產的目標。接著透過3D列印方式製造出50張左右的椅子,即可達到澳洲智慧局對於該項設計的申請權利保護門檻,而提交註冊申請。
(四) 設計制度保護標準是否需因應生成式AI發展調整成為議題
1. 在著作權、專利領域已經發展的議題同樣可能在設計領域發生,例如:在以人類為權利主體之前提下,利用生成式AI進行創作的過程中,人類進行創造性輸入產生具有新穎性或者獨特性設計元素之比例如何?利用AI的創作者是否應揭露其創作過程?應該揭露到何種程度?審查員是否可以、以及如何辨識AI或者人類創作?都將是有待解決的議題。
2. 本報告指出,投資更先進的搜尋技術、辨識技術、分析技術,包括導入生成式AI成為審查工具之一,是有效駕馭不斷革興技術的一種方式。
(五) 企業為因應潛在風險,可能暫時對設計申請加以觀望,或考慮轉向商標申請等角度維權
前述生成式AI對於設計業界申請註冊保護時之潛在的風險,包括:註冊門檻因先前技藝充斥而提高、生成式AI相關法律爭議仍有待司法建立爭端解決先例之情形下,企業一方面可能考慮把AI導入業界提高產能,另一方面考慮到設計申請保護制度呈現有別於以往的不穩定性及投資經濟報酬率,可能重新檢討以往申請策略的必要性及其方向。例如:為了克服較高的新穎性或獨特性門檻,考慮轉而申請註冊立體商標,因為新穎性不是後者的註冊門檻,至於商標識別性的審查標準也有相異於設計獨特性的判斷標準。
◎ 參考資料
台灣智慧商業法院判決否准AI-DABUS可為專利「發明人」
美國專利商標局: AI機器不得列為美國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