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021年2月)智慧財產法院做出了一則商標侵權案件的中間判決(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 27 號),其中被侵害之商標係世界知名之商標。因本案涉及了商標的合理使用與權利耗盡,可以藉其內容一探智慧財產法院對此等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常見的抗辯所採之見解與態度。
本案被告係銷售玩具(積木)的台灣業者,其販賣的玩具包括了知名的樂高積木及其他品牌(如HELLO KITTY)的玩具。依據法院所確認之事實,被告曾在其販賣積木的賣場大門張貼了載有「LEGO」(樂高)商標之貼紙、並布置載有「LEGO」商標之旗幟。被告甚至將一台真正的貨車改裝成近似樂高公司所出品的玩具積木貨車的外觀,並在卡車上貼上載有「LEGO」商標之貼紙,停在玩具賣場外。雖說如此,被告並非商標權人樂高公司的代理商、亦未從商標權人獲得授權。
「LEGO」商標之商標權人認為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其商標權,進而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
在判決中,法院先探討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的合理使用。法院審視照片等證據後,發現雖然被告在賣場布置之旗幟上載有被告商店名稱,但其面積非常小,消費者難以察覺,無法將其認知為商品服務之來源。反之,被告在賣場正門以及貨車上張貼「LEGO」貼紙,其視覺效果非常明顯。法院因此認定被告係將其作為商標使用,不能認為被告使用「LEGO」字樣係在說明產品或服務之性質而構成合理使用。
被告曾試圖主張其將真正的貨車改裝為樂高玩具積木貨車的外觀,並貼上「LEGO」貼紙係對「LEGO」商標的戲謔仿作(parody),意圖否認商標侵權。或因法院認為此主張全然不具理由,未予太多著墨即加以否定。智慧財產法院已在先前的一些判決中說明戲謔仿作作為成立合理使用之正當理由的條件。例如在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判決中,智慧財產法院引用美國判決指出,欲以戲謔仿作為由成立合理使用,須符合兩項要件:一、必須清楚傳達「與原作沒有任何關係」的訊息,而無欲混淆消費者或搭商標權人商譽便車之意圖;二、使用行為本身使原作與仿作間產生有趣的對比差異,表達出戲謔或詼諧的意涵或論點,並為消費者立可察覺為戲謔仿作。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一方面沒有清楚傳達與「LEGO」商標所表彰的產品來源沒有任何關係的訊息,另一方面,從被告的貨車及其所貼的「LEGO」商標所傳達的訊息亦非因對比差異所產生的詼諧效果(毋寧可認為藉由兩者之相似使消費者覺得此貨車與樂高公司有關才是被告所欲傳達的重點)。故可認為被告有關戲謔仿作的主張顯無理由。
又,被告試圖主張其販賣的樂高積木是真品、貼在賣場正門與貨車上的貼紙也是真品,故應有商標權耗盡之適用,惟此主張亦被法院所否定。法院認為:販賣平行輸入品(真品)時,依據商標權耗盡之原則,商標權人不得對平行輸入品主張商標權。然而,商標權耗盡的效力僅及於平行輸入品本體之正常使用。若將平行輸入品為進一步之利用,例如轉化為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廣告物件,藉以行銷相同或類似於他人商標指定之商品,即不能主張商標權耗盡。因此,縱使被告所販賣之樂高積木係真品、被告使用的「LEGO」貼紙也是真品,也僅意謂被告可不經商標權人同意自由轉賣該貼紙,而不能認為被告可將該貼紙貼在明顯處所充當商標、行銷產品。
法院最終判斷被告確實侵害「LEGO」商標之商標權。由於本案目前似只有中間判決,在法院做出終局判決前,尚難得知法院判令之損害賠償額的多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