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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Pocky餅乾商業表徵註冊無效

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U. 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Third Circuit)於2020年10月8日維持地方法院判決,認定知名的Pocky餅乾,不符合商業表徵(trade dress)「非功能性」要件,註冊無效(Ezaki Glico Kabushiki Kaisha v. Lotte International America Corp., No.19-3010)。茲介紹該案背景及判決要旨如後供參:

  1. 案件背景:

(1) 日商Ezaki Glico公司於半世紀之前開發一標準規格的超薄型棒狀餅乾「Pocky」,每支Pocky的前端以巧克力或者調味奶油覆蓋、或部分沾有杏仁碎片,而尾端都留有未覆蓋前述醬料的部分,用以手持。Ezaki Glico自1978年開始在美國透過子公司銷售Pocky,並就Pocky的外觀獲准註冊兩個商業表徵,亦對其製程取得專利。

(2) 日商 Lotte公司自1983年起製售的Pepero產品,外觀及材料都與Pocky近似,並由其子公司在美國銷售逾30年。以下為雙方產品比對1

(3) Ezaki Glico於1993年至1995年間數度函知Lotte其註冊的商業表徵,要求後者停止在美國銷售Pepero。Lotte之後仍持續銷售Pepero長達20年,其間Ezaki Glico並未採取任何法律行動,迄至2015年始向聯邦地方法院起訴,主張Lotte侵害其商標權以及不公平競爭,地方法院以Pocky外觀為功能性的設計,並非受保護之商業表徵,以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駁回其訴,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嗣維持地院判決,認定Pocky的商業表徵註冊無效,並闡明如後。

  1. 「商業表徵」不保護實用性的產品設計或功能

(1) 專利法保護「實用性的設計」,而商標法則將其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

商標法與專利法不同,並不保護發明或者設計本身,而保護可以區辨商品來源之標誌。一產品的包裝,甚至尺寸、形狀或顏色等設計,可能是受美國商標法保護之商業表徵,但仍應符合商標法前述立法目的,以免覆蓋專利保護之內容或者迴避專利期限之限制。「功能性原則」(the functionality doctrine)即是為避免利用商標取代已過期專利地位之規範。因此,一商標之整體特徵具有功能性,即不應准予註冊(15 USC§1052(e)(5)),即使獲准註冊也得以之作為侵權訴訟中之抗辯理由(§ 1115(b)(8))。

(2)「功能性」特徵無須達到「不可或缺」的程度,只要具有「實用性」即可

美國商標法未將「功能性」(functional)加以定義。Ezaki Glico援引Qualitex Co. v. Jacobson Prod. Co., Inc., 514 U.S. 159, 164 (1995)判決主張:商業表徵功能性排除理論,「僅」適用於該特徵為產品使用或者其目的所不可或缺,或者將影響產品成本或品質之情形。法院不同意前述狹義的解讀,闡明:

  • 韋伯字典定義「功能性」為:「主要為使用的目的而設計或開發」,因此,只要是「實用、功利的」都適用前述用語,一言以蔽之,「功能性」即是「有用的」(useful)意思。
  • 「足以影響產品成本或品質的特徵」固然是適用功能性理論之一考量點,但Qualitex案並未如Ezaki Glico所述,限制前述特徵是功能性理論的唯一依據。其他案例,例如TrafFix Devices, Inc. v. Mktg. Displays, Inc., 532 U.S. 23, 29 (2001)判決即揭示縱使不具備「實用功能性」,但在具備「美感功能性」(aesthetic functionality)的情形下,能提升商品吸引力的顏色或特徵,如果具有排他性將使競爭者受到與商譽無關的不利益,仍然可能被認定屬於「功能性排除」之範圍。

(3) 判斷是否具有「功能性」可考量的證據

  • 該特徵或設計可使產品達到更好的功效。例如:在泰迪熊肚子上的圖案具有可顯示每隻玩具熊性格的功能。
  • 營銷人員宣傳該產品所具備的實用功效。
  • 商品的形狀或設計獲得專利是該特徵具有功能性的強力證據。
  • 僅有幾種方式可以設計該產品。
  • 前述證據僅是例示性的審查依據,法院仍得依個案加以裁量。
  1. Pocky的商業表徵是「功能性」的設計

Pocky申請註冊的商業表徵包括:①為細長的桿,包括餅乾或類似物,部分覆蓋有巧克力;②除了與前述相同的特徵外,其上含有杏仁、巧克力或奶油。包含前述商業表徵的產品實物如下圖:

Ezaki Glico主張,前述特徵都不是使小吃易於食用所必需的功能。Lotte則提出以下證據證明 Pocky為實用性的設計,適用功能性排除理論。

(1) Pocky的設計使其易於作為零食

Pocky註冊的每個特徵都與保存、食用、共享或包裝零食的實用功能有關:包括「未塗抹醬料的手把」以及「細長的桿狀」,都具有易於握持,因此可以與他人共享作為點心的功用,並且使人們無需張開嘴就可以吃餅乾。「薄而緊湊的外型」亦使每個盒子中可裝滿許多餅乾,足以與朋友分享。因此,從整體而言,Pocky註冊的商業表徵並非僅用於確定產品來源,而具有易於作為零食,對消費者更具吸引力之功用。

(2) Pocky廣告也宣傳其功能性優點

Ezaki Glico諸多文宣廣告提到:「Pocky巧克力棒不沾手」、「讓你輕巧地享用巧克力」、「方便攜帶的大容量,讓你隨時隨地與人共享」等,證實了Pocky的功能性。

(3)雖有替代設計,仍不影響Pocky的商業表徵具功能性的判斷

Ezaki Glico提出9種與Pocky巧克力棒不相似的範例,以證明Lotte可以製作出不同的Pepero產品。但法院認為,其他的產品外觀不影響Pocky本身是具有功能性特徵的判斷。

(4) Ezaki Glico的製造方法專利與本案判斷無關

  • Lotte雖提出Ezaki Glico的「棒狀小吃及其製造方法」專利擬證明Pocky商業表徵的功能性。但法院認為該專利不影響本件判斷。TrafFix判決雖然揭示,產品的某一特徵被據以申請專利,是證明該特徵具有實用性功能的有力證據。但倘若據以申請專利的「核心部分」並非商業表徵的「基本特徵」,此時,專利與商業表徵尋求保護的權利範圍,即無重疊。
     
  • Ezaki Glico在本案主張的商業表徵是其上塗抹巧克力或奶油的棒狀點心。但前述特徵並不是Ezaki Glico專利的核心,該專利創新的部分是一種更佳的棒狀餅乾「製程」,而與產品「形狀」無關。因此,Ezaki Glico的專利不影響本案產品形狀是否具有功能性的判斷。

1 本報導圖片均來自本案法院判決書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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