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商品市場日益發達
流行精品本即可能因為時尚趨勢轉變或者折舊等原因流通到二手市場折價轉售,加上近幾年環保再利用風潮影響,使精品包款、衣服等時尚品牌的二手市場日益發達,電子商務的快速興起,更加速名牌二手商品全球市場的發達,名牌二手市場甚至達到與品牌新品市場並駕齊驅的趨勢,例如在美國專門經營驗證販售二手精品的The RealReal,即發展成為上市公司,近期除了在與Chanel公司就其銷售的二手商品為真品與否進行訴訟,更強勢地對Chanel公司提起反訴,主張後者意圖排擠二手商品業者而違反競爭法(Chanel, Inc. v. RealReal, Inc. 449 F. Supp. 3d 422 (S.D.N.Y. 2020))。惟不是所有二手商品業者都由專業團隊經營,經過消費者頻繁或者長年使用後的二手「名牌」,亦不能排除表面折舊、破損或者縫線脫落等品質不良之狀態。此時,「真品」或「仿品」難以肉眼辨識,也成為商標仿冒訴訟的主要爭點。
二、二手商品市場的發展連帶影響台灣司法實務對仿品的採證鑑定程序
以往台灣司法實務從海關查緝仿品到偵查、審判程序,對仿品之認定都直接依據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的判斷為準。而商標權人對爭議商品是否為仿品之判斷,經常以「並未授權在該地點販售爭議商品、價差高達十幾倍、肉眼觀之即可見品質低劣」(智慧商業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等直觀之理由論述,甚至亦有判決理由內僅見法院寥寥數語概括援引「根據商標權人提供的鑑定能力證明書、授權委託書、鑑定證明書之結論」即認定為仿品,加以定罪的案例(智慧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9號、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參照)。惟如前所述,台灣二手轉售市場也隨全球電子商務浪潮的發展無遠弗屆,復因工業製造技術的進步更使真假難辨的情形隨處可見。台灣司法隨著時代的變遷,在刑事訴訟對於「真品」與「仿品」的辨識方式也轉變為更細膩的證據調查審理程序。
三、以最高法院近期111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為例,再闡釋了商標仿品鑑定應踐行之證據調查程序
(一) 本案被告甲在社群網站標榜真品LV長夾皮件,以新台幣(下同)1元的起標價販售,乙以3千元購買之後認為材質粗劣,可能是仿品而報警處理,嗣檢警扣押爭議皮夾偵辦,檢察官在其勘驗筆錄記載:「縫線過細與名品包用粗縫線不同,又皮夾翻開後上側右方縫線歪斜且縫紉技術導致皮夾邊緣破裂,縫製人員之技術與名牌包品管明顯不符,且材質顯屬粗劣」等語,且相關LV商標權人亦出具鑑定報告認定「涉案皮夾帆布質量、做工手藝與LV真品標準不符」據以提起告訴。甲被依加重詐欺罪提起公訴。
(二) 惟甲始終否認其主觀上明知扣案皮夾為仿品,並抗辯:
1. 該皮夾是以1,795元自日本奇摩拍賣網站專營二手精品、負評最低的「Brandear會社」所購買,賣家雖未提供真品證明文件,但有商品條碼,表示商品經賣方檢查過,賣方並曾說明該皮夾年份較久、已有破損,因此售價偏低,且十幾年前的LV皮夾材質本即與扣案皮夾一樣。
2. 甲是中山科學研究院技術員,本具有表面處理專業,購入扣案皮夾後曾再修補皮夾縫線、邊角等部分,並以1元起標方式再轉售該皮夾。
(三) 一、二審法院均基於扣案皮夾之外觀破舊、且出售扣案皮夾予甲的賣家並未提供向商標權人購買真品時所原始檢附之購買證明,也非商標權人授權或認證具有鑑定真品能力的機構;甲並自承其曾對該皮夾加以整修,致使修補後的皮夾縫線等處與原廠粗細作工有別,因此認定甲明知為仿品,而仍宣稱為真品供不特定公眾標購,對甲以加重詐欺論罪科刑。甲再提起上訴。
(四)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並將本件發回更審,闡明:
1.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所謂「鑑定之經過」,指實施鑑定之程序與步驟,包括鑑定之方法如何,因鑑定之必要所為資料、資訊之蒐集與其內容,為判斷之根據暨理由;又所謂「鑑定之結果」,即鑑定人就鑑定之經過,依其專業知識或經驗,對於鑑定事項所作之判斷及論證。因欠缺鑑定必要之資料所作成之鑑定結果,既無從以科學方法驗證其依據及推論過程,自不足以作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依據。
2. 鑑定報告應載明如何辨識仿品以及二手商品經折舊、整修之後仍足以辨識為真品之具體特徵
(1) 本件事實審法院引用作為犯罪證據之商標權人鑑定報告,僅見鑑定結論,對於鑑定所憑之方法、資料及鑑定人如何依其專業知能而為判斷及論證之說明均付之闕如。
(2) 而檢察官雖自行勘驗製作紀錄,認定有縫線過細、歪斜及皮夾邊緣破裂等瑕疵。但甲一再辯稱扣案皮夾是二手真品、因年代久遠且經使用而破損,購入以後自行縫補修綴等語,則本件扣案皮夾是否可能是商標權人製作之二手(舊)商品?其內裡帆布及整體縫線使用之材質、規格、品質及工藝方法與商標權人於相同年分委託相同廠商所製作之相同型號皮夾是否有別?其內裡帆布破損之原因究係因年久自然使用或因材質不佳所致?其上縫線有無經甲補綴?除前述內裡帆布及整體縫線以外,是否有其他足以辨識扣案皮夾為仿品之具體特徵?例如:皮革、拉鏈、銅釦品質、商標圖樣(含字體)、花色、紋路打印及生產序號烙印等細節。前述疑點均未見原審法院詳加調查釐清,並於判決理由內論敘說明,自無從僅憑縫線及邊緣之部分認定扣案皮夾係仿品而為不利於甲之認定。
四、商標權人宜留意前述司法實務之轉變,對應發展更精確的真品辨識技術,例如精品業者考慮借重逐漸普及的區塊鏈、NFT等科技,驗證個別商品,以達商標維權之目標,並同時兼顧企業與時代潮流並進、亦連帶促進科技發展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