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美國著作權局再否准包含AI生成作品的註冊案(太空歌劇院)

一、今年3月間,美國著作權局在否准「黎明的查莉婭」著作權註冊申請案之後,發布「作品中包含由AI生成資料的著作註冊指南」(下簡稱「AI註冊指南」),表明人類與AI 生成作品的混合,其可著作性需依個案中人類參與的程度判斷。9月5日,曾獲得美國科羅拉多博覽會美術比賽數位組冠軍的「太空歌劇院」繪畫,再被美國著作權否准其註冊。

二、「太空歌劇院(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註冊申請案

(一) Jason M. Allen於2022年9月21日以「太空歌劇院」平面美術作品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註冊。由於該作品為以AI生成繪畫獲獎的首例,著作權局從雜誌注意到此背景,發函要求申請人聲明排除該作品AI 生成部分為註冊效力所及。申請人拒絕著作權局的提議,仍主張對整幅作品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局遂以申請作品中AI生成部分與人類創作部分無法區分而否准本申請案

(二) 申請人提出覆審請求,主張:

1. 在初步利用AI生成圖片的過程中,包含了624次「提示」,屬於人類創造性投入。在AI生成圖片後,也利用包括Adob​​e Photoshop和Gigapixel AI調整場景、選擇重點精緻描繪部分及決定圖像色調,與一般藝術家利用輔助工具創作無異。

2. AI生成的內容只是創作的基礎素材,申請人已透過其創作將整幅圖畫「轉換」為具著作權註冊適格性的作品,為「合理使用」行為。

3. 原核駁決定無異對不同的創作媒介進行價值判斷,且要求作者區分人類以及AI生成部分的比例是增加申請人額外的負擔,因此申請人拒絕提出AI生成部分占整幅作品的比例。

(三) 著作權局據下列理由駁回覆審申請:

1. 根據「AI註冊指南」及「黎明的查莉婭」案確立的原則,作者必須是人類,且包含AI生成內容的作品是否具可著作性有需依具體個案分析判斷,此乃因運用AI的方式和創作過程個案有別必然產生的結果。

2. 單純由AI生成的圖片並非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

(1) 本案申請人雖主張:如上圖左AI生成之圖片,必須先提示AI使其生成「主要圖片」,然後再就主要圖片的「風格和類別」、「構圖」、「用色」以「專業藝術用語」加以定義、添加圖像長寬比等「參數」,至少經過624次「提示」才能使AI呈現作者預定呈現的結果。但著作權局認為:申請人對AI生成圖片的唯一貢獻僅在提示「文本(text)」使AI 運作,誠如「AI註冊指南」所述,Midjourney等AI生成圖片過程,並非真的了解人類語言的文法、句型結構或單詞,以根據「人類決定」而「執行」,而是隨機將透過演算法等訓練習得的「標記(token)」比對訓練數據以生成圖案,因此申請人需要操作600多次才能獲得可接受的圖像。既然AI生成的圖片不是「人類參與、有意識的決定」,而是「機械技術運行」的結果,即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

(2) 申請人固然主張在AI 生成圖像的「中間過程」也需要人類「創造性」的提示,但即使某些「提示」內容具有創造性、為可受保護的「語言著作」,語言本身既然未實際產生圖像,即不能謂「圖像」也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局再重申,受到保護的作品,必須是「人類參與並且對於創作內容具有控制力」的標的。聯邦第7巡迴法院在「Kelley v. Chicago Park District」案曾指出,雖然「園丁」對於植物的栽種、最初確認花園中植物的排列、配置和照料顯有幫助,但花園大部分形式和外觀的長成都歸功於「自然力量(nature forces)」,因此不能對於「花園」本身主張著作權。就好比本案中AI生成圖像是透過「外部力量(outside forces)」決定(例如Midjourney是透過「擴散技術」,使機器利用加噪、去噪訓練過程中習得的技術,將「提示文本」所轉換的「標記(tokens)」與訓練數據集比對以生成圖片),人類對生成結果沒有控制力,因此本質上並非具著作適格性之標的。

3. 著作權局也不認為要求申請人區分AI生成圖片與人類創作部分,是對不同的創作媒介附加價值判斷,著作權局只是在確認「人類創作」的可註冊基礎要件。至於「合理使用原則」是在探討某些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否構成侵權,與作品是否具有可註冊性無關。

4. 雖然申請人主張:在AI生成圖像之後,也使用Adobe Photoshop以「美化和調整各種細節、缺陷和部位」,並使用Gigapixel AI精緻化如上圖右之最終稿件。但AI生成的圖像實質上仍存在於最終完成的作品,「所占比例並非微小(contains more than a de minimis amount of content generated by AI」,本件作品即非單純由人類創作完成

5. 「AI註冊指南」雖公告著作權局承認包含AI生成資料的作品仍可能具創作性而准予註冊,但本案申請人既然拒絕說明人類對於圖片選擇、創作、修改之部分,也不同意將AI生成資料排除於註冊效力範圍外,著作權局即無從准予註冊人類創作部分。

6. 著作權局不要求詳細揭露申請案中AI生成圖片的創作過程或人類創作部分的精確比例,只要求申請人提供「簡要說明」,例如內容包含「由AI生成」的部分、聲明排除前述部分。因此,不認為此項要求會增加申請人不當的負擔。

三、美國著作權局雖然初步以「人類對於作品的控制程度」、「AI生成內容是否占作品整體實質部分」,作為是否需要揭露AI生成內容的註冊要件,但「人類可控制、具有創造性的作品」與「AI生成作品」如何區分仍然是一個浮動的概念,並且影響整件作品的可註冊性。此種不確定性除了影響到繪圖等產業的可著作性及侵權與否的判斷,也影響了電腦軟體等著作權商業化應用層面更廣的產業。美國著作權局已在今年八月將「使用AI生成資料的可著作性」議題再次公開徵詢公眾意見,有待更進一步的討論及共識。

 

◎ 相關報導

    美國著作權局發布「包含AI生成資料的著作註冊指南」

    美國著作權局:Midjourney生成式AI作品欠缺人類之創造力-「黎明的查莉婭」申請案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