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20年間,韓國的發明專利申請量持續上升,但新型專利的申請量卻大幅下降(2001年約40,000件,到2020已降至約5,000件)。實務界認為與以下原因有關:依韓國法規,對發明與新型之進步性要求雖有程度上的差異,新型相較於發明的標準寬鬆註,但實際上審查員在審查新型進步性時,傾向使用與發明幾乎相同的高標準進行審查。二者的審查標準幾乎同樣嚴苛,但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有20年,而新型專利只有10年,因此申請人更偏好申請發明專利。
為了更明確區分發明和新型的差異,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提出新型專利法修正草案,預計今年提交至國會審議。修正草案中值得注意的變化如下:
- 不得結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先前技術來否定新型的進步性
- 請求實審期限縮短為自申請日起14 個月內(現為自申請日起3 年內)
- 請求實審時,需提交至少可以證明準備實施該新型的證據
- 優先審查新型專利申請案(審查約4-5 個月的時間)
- 新型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從10年縮短至5 年
- 在申請禁制令前,必須提供實施新型專利的證據
若上述提案通過,雖然新型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會被縮短,但因進步性審查的變革,預期日後取得新型專利權應會變得更加容易,且在無效審判中將更難以被認定為無效。關於韓國新型修法的最新動態,本所會持續關注與更新。
[註]依新型專利法規定,若一新型可根據先前技術「非常容易」地完成時,則認定該新型不具進步性,而發明專利法的用詞為「容易」,因此發明與新型的進步性判斷標準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