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北京知產法院-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複審案件審理情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下稱北京知產法院)於2020年11月3日舉辦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複審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主要議程如後:

  1. 介紹「不良影響」條款之定義

「不良影響」條款通常指:大陸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 北京知產法院對於涉及「不良影響」條款案件之審理情況

北京知產法院自2014年11月6日成立以來,審結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複審案件2,000餘件,佔商標駁回複審行政案件總收案量的6.3%,法院維持被訴決定比例高,改判率低。截至2020年8月底,北京知產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被訴決定維持率達到89.4%。

  1. 判斷標誌是否具有「不良影響」之四大因素,並發布典型案例

(1) 北京知產法院審委會委員、審判三庭法官張劍介紹,判斷標誌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通常須考慮如下因素:

  • 標誌本身含義: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的背景,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進行判斷。
  • 不需具有實際損害:只要標誌具有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已足。
  • 不考慮主觀惡意:標誌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識狀態無關。
  • 不適用於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如果標誌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應當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進行規制,避免「不良影響」條款的濫用。

(2) 審判實踐中常見涉「不良影響」條款的案件可劃分為五類:

  • 標誌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如“该活!”。
  • 標誌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如“战备粮”、”革命小酒”。
  • 標誌有經濟上的不良影響,如“美金系列”。
  • 標誌有文化上的不良影響,如“百衣百顺”、”鬼吹灯”。
  • 標誌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響。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