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公約(EPC)規定申請人有資訊揭露的義務,申請歐洲專利需提供他國專利局針對同一申請案所做的檢索報告。有主張優先權者,申請人需在申請同時提交優先權基礎案的檢索報告,若申請人於審查階段仍未提交,則官方會要求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檢索結果或是尚未取得檢索結果之聲明。若屆期未回覆,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
不過,EPC細則第141(2)條之規定,開啟了一道便利之門,讓申請人在符合以下情況時,例外無須提交檢索報告:一、EPO得以取得檢索報告者(例如該國專利局與EPO同意互訪電子文件交換系統);二、檢索報告是由EPO所製作者。其中,EPO得以取得檢索報告的國家,除了原有的奧地利、丹麥、日本、韓國、西班牙、瑞士、英國及美國等八個國家之外,自2021年7月1日起,上述國家清單已新增中國及瑞典,如此將有助於降低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