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發明專利法及外觀設計法修正草案,已於2021/9/29通過,新法預計於10月頒布,並於頒布後的6個月起正式施行,以下簡介修法要點:
- 發明專利、外觀設計:
(1) 核駁審定後的訴願期間從30日延長至3個月
現行法規定核駁審定後若要提訴願,法定期間為核駁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但考慮到美國、日本、中國等國家的訴願或上訴期間皆為3個月,因此韓國智慧局(KIPO)亦決定延長期間,讓申請人有充分時間準備。
(2) 放寬對失效權利的復權條件
依現行法規定,當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交資料、繳費而致權利失效時,若延誤期限是因「免責理由」,則可在2個月內備具「免責理由」來請求復權。但實務上沒有因「免責理由」而准予復權的案例,導致現行規定並無實益。因此,修法後將「免責理由」放寬為「正當理由」,舉例來說,若申請人因COVID-19突然住院而有延誤期限的情形,即屬「正當理由」,申請人可請求復權。
- 發明專利:放寬可提出分割申請之時機
在現行法中,即便核駁審定理由包含部分請求項可准、部分請求項不可准,一旦提起訴願,就禁止申請人再對申請案提修正或分割,因此申請人也無法針對可准的請求項進行分案來尋求獲准的機會。
不過修法後放寬了規定,即使申請人針對核駁審定所提出之訴願被駁回,也允許申請人就具可專利性的請求項提出分割案,如此一來,對申請人的權利將更有保障。
- 外觀設計:核准審定後仍可依職權重新審查
對於已核准審定的外觀設計,如果審查委員在申請人註冊前發現明顯的駁回理由,仍可以依職權撤回核准決定並重新審查,以避免產生具有無效理由的不穩定權利、降低發生爭端的可能性。
- 外觀設計:延長可提出修正期間
若申請人在收到核駁審定後想修正申請案內容,現行法規定須於「請求再審查同時」提出修正,而修正後則放寬為「可請求再審查期間」皆可提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